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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微信审案引争议 法律预留“微信审判”改革空间

发布日期:2016-01-04 阅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尝试的“微信审判”,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质疑者认为,利用网络审理案件,随意性较强,体现不出法律威严。赞成者认为,此举便民利民、高效、公开,应尽快完善推广。

  针对热议,郑州中院院长于东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的尝试探索,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减轻法官的负担。郑州两级法院不仅积极探索微信办案,还将继续深入推行庭审官方网站视频直播、庭审官方微博视频直播等‘互联网+’庭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标准化、家门口、全域通诉讼服务,努力早日实现‘互联网+立案+送达+审判+执行+服务+管理’工作新模式。”

 

  

  发发微信完成庭审

  

  “准备开庭,各方上线没有,报个名字!”2015年12月17日,郑州中院首次尝试“微信庭审”。这次审理的是一起行政诉讼上诉案。与昔日面对面开庭不同的是,所有参与者通过“微信办案群”对簿网络,主审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第三人人手一部手机,通过微信传送资料、交换证据、发表答辩意见,整个庭审用时不足1个小时。

  主审法官魏丽平说:“此次庭审程序与平常庭审一样,身份核实、相关证据交换、原告出示上诉状、被告出示证明等法庭程序一应俱全。最大的变化就是当事人不用往法院跑了,在家里就能通过手机微信参加庭审。”

  庭审询问结束后,当事人纷纷留言给郑州中院,为庭审方式创新点赞。

  上诉人说:“按照以前的方式,我们从外地到郑州中院完成立案、提交证据、开庭、调解等程序,不知要来回跑多少趟。现在微信办案群轻松搞定,由一趟趟跑变成一帖帖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当事人更加省时、省力、省心。”

  上诉人代理律师说:“以前提交证据材料,如果法官在办公室,跑一趟就行了,如果法官开庭或出差,就要跑上好几趟。通过微信提交证据材料太方便了。”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同样认可这种庭审方式。他说:“这是我第一次利用微信进行庭审询问,诉讼效率提高得不是一星半点。”

  魏丽平感叹道:“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郑州中院行政案件比往年增长一倍多,我手里的案件几乎翻了两番。案件多还要把大量时间用在证据交换、庭审询问等环节上,总感觉时间不够用。通过微信办案群进行证据交换、庭审询问,方便快捷多了审判效率大大提高。”

  记者发现,诉讼参与者普遍点赞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同声音。

  有网友留言称,法庭代表着法律的庄严和权威,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这里不得随意而为,要遵守法庭纪律。“微信审判”看似法官与当事人直接对话,但依托的却是电脑和手机,是利用网络审理案件,随意性较强,体现不出法律威严。

  法律工作者陈峰说,法庭设置庄重严肃,角色分明,当事人一进入法庭,就能感受到审判的理性与威严,“微信审判”过于任意随性。

  律师李华阳认为,郑州中院此举虽是践行阳光司法便民利民,但微信电子证据存在一定风险性,应当谨慎。建议“微信审判”时开通微信视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

 

  

  电子签名法扫障碍

  

  “微信审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形成的判决法律效力如何?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可星认为,互联网、手机微信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部分,司法审判应当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因而,“微信审判”具有合理性、必然性、可行性。

  赵可星坦言,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都是针对现场审判设计的,要求当事人在法庭现场进行身份确认、展示证据原件,对其发表的辩论意见要书面确认、签字、摁手印。而“微信审判”通过互联网隔空进行,通过数据电文交换完成上列事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借助图片、文字、音频、视频完成,不可避免要面对合法性问题。

  “我国10年前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今年又进行了修订,其基本精神是,不能因为人们行为的方式为非纸质的电子方式而否定其效力。”赵可星说,换言之,只要能够满足功能需要,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法为“微信审判”改革留下了法律空间,扫除了法律障碍。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处理当事人的纠纷,只要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只要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积极支持,努力推动。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路阳则认为,“微信审判”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传统庭审虽然除了涉及保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外,所有人都可以旁听,但具体个案的接触范围还是比较狭窄,而“微信审判”使任何案件都置于监督的视线内。建议“微信审判”作为一个重要平台和依托,将队伍建设、科技强审、司法为民很好地联系结合在一起,期待下一步在更大范围内推开。

  于东辉对记者说:“‘微信审判’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模式的成熟,完全可以做到像微博直播、视频直播一样,邀请相关人士进入微信办案群旁听。在尝试阶段,对那些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无争议的案件,要积极适用‘微信审判’。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庭审前可以选择通过微信送达、证据交换、质证、归纳争议焦点,以便现场开庭时各方当事人能直击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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