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我院外聘兼职教授的管理工作,以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满足我院教学和科研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条件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及修养,在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2.具有相当于受聘学科教授的学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强,有授课能力和经验;
3.有十二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并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4.对业内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内领先者,或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殊研究且权威机构认可的科研成果的,经学院研究决定,可破格聘为兼职教授。
二、聘任程序
1.学年开始前,由教学指导部根据教学需求提出兼职教授聘任计划及拟聘者初选名单,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初步审核;
2.拟选名单经初审后,由教学指导部会同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安排拟聘人员试讲或考核。其中,特殊人员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可免于试讲;
3.考核通过后,由教学指导部通知拟聘人员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院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聘任及聘任期限,对决定聘任者,由学院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证书及匾牌;
4.兼职教授聘期届满后经学院考核同意续聘的,由学院颁发续聘证书并公示;
5.兼职教授第一年聘期为一年,续聘期限由学院决定。
三、职责
1.接受学院安排,完成学院分派的教学、科研任务;
2.为学院法律硕士(律师方向)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实习指导;
3.为学院开办的名律师讲堂或学术沙龙作专题学术讲座;
4.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论坛、学术研讨、工作座谈等各类活动;
5.为学院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提供建议及策划方案等;
6.根据学校要求,每学年完成不少于一个学分(18学时)的非盈利性教学工作量。
四、兼职教授的管理
1.兼职教授由教学指导部负责管理考核;
2.兼职教授应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
3.教学指导部在兼职教授每次教学、科研任务结束的一周内拟定教学、科研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工作量、教学科研的完成质量、工作态度及责任心等方面。无故不完成工作量,教学、科研质量不符合学院要求,一般不再续聘(但因学院原因所致的除外);如因学院需要,经双方协商兼职教授自愿承担超出工作量以外工作的,可充抵下一学年教学工作量;
4.兼职教授聘任期满前两个月,教学指导部应根据兼职教授教学、科研评估报告及学院需求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院长联席会议决定兼职教授是否续聘,并通知其本人;
5.兼职教授名单在学院网站每年9月1日公示一次;
6.学院将不定期组织兼职教授座谈会,听取兼职教授对学院工作的建议,改进兼职教授的管理工作,促进兼职教授提高教学水平。
五、兼职教授的报酬
1.兼职教授完成工作量内的非盈利教学任务无课酬。其中,
(1)北京市内兼职教授完成工作量内的非盈利教学任务支付交通补助;
(2)外地来京兼职教授完成工作量内的非盈利教学任务报销往返路费及任课期间住宿费,承担超出工作量以外教学任务的,按学院外聘专家课酬标准支付课酬;
2.兼职教授接受学院邀请完成盈利性教学任务的,根据学时发放课酬,不计入每学年教学工作量。
六、荣誉教授的聘任
兼职教授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院长联席会议决定,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称号为终身享有:
1.政治素养、综合素质高,职业道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
2.学术造诣深厚,在某学科或某实务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及业务实践,为业内公认的某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某实务领域的领先者;
3.热心学院工作,为学院做出过重大贡献;
4.担任兼职教授满6年,考核优秀。
七、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2010年公布的《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招聘兼职教授启示》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