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杨立新:关于韩寒与方舟子论争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2-03-26 阅读:

  1、方舟子使用推理的方法欲证明韩寒的作品并非自己所写,这是属于文艺批评的范围。


  关于韩寒与方舟子的名誉权纠纷诉讼,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这仍然是学术之争,而非司法裁判的问题。实话实说,我对韩寒比较喜欢,看过他的小说,并不十分喜欢,看过他的一些议论,认为他是一个敢于说真话的年轻人,因此才喜欢他的。这个年代,敢说真话的人不多,敢说真话的年轻人更不多。至于对方当事人,人们议论很多,我不做评价。


  但是谈到他们之间的案件,我的看法是,这仍然是文学或者文艺问题的学术之争,是批评与反批评的问题。近些年来,关于学术之争通过司法进行干预,已经有数宗案件,我对法院的这些判决不敢苟同。先是宣科的那个纳西古乐的案件,一个学术批评文章,竟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之作,开了司法干预学术之先河;目前已经终审的范增名誉权纠纷案,仍然是法院在干预学术,学界批评很多,但法院最后还是做出终审判决,继续干预学术问题。如果学术争论、文艺批评都要通过司法程序判断,用一句比较时髦的话说,那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司法裁判不是做这种事情的。


  当然,由于学术批评涉及了被批评者的人格评价、名誉受损的情形,涉及了名誉权的侵害问题,因此只要有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管辖,就应当做出裁断。不过,我认为,目前韩方之争尽管措辞激烈,但仍然在学术讨论的范围之内,并非已经进行了人格攻击、恶意诽谤。对于这样的争议,受诉法院最好的方法,就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当事人继续在学术的范围内进行争论,孰是孰非,公众自有公论,并非是法院裁判所能解决的问题。例如是否代笔,法院能够确定吗?是一个司法鉴定的问题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吗?宣科案件和范增案件的教训已经够深刻了,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我还想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学术界,正常的学术批评太少了,包括我们的法学界。一部作品面世,多数是欢呼和叫好,偶尔有一点批评,多数是皮毛,先肯定大方向,然后说出一点不同看法。这跟我们几十年的经历是一样的。正因为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学术批评,因而我国长期以来平庸之作、甚至低劣之作从来不加顾忌地敢于出笼,招摇过市。如果有正常的、严肃的学术批评,相信我国学术界、艺术节的低劣、平庸之作就会大大减少,因为低劣、平庸之作惧怕严厉的批评而不敢出台。从法律的角度观察,法律对学术评论和学术批评应当采取鼓励的态度,而不是干预批评,更不是将民事裁判之手伸向学术界,去扼杀正常的批评。


  相信韩寒,如果你是不判批评的,你自然会澄清事实,还事实的真实面目,你会腰杆挺得更直。“走自己的路,让他们说去吧!”


  2、 韩寒与方舟子争论中并没有涉及着作权的问题


  着作权的问题,对于韩寒作品的着作权,除了方舟子提出质疑之外,并没有权利人出来主张权利,因此,目前韩寒的作品没有着作权之争,方舟子作为局外人,他无权主张韩寒作品的着作权,他也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只是质疑而已。如果有人提出,韩寒的作品是他写的,它享有着作权,这时候才能够出现着作权的争议,才能够起诉着作权的侵权诉讼。现在还没有这个问题。因此,也不必讨论这个问题。


  3、韩寒手稿的真假无法通过鉴定解决事实认定问题


  这都是法院审判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学术问题,法院可以鉴定吗?专家可以鉴定吗?都做不到。方舟子他也不必作证,因为他是被告,被告原则上不负举证责任。因此,这样的争议司法不宜干预。


  (来源:杨立新民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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