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问题很多,既涉及到很多很复杂的程序问题,也涉及到大量的实体问题,既涉及到非诉,又涉及到诉讼,并且涉及物权法,公司法,仲裁法,破产法等很多法律。为帮助各有关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最新系列执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经研究决定举办“最新执行系列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专题研修班”。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领导担纲授课。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
【研修内容】
专题一:当前执行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专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适用
专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适用
专题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适用
专题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适用暨财产保全保险若干疑难问题
专题六:执行程序中的物权法问题(物权法问题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表现如:查封、拍卖、以物抵债、分配、特殊物权的执行、案外人的救济等)
专题七: 民事权利冲突规则
专题八:执行实务问题全面解析
(一)关于当事人变更追加问题:能否连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的,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在执行案件立案前依法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可否直接申请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中易犯的几种常见错误。
(二)执行和解问题:执行和解后的程序选择权问题;执行和解引起申请执行期间中断问题;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执行担保问题;
(三)执行救济问题:不适用民诉法第225条审查的事项(关于执行管辖权异议、关于分配方案异议、关于罚款、拘留决定、关于限制出境、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救济——裁定不予执行的如何救济?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如何救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救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救济?关于内部管理行为;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关于执行监督;关于案外人的债权人能否代为提出案外人异议?
(四)关于申请执行期间问题:超期限申请执行的应否受理?被执行人如何救济?对期限是否主动审查?已履行部分的效力认定问题。
(五)查封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扣划裁定是否有冻结的效力?查封期限与续封问题;首封法院处分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冲突的处理;
(六)拍卖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关于拍卖主体;关于以物抵债问题;关于拍卖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拍卖中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的,如何审查?关于撤销拍卖的情形;关于一人竞买的效力;
(七)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主讲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督导室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第七届全国青年法学家。
(以上专家均已确认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请以报到时日程安排表为准)
【学习时间】
报到时间:2017年1月12日
课程时间:2017年1月13日—15日
【上课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校内
【研修方式】 除授课外,专家与学员进行深入交流、研讨,并就学员执行相关疑难问题给予解答。
【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民事审判庭、执行局(庭)负责人、法官;律师事务所律师;各仲裁委仲裁员;各有关企业法律事务部人员(法律顾问);各高等院校法律院系从事相关民商法专业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参会费用】 费用4000元(含教材、讲义、会场、授课费、教学管理费、结业证书、牌匾等费用)。
报名优惠政策
(1)兼职教授介绍的学员九折;
(2)往届学员介绍的新学员九折;
(3)有合作协议的律师所按协议约定享受优惠;
(4)各签约省律协集中组织报名的八折
(5)5人以上团报八折。
说明:如同时满足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享受。
远程报名:请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填写报名信息,然后发送至邮箱2128506508@qq.com;
报名成功以收到学院确认函为准。在收到律师学院确认函后,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缴费:
方式一:汇款至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帐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帐 号:0200007609026400244
开户行: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重要提示: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律师学院学费”。汇款后将汇款底单复印件传真至010-82509237或拍照片发给刘老师18610862408。
方式二:即日起至开课前一日工作时间内到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室报名,现场交纳学费。
【证书颁发】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颁发以下证书:
(一)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研修班结业匾牌;
(二)颁发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办公室结业证书;
(三)自动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享有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殊荣。
附:结业匾牌及证书样图
【报名联系人】
刘 老 师:010—60760220 18610862408
报名传真:010—60760220
报名邮箱:2128506508@qq.com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咨询电话:刘老师、王老师 010—62515711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公地址: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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