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委员强调
行政审批可以放但管理责任不能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常委会委员们认为,取消相关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需要,也符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行职能转变的要求。
同时,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国务院在放权简化审批的同时,不应当减轻管理的责任,而是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职责。
取消审批环节后须加强监管
“行政审批环节取消以后,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环节的事中、事后的监管。”李盛霖委员说,法律之所以确定这些行政审批项目,有当时的背景和环境,在当时是必要的。这些审批环节取消以后,不是不需要进行管理了,而是监督管理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有的需要通过制定更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并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李盛霖举例说,公路法第48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意味着今后这些交通工具不需要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审批,也不需要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使。
“取消这两条我赞同,从当前看也有道理。但我认为,取消后的强化规范管理是很重要的,因为新的规定取消审批但也明确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该按照损害程度给予补偿。”李盛霖说,首先,强调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是什么,主管部门应该有规范性的要求。其次,强调了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补偿,究竟怎么补偿,补偿的标准应该有所明确。总之,一些审批环节取消以后相关管理应该加强,应该规范,应该有标准。
简政放权不能一放了之
“本届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审批效率,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有的下放,有的采取其他形式实现监管或者方便企业办事,这是好的。但是应该特别注重后续的工作,比如最近我们去检查安全生产法,有地方反映,取消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但是法里又要求具备资格的人才能进行安全岗位的工作。有关部门取消了资格考试、资格认定,但是法里还要求具有资格。这样就不衔接,企业会觉得无所适从。”冯淑萍委员建议,简政放权不能一放了之或者一取消了之,还要有后续工作跟上去。“比如资格准入取消了,由水平评价替代,那么水平评价怎么评价?这些工作应该跟上去。”
此外,冯淑萍委员还认为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过于简单。“十几部法律放在一起做修改、做说明,理由有些说得不太清楚,比如档案法,前面说明里面说的是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许可取消了,如果看条款就可以看出来,非国有档案不允许再向单位和个人出卖了,只能够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把下一款取消了。说明里又说了,采用其他的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其实都取消了,就没有事中、事后了,没有说明为什么档案不能向单位和个人出卖,我认为由于说明过于简单,没有说明道理。”
取消体育竞赛全国记录审批要慎重
审议中,一些委员还关注到了此次修正案草案对体育法的修改。体育法第32条规定,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修正案草案将该条删除。
“这是不是意味着取消了体育竞赛全国纪录的审批制度?如果取消了,我们国家还有没有统一认定的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如果有,谁来确认,有没有权威性?如果出现争议,谁来裁决?”对于这一修改,李安东委员提出了疑问。他认为,发展体育事业包括体育竞赛意义重大,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具有权威性的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确认机制,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慎重研究。
放权提供便利同时要注意安全问题
董中原委员建议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2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主动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载货载客及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情况。”
董中原的理由是,本条修正案取消了地方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为向主管机关报告制度,为国内航行船舶的进出港口提供了便利。但由于国内航行船舶的进出港也关系到我国国家安全与公民人身安全,因此,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事项就应当是与安全相关的内容,包括对船、货、人的安全,以及防污染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使船舶的每次进出港都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可能面临的各种海上风险,防患于未然。
作者:朱宁宁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