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中国律师百年”张志铭致辞

发布日期:2012-12-12 阅读:

“中国律师百年”张志铭致辞

张志铭

  主持人: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志铭做主旨发言。


  张志铭:各位业界的同行,各位朋友早上好。非常高兴能参加这个活动,大家交流情感、交流想法,我这个报告题目是《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的制度,当时推行法律的直接动因是消除列强在国内的法权,就是曾经所谓的掺杂各种法律。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延续清末的律师制度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律师制度和律师业法规,标志着近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建立,也意味着作为法制现代化重要符号的律师制度在中国建立,迄今已有百年之久。


  近现代制度和律师业在中国的出现包含了一场由外而内,由表及里现代意义的律师重塑和更新中国本土的活动,在功能上也有职业形态相似的讼师,但是他们之间的含义有根本的不同。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是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之一,以保障人权,体现司法民主和法制精神为基本的价值趋向,而在传统中国社会讼师被称为师爷,是不尽道德文章是无穷之遍的道义小人,清末张之洞极力反对这种形式民事诉讼法,后来他坦言他心中的担忧,认为在中国实行律师制度近现代律师制度内涵的精神在形式上律师极易混同于中国传统社会讼师这一类,使得无法在东方社会中生根发芽,始终成为关注律师业者中挥之不去的问题。


  实践中律师制度和律师业也经理了兴衰存亡的过程,开创了民族共和的历史,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先后经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使中国律师制度立法实践效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日本和德国的律师制度模式,虽然期间内战频繁,内外交困但是律师制度也初具规模。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以批判六法全书,国民党一级反动法律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精神领导中国建立新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效仿对象,其主要特点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在法律公认处任职,而不是私人或者是合伙。即便如此也遭到了众多的反对,认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了立场,反右派斗争许多律师成了右派,有的被判刑和劳改。律师程度随之夭折,我们基于1957年延续其后20多年的律师命运的话题,必然是一个沉痛而严峻的话题。这是一个关于生存还是死亡的话题,所幸的是1978年后中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在社会利益分组重化的情况下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法制已经成为了难以逆转的发展趋势,中国社会已经越来越深刻融入全球化的格局。律师制度和律师业也深深潜入到当今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结果。


  眼下中国律师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职业者已经有20多万之多,律师事务所约1.8万家,并逐渐形成自己的表意能力和表意空间,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假设我们仍然在生存和死亡利益上讨论律师的命运,尽管不乏居安思危,却也难免遭受杯弓蛇影在这样的意义上关注中国律师业的命运,关注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显然是在情理之中。按照律师业持续稳健发展的要求讨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需要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其发展轨迹,中国律师业30多年的发展在我看来大致经历了一个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的重大转变。分析起来看法律事业推向社会是对国家编制的依赖,这是完整的社会化的前一段。社会化进程后一段是律师业回归社会以后,从职业技能,职业社会认同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职业改造,使律师业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拥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资源能力。


  这涉及到是中国律师业行业化发展问题,为此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行政权应该是通过政治和法律并重,继续为律师业提供尽可能多的扶持和资源,同时律师业要苦练内功,包括实现高度的专业化,形成职业共同体精神和职业自治自立的机制,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求得高度社会认同。今天律师业已经和昔日不可比,律师业已经脱离国家怀抱,难求政府呵护,融入社会大家庭,更有交涉力。律师的生存根基和命脉已经从政治上阶级宗旨转向参与社会分工,回应社会需求的职业理性。


  当下和今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直接受制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也就是与律师业密切相关的社会需要,社会角色和社会认同。律师业应当立足于社会生活需要,在回应和满足社会生活需要意义上凭借自身的职业经验和社会认同赢得在社会共同中里角色,寻根于社会,在社会广阔天地中根深叶茂。在这样一个时刻,在中国律师制度百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内省,有必要反思,看到我们自己以及周围哪些情况促进了彰显这个主题,有哪些情况妨碍和消除这个主题。


