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非我国首创,早在1994年12月,德国就颁布了《关于债务人名簿的法令》。在我国近10年的执行改革中,公布债务人名录的做法也曾作为一项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改革举措,而在一些法院获得推行。
对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大众深恶痛绝的“老赖”行径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提升规避逃避执行的法律风险,来破除债务人的侥幸心理,使其一时的失信无异于饮鸩止渴,正是出台本司法解释的目的所在,也是失信“黑名单”制度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本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了6种可以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均指向“有钱不还”的“老赖”,对于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则不能适用。这一点,不同于德国的债务人名录制度,也不同于过去10年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因为按照德国的规定和我国过去的实践,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没有获得清偿,即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债务人名单。显然,本司法解释确立的失信“黑名单”制度,适用的对象范围更小、更聚焦。
另一方面,失信“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重要一环,契合2008年中央提出的“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思想,将信用机制建设内化为民事执行制度和程序,把间接和辅助执行措施延伸到执行程序之外,可以与公告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报告财产、限制出境等多种措施相结合,强化对逃债赖债行为的制裁力度。
以失信“黑名单”制度为突破口,对逃债躲债、规避执行的“老赖”行径下猛药、出重拳,大幅提升失信者的道德、经济和法律成本,可以在我国逐步建立一套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装置。这套程序装置是:整合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以及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通过与相关部门实行“点对点”查控,公布被执行人“黑名单”,加大拒不履行行为的成本,使被执行人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挤压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复合功能,最终达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目标。
因此,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破解执行难的最有效机制,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功不可没。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