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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百年”付洋(彭真之子)致辞

发布日期:2012-12-12 阅读:

“中国律师百年”付洋(彭真之子)致辞

付  洋(彭真之子)

  主持人:下面我们请彭真委员长的儿子付洋同志发言。


  付洋:各位老师,各位朋友,我们律师界各位同仁,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今天举办了律师百年论坛,我首先对这个表示热烈的祝贺。徐院长让我做一个发言,也不知道说什么好,后来想了一个题目是新中国律师史段想。在新中国有60多年,仅就这60多年律师史而言是充满着惊涛骇浪和波动起伏了,应该对这个历史下大力气进行系统的研究,但是我自己实在没有这种研究能力,只能对这中间感受深的若干片段拿出来跟大家分享,所以是段想。


  其中回忆一些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涉及到的史料,因为手头缺乏相应的文献也来不及查询,如有不准确的地方都由我自己负责。


  大家都知道上世纪20年代大革命时期,我们共产党人中就有著名的施洋大律师英勇就义,还有许多与共产党人士并肩战斗,赵律师讲到很多律师参与了营救的蒙难的共产党人员的解救,新中国刚刚成立他们中间许多人这些民主人士中的律师都积极投入了新政协的工作,参加制订了为新中国奠定法律基础具有历史宪法性质的《中国政治民主主义协商制度纲领》,在制订《土地法》《婚姻法》特别是1954年宪法的时候都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是讲在建国初期,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中共很多领导人对民主法制建设都是有很高的热情,彭真曾经回忆1954年宪法通过一段时间,毛泽东要办什么事情常常就到彭问事,这样办违不违宪,那时候毛主席是很重视这个事情的。


  当时中央也是十分重视辩护制度的,1954年宪法刚刚颁布以后在那一年11月彭真曾经指出:“有的法院同志认为实行辩护制度太麻烦了,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从全国发生的迫害数字可以看出我们过去的审判工作并不高明,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案。”这看出当时中央对我们律师辩护工作的态度。当然辩护工作不光是包括律师的辩护。


  第三从1957年反右派开始,随着党内“左”的思想日益严重,大批律师乃至法律界的人都遭到很大的打击,从那时候进入名存实亡的状态。即使在那种情况下,在“左”的思想已经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仍然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他说:“一个案子到了我们手里面,在我们看来是一个一般的案件,但是对当事人却是一件大事情。判死刑人就死了,判无期徒刑人家要关一辈子。至于民事案件两家的输赢在于你的判决,而且一家有事四邻不安。”他还说:“法律规定是很清楚,很严格的,拘留逮捕审讯,判决和劳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执行,而要符合法律程序,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在内都不能搞,搞了就犯法,不能无法无天,法律是我们自己搞的,怎么能够随便破坏?”


  “今天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在这里,要重视这个问题。”当时这个情况很“左”,他说的还不是对政法书记说的,是给各省市自治区负责人说的,当时相对毛泽东讲出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彭真这样的主张也只能是杯水车薪了。1966年文革开始以后,法制被破坏殆尽,公检法都要被迫砸烂,青年人很难体会文化大革命为什么叫“一场浩劫”,看看现在利比亚、叙利亚,我们青年人也许知道什么叫“文化革命”了。当时国家主席连我们政治局常委都被残酷迫害致死,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有什么保障了。像林彪、江青他们这种,无不是法制荡然无存以后拥有不受任何监督的无限的权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关谁就关谁,想迫害谁就迫害谁。文革是我们党和国家的耻辱,我们应该永远记住这样的教训。


  包括我们律师,刚才赵律师讲了很多,我们的律师似乎是处在“江湖之远”,但是了解了文化革命,不能仅把律师当作自己谋生的手段,我们还要真正以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的权力为己任。我一直在想,只有有了文化革命这样的教训,1978年我们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旗帜鲜明呼出健全法制民主主义这样的,有了这样的教训,邓小平提出我们要建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改变而改变这样的法制。


  我们党十二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我们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党章的规定,彭真曾经说:“这一句话是经过痛苦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


  第五,讲到律师刑事辩护也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才被作为公民一项重要权力,郑重载入1982年宪法。值得大家注意是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制订。那时候百废待兴,为什么制订这样的条例呢,说文革中是不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把辩护说成是抗议,结果出了很多冤假错案,被告人除了行使自己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为此决定由施洋负责起草这个律师条例。


  当时,1979年已经先后制订了《刑事诉讼法》等等,上面对律师和刑事辩护做了规定,但是对于什么是律师,律师怎么产生,律师在哪呢,这些小儿科的问题其实都还没有解决,因此当时就要抓紧制订这个条例。从这也可以看出重建律师辩护制度是吸取文化革命教训,建立我们自己人权保护法律制度重要环节之一。在举世闻名两岸审判中就是依据这样的法律开展辩护工作的。


  第六,现在看来《律师暂行条例》不完善之处还有很多,比如说条例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这个当时还是有它的必要性。因为当时律师在文化革命中已经被弄的完全没有了,所有的人都心有余悸,不给大家带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帽子,没有人敢干这个律师。这是原因之一。


  但是,毕竟这样一种界定和律师实际属性并不相符,到1996年制订第一部《律师法》对这个进行了修正,那时候彭真在表示同意和修改对于律师的属性规定的同时意味深长的说:“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直接凭借的国家权力”。1979年以来,我们国家和人民已经走上一条伟大的复兴之路,就我们事业领域拓展而言,如果没有改革开放,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没有我们整个经济与社会向小康社会的大步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这样的业务,公司法这样的业务,知识产权法,还有反倾销反垄断法都是难以想象的。


  但是另外一方面,律师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刑事辩护工作方面,从立法到实践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在面临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重大的风险和挑战。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人民在依法治国道路上遇到的问题一种缩影。我觉得我们律师有决心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坚持按照宪法和法律,克服艰难险阻把我们的律师事业推向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最后,我想回顾一下近33年改革开放和新时期印象特别深刻几件事情。


  一是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建立30万律师队伍的宏达设想。


  二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务院专门做出关于改革律师管理体制的决定。这直接推动了我们中国第一部《律师法》的制订,对于后来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是本世纪初,有一次司法部曾经向中央报告要整顿律师,对这个报告胡锦涛同志做出一个批示,他首先强调的是律师队伍是保证执法机关、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


  四是两年多前,重庆那一边抓了律师,习近平第一次到北京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恐怕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视察律师事务所,在新中国律师史上也是没有前例的事情。


  我讲这四件事情应该是历史不应该忘却的,谢谢大家!
(嘉宾发言观点不代表主办单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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