  我想在审视,检讨律师制度上,就宏观层面对律师职业的发展只要建言一下三点。


  法制新和律师心,以法制发达为前提,在法律界流传一种说法法律新就律师心。这种言论虽然具有感召力,却可能给人以误导,律师业的确可以表征社会的发展,不同意义上律师业促进和维护社会法制法治理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以为一个社会只有律师业兴盛了,法制必然发达,这是因果关系,法制新律师心,没有民众对法制的崇尚,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就不可能有真正发达的律师业,中国律师的命运在整体,取决于中国法制化进程。尤其是在现阶段,律师业应该是致力于推进我们国家法制,也就是致力于推进我们国家社会的法制,也就是致力于律师业自己的长远发展。


  第二,弘扬职业主义精神,在律师角色价值上进行文化和观念的重塑,从根本上解决对律师的社会认同,近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原属舶来品,从传统中国等级社会在清宋等级社会被混同于缺乏道理和法律上正当性,使得律师面临双重危险。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1949年共和国成立以后很长时期律师被视为转为坏人说话的人,在意识形态上造到排斥。这些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至今影响广泛,加之律师界弥漫逐利的现象,缺乏社会的认同。律师是需要诸多职业特权,职业调查是需要职业特权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特权的获得和实践都是与律师的社会担当以及社会对律师的认同为基本的前提。从中国律师业长远发展看要解决文化传统的排斥,意识形态的歧视都必须有天下成法,社会抱负,不断强调自己的社会担当,弘扬利他主义,并在高度认同基础上达成职业特权和职业使命之间历史性契合。


  第三,以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契机,理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不同法律职业的关系,锻造共享的法律家身份,构建法制实现所必须的法律共同体。我提交这个论文准备明年一期发在检察官学报上,没有发在律师刊物上也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当下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之间的非职业关系,严重影响了律师业的生存状态,这上午也讲到了。律师大家应该注意,律师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作为身份是指法律家,法律家的身份并不为律师职业做独享,同样也是被其他法律职业所分享。这是以法律家的身份为标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造就不同法律职业共享的法律家身份提供了契机,并为职业培训方面配套制度设计提供了赢利,从社会整体构造上由于不同的法律职业作为身份共同体,具有结合公私资源的属性,应和了国家和社会造成的缝隙。从而成为在精神和组织上整合不同主体为社会共同体的桥梁。


  基于以上宏观层面的认识和要求,在当下和今后中国律师业发展具体操作上我认为需要进行各种针对性的不懈努力。有必要审视目前律师业在整体表现出来的各种幻想和失落,关心律师协会的建设使协会更少官方色彩,官方气息,更近的贴近律师,为律师所有,为律师所治,更加关心律师群体同心同命运的问题。中国律师业在制度的根基不太牢固,可利用的资源也非常有限,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一些具有先占和后发优势资源特权化现象,他们独善其身,严重阻碍了在制度上解决律师资源的共享和公平分配问题,损害了律师业作为共同体的体制。有必要满足社会需要和赢得社会认同方面求的平衡。有必要在满足社会需求和赢得社会认同方面取得平衡,因为律师业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参与社会沟通。那社会大众觉得你有用,甚至有功,这只是一个方面,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是律师的道义担当,是律师的利他主义,职业伦理以及由此获得制度上职业特点。律师现实表明不关注社会问题,不与社会大众形成良性的互动,会面临危险,有必要更加清楚意识到律师服务的有限性和对律师要求过高的期许矛盾。律师服务处于法律服务的高端,律师服务必然是一种相对稀缺的产品,相伴而来是律师在社会公众事业中的危险,律师要摆脱在有用和无用之间做鞠躬尽力的判断和选择。要知道无用即为大用,在广阔的公共生活空间中充分伸展自己的触角,在法制过程中发挥自己的标杆和师范作用。


  律师业的发展还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细分法律市场,服务区域,服务品种,服务方式等等,合理选择自己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拓展方向,在数量有限和分布集中的情况下关注法律服务的广阔地域,领域,发挥自己的辐射作用,这些问题都已经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认真的对待。一句话,中国律师业的当下和未来取决于律师业对自己生存根本认识,取决于律师业在立足根本意义上不断的反思和努力,谢谢大家。
(嘉宾发言观点不代表主办单位立场)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123456 号 版权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