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陈特:当前北京市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介绍

发布日期:2015-02-06 阅读:

一、近年来北京市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总体数量

 

经统计,2011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894件,一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26件;共审结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40件,一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73件。[1]2012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979件,一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18件;共审结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046件,一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32件。2013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990件,一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62件;共审结一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896件,一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48件。

 

二、2013年北京市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总体特点

 

2013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结的一审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为1044件。这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相比一级医院而言,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更容易发生医疗纠纷

 

经分析北京市法院2013年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结果表明,医院级别越高,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就越多。其中,涉及到的三级医院为470家,占67.92%;二级医院为177家,占25.58%;一级医院仅有19家,只占2.75%。也就是说,医疗纠纷主要集中于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一级医院较少发生医疗纠纷。

 

2、医疗纠纷高发科室相对恒定

 

对分析北京市法院系统20112013年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现,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是相对恒定的。经司法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中,妇产科最多,骨科居于第2高位,普外科和急诊科分居于第3高位和第4高位,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等也都属于医疗纠纷相对高发的科室。

 

3、患方索赔数额与获赔几率均较高

 

北京市法院2013年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896件,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425件,占47.4%;裁定撤回起诉155件,占17.3%;调解结案300件,调解率为33.5%;裁定驳回起诉12件,占1.3%;另有4件案件以其他方式结案,占0.44%。在判决和调解结案的725件案件中,由于当庭即时履行等原因未制作法律文书的有52件,其中包括17件调解文书。因此,北京市法院2013年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可供分析的结案文书的案件共计673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283件,390件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390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338件判决原告(患方)胜诉,胜诉率达86.67%338/390=86.67%)。2013年北京市法院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获得赔偿支持率为71.21%(患者获得赔偿支持率=(胜诉案件数+调解案件数)/所有案件数,即(338+300/896=71.21%)。从患方索赔金额情况来看,2013年北京市法院一审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最高索赔金额71776310元,最高实赔金额为259268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方最高索赔金额为5048492.77元,最高实赔金额为250万元。

 

4、医疗纠纷的处理具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

 

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医疗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同样呈现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这表现在诉讼中对于专业鉴定的过分依赖以及审理周期较长等方面。以2013年北京市法院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例,最长审理天数为2454天,平均审理天数为309.2天。673个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都进行了鉴定(389个,占57.8%)。其中,63个案件做了2次鉴定,占16.20%11起案件(占2.83%)作了3次鉴定。

 

三、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以201120122013年度为例,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167件、191件、210件,而2014年截至825日,新收医疗纠纷案件已达191,2012年全年的收案量持平。

 

而与此同时,由于医疗纠纷存在专业技术性强、审理难度高、双方矛盾激烈等特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往往旷日持久。尽管20107月《侵权责任法》[2]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由原来的双轨制鉴定变为单一鉴定[3],平均审理期限已由原来的两、三年缩短至14个月左右,但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仍为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三倍之多。

 

注释:

 

[1]注,由于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时间较长,导致该类案件每年均有未结案,即法院每年有旧存案件,故存在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大于当年收案数量的情形。

[2]《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案件审理呈现四大变化:一、案由变化,即案由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变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颁行后,又变更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是归责原则的变化,即归责原则由原来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变为过错责任原则;三是举证责任的变化,即由医方就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变为由患方就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承担举证责任;四是鉴定种类的变化,即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行的双轨制变为单一的医疗损害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以往,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优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患方可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则只需要在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中择一进行,且选择权由患者掌握,除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外,医疗纠纷案件只需一次鉴定。

作者:陈特 北京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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