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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大学举办

发布日期:2024-07-09 阅读:

2024年7月7日上午,“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为期半天,由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苏州大学、苏州市司法局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市律师协会、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苏州大学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研究中心、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课题组承办,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的10余位专家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安理律师事务所等各大律师事务所的近70名实务专家,参加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设有“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与防范”“律师责任与律师保险制度建设”两个讨论单元。本次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律师工作的新要求,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苏州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宫向阳;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刘瑞起分别致辞。

宫向阳书记代表苏州大学向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各位律师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他们长期以来对苏州大学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支持表示了衷心的感谢。随后,宫书记简要地介绍了苏州大学的悠久历史和王健法学院的学术成就,强调了学院在法学教育和研究领域的卓越贡献,并表示希望与会专家、律师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关心学院的人才培养和建设。最后,宫书记对学术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达了祝福和期许。

刘瑞起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向来自全国各地的领导、嘉宾和业界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并特别向苏州大学全体师生对会议筹备工作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致辞中,刘会长强调了在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有效识别、防范和应对这些风险,是确保律师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次研讨会汇聚了众多专家学者、业界精英和青年才俊,刘会长期待通过集思广益和深入交流,为律师行业的风险防控和责任承担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同时,他也表达了与苏州大学建立更加紧密合作关系的期望,共同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最后,刘会长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是“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与防范”。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双创法律服务工作站主管周洁担任主持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进喜;原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顾功耘;北京律师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徐家力担任发言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李学辉;苏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费红作为与谈人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进喜教授针对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源与风险管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王教授指出,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它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整个业务领域设立制度性的政策、程序或系统,以将风险降至最低。这不仅有助于识别和管理风险,避免严重后果,还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利润增长,并使律师事务所更容易获得职业责任保险。王教授还介绍了风险控制的现有路径,包括有限责任合伙和设立门槛,以及它们在道德风险和合伙人监督问题上的挑战。最后,王教授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强调了党建引领与行为规则建设的重要性。

原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针对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顾教授指出,律师行业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在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客户的不满或赔偿要求。顾教授举了一个具体案例,说明了律师在进行竞争调查时所面临的困境。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南,律师难以预料法院的判决依据,这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风险。最后,顾教授强调,律师事务所的无限连带责任在现实中难以追究,这需要通过制度性保障来解决,即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调,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强制性保险。

北京律师法研究会会长徐家力教授首先阐释了律师涉外业务的概念,指出这是一个包含涉外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服务及司法服务等多方面的宽泛概念。他进一步分类说明了涉外律师业务的多样性,包括国际投资、金融保险、海事海商以及国际贸易等。接着,徐教授通过孟晚舟案等典型案例,强调了中国律师应当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他指出,经济全球化、中国经济发展规模、国家政策、企业与投资商的需求,以及业务本身的需求,均促使中国律师必须“走出去”。最后,徐教授还提出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他建议,律师在扩展涉外业务时需要保持冷静和谨慎,并提出了基金支持、政策支持、税收支持和业务支持等策略,以促进中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发展。

在与谈阶段,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李学辉;苏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费红进行了精彩与谈。李学辉副会长指出,律师行业正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恶意投诉等问题,他建议律师要规范执业、律所要规范发展、律协要规范服务、政府要规范管理,同时要加强行业党建,以党建引领所建,以所建促进党建,从而有效降低律师行业执业风险。陆费红副会长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建立风控系统,特别是中小所和新设所。目前许多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制,缺乏风控机制。他认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是规避风险的关键。

第二单元

研讨会第二单元主题是“律师责任与律师保险制度建设”。第二单元由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费莉萍担任主持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导周友军;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力毅担任发言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杜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促进中心主任黄建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导张鹏作为与谈人发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对律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周教授首先明确了律师作为独立司法单元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律师独立性的三个维度:国家独立性、当事人独立性和社会独立性。他指出,律师的专业知识是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且各国普遍要求律师具备执业资格。通过比较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实践,周教授展示了不同法系中律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异同。他特别指出,在英国,律师对第三人责任基于侵权法上的过失侵权责任,而在德国,则基于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最后,周教授引用了《律师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力毅副教授对2019-2024年间的律师责任险司法案例进行了全面整理和分析。张教授还特别提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明确了律师责任险赔付的基础是律师执业中因过失未尽责而造成的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最后,张教授还讨论了责任保险中的追溯期问题,通过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案例,阐释了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方式及其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在与谈阶段,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杜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促进中心主任黄建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导张鹏进行了精彩与谈。黄建雯主任指出,自2020年起,北京市律协已为旗下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购买了职业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达600万元人民币,每位律师每年最高保障额度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此呼吁建立更加规范和统一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以更好地管理和覆盖律师在职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张鹏教授则分享了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的感悟,包括在苏州仲裁委作为仲裁员的经验,以及对律师收费问题的看法。同时,张教授还强调,律师必须具备专业素养,以确保在提供服务时能够合理运用法律规则,减少因专业不足而导致的责任问题。

自由讨论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海锋担任主持人。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业务指导处相关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韩晓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杨洪浦参与发言。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业务指导处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行业规模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律师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包括内部管理、利益冲突、恶意投诉、保险机制建设等,律师应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管理和自我监督。

韩晓强理事分享了对律师职业风险的三点思考,首先,他指出律师的职业风险与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存在分离性,但也具有统一性。其次,他提出律师执业风险边界模糊的问题,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展示了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再次,他探讨了律师行业拥抱新媒体所带来的新风险。最后,韩理事强调,应当加强行业内部风险管理,包括建立专职的风险和道德防控机制,以及律师事务所在新媒体宣传方面需要遵守的规范。

杨洪浦副秘书长分享了对律师执业风险管理的深刻见解和个人建议。他提出,即使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并且风险可控,就不应直接禁止业务的进行。他还提到了律师行业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强调了在风险管理中需要考虑律师的积极性和团队稳定性。最后,杨副秘书长强调了在律师事务所中建立专职风控人员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风控工作的三个核心评估点:流程可控性、责任可控性和赔偿损失可控性。

【闭幕式】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导、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

项目“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课题组负责人赵毅发表总结致辞。赵教授回顾了《律师法》第54条的文义,分析了律师事务所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况,并指出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律师赔偿责任的回应。他提出,律师事务所通常承担雇主责任或替代责任,但责任归属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接着,赵教授向与会专家、律师展示了课题组最新研究成果,为律师责任的规范表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最后,赵教授代表主办方苏州大学与承办方王健法学院向与会嘉宾等各方面致谢,祝贺“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学术研讨会在苏大成功举行并圆满结束。

至此,“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学术研讨会相关议程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对如何识别、防范和应对律师执业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促进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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