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姚海放:服务收费市场定价须依法

发布日期:2012-06-28 阅读:

  事 件


  汇款不成费用照收


  银行称是“行规”


  据报道,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高女士日前在宣武门附近一工行网点办理1万元的跨行汇款业务没成功,但仍被收取了45元手续费。工行95588客服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收费系依据2003年银监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商业银行根据成本和目标客户自主确定价格,是有合法依据的。“银行只管将钱汇到对方银行,能否按时入账就是对方银行核实信息的问题了。如果因为顾客个人操作失误导致汇款不成功,也与工行无关,手续费是不退的。”客服人员解释说。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汇款不成钱照收”在工、农、中、建等大行均如此办理,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也有此规定,像是约定俗成的“行规”。对此,银监会相关人员不置可否,只是给记者打了个比方,“这就像到邮局寄信,不能说客户写错了地址,信被打回来就不收邮费了吧?以此推理,汇款不成功也应该收费。”


  评 析


  服务收费市场


  定价须依法


  姚海放


  由于商业银行与个体金融消费者之间力量对比悬殊,加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主要以商品消费为主要调整对象,而对接受服务消费的消费者保护稍显薄弱,因此,近年来“店大欺客”、“霸王条款”的事件层出不穷。银行汇款不成仍收手续费的做法,以及相关人士和部门的解释,并不能消除人们的疑问:服务价格市场可以允许企业随意定价吗?政府如何促进企业定价合理化?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价格法确认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定价,但其适用是有前提的,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定价。


  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定价,首先取决于该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其次需要受市场环境影响:在充分竞争、信息透明的市场,市场定价趋近于成本,可激励经营者努力经营、增加消费者福利;反之,价格远离成本,就会发生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因此,市场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信息不透明时,引入政府规制是必要的。市场调节价绝非允许企业随意定价,更要求政府对价格不法行为进行纠正。


  消费者保护不仅需依靠个体消费者维权,更需靠政府规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出发,政府也有义务促使企业定价合理化。在本次事件中,从法律角度需回答三个问题:第一,汇款不成手续费是否应该收?第二,如果收费,应当依照什么标准?第三,如果收费过高,应如何促使其趋向合理?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应当将客户跨行转账汇款定性为其与商业银行的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由此,如果因顾客操作失误导致汇款不成功,有偿委托合同仍然是成立的,银行可以收取手续费。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手续费需参照提供服务的成本计算。银行人员也提及跨行汇款需使用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收取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远低于目前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即使算上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成本,目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依然远远高于其成本价格。


  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需要分析造成收费价格偏高的原因。笔者认为,收费高主要是商业银行竞争不充分造成的;更有甚者,汇款不成手续费照收竟成“行规”,则有可能涉嫌横向垄断。


  为驱使商业银行收费合理化,须有三方面力量联动:第一,银行监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就商业银行合理定价做出指引,并在商业银行各项服务成本厘定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为企业自主定价、参与市场竞争奠定基础;第二,发改委履行价格管理和反垄断法执法职责,禁止价格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价行为,依据价格法律制度严肃价格执法;第三,银行客户可依据反垄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请确认商业银行垄断行为侵害其民事权益而请求赔偿,并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违反反垄断法的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无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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