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随后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任命了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以及若干副庭长,这标志着中国最高司法机构巡回法庭制度的启幕。
就如何完善中国的巡回法庭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副主委汤维建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准备了《关于完善我国巡回法庭制度的建议》。
首先,在汤维建看来,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除管辖与最高法院本部相同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外,还应管辖三种案件:(1)依法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2)由各专门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的上诉审案件。(3)来自中级法院的部分上诉案件。这些案件不属于上述两类案件,但由中级法院管辖审判后,有可能演变成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经由当事人申请,最高法院本部许可,也可以越过地方各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其次,汤维建建议,巡回法庭的数量应该适当增加。目前最高法院设置了两个巡回法庭,一个在深圳,一个在沈阳。汤维建认为,作为试点,先行设立两个巡回法庭是适当的。“但显然就数量而言,在全国这么大的范围,仅设两个巡回法庭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增设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他觉得,一个巡回法庭最多只能管辖三个省、市、自治区的案件。比如新疆等边远地区,还应增加巡回法庭的数量。建议按照东北区、西北区、华北区、华中区、华东区、华南区、西南区、中南区等地域范围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
汤维建称,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也应设立巡回法庭。以高级法院为例,一般应以两至三个地级市为基准,分别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高级法院巡回法庭所管辖的案件,仿照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除受理来自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再审案件外,主要管辖一审性质的省级区域内当事人跨地级市的重要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依此类推。这样,就在全国形成了由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中级法院巡回法庭、高级法院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所组成的四级巡回法庭体系。有了这四级巡回法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便利了许多,地方保护主义也将会大大减少,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将会大大提升。
汤维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巡回法庭与最高法院本部的关系也应该处理好。首先,巡回法庭应接受最高法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巡回法庭的人员由最高法院依一定规则派遣,其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和物质保障均由最高法院统一安排,不受地方政权机关的管理。其次,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其所管辖的案件范围上。第三,巡回法庭的法官应当处在经常的流动之中,建议以三年为最长期限。这样做,一是防止最高法院巡回法官逐渐“被地方化”,形成新的利益链条,造成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有利于最高法院的法官接触群众,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权威,也有利于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健康成长。
汤维建最后建议,最高法院成立“巡回法庭事务协调中心”,全面负责巡回法庭的案件管辖、人员派遣、物质保障、关系协调、编制设定等事项的统筹安排。
作者:王全宝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