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辩学记八 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策略
王亚林律师详细介绍了律师在死刑辩护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死刑法律政策和辩护理由。王亚林认为中国判决死刑犯人数过多,成了国际社会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主要内容。在涉及死刑的法律政策上,王亚林认为律师不仅需要了解所有关于死刑的司法解释,还要特别注意各类会议纪要,这些红头文件往往有着决定意义。
下午的课程原本安排由张青松律师讲课,但因其临时有事,我为代表首先提出想听听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结果徐建院长致电邀请,韩冰律师也欣然同意了。我跟许多同行一样,知道韩冰律师是其出版的两本《律师是这样做成的》。在刚入行时,我因通读了这本书而被韩冰律师的犀利文笔和出色的辩护思路所折服。
在这此题为“律师阅卷方法与技巧”上,韩冰律师向我们介绍了阅卷的几种方法,包括传统的阅卷笔录、列表、图示和综合法,细致而清晰的阅卷方法让我们受益匪浅。与翟建律师相类似,在办理大要案中,也是由助理阅卷整理、韩冰律师主要负责出庭的香港大律师模式。这种师傅帮带模式,能减轻主办律师的负担,对年轻律师的成长也极有好处。
晚上,最高检侦察监督厅厅长万春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与我们进行了刑诉法法律问题座谈会。会上,学员的提问热情极高,且立场明确,对万春厅长大胆直谏,希望检察机关能保证律师的会见权、提高对刑讯逼供现象的监督和遏制、限制检察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后再行取证等。万春厅长非常配合亲切地一一回应,且无意中透露了其针对谢朝平事件向当地检察院作出依法办案的批示。不管当地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是否源于万春厅长所发的通知,但是最高检的声音肯定起到了作用。
王亚林:死刑案件的辩护理由
1、律师在接受死刑案件委托时,应做好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告知风险。
2、除了收集死刑案件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外,要特别注意有关会议纪要,参考最高院发布的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和当地类似案例;
3、死刑案件的辩护理由:主体辩、定性辩、事实证据辩、主观恶性辩(防卫过当、间接故意、犯罪动机、非预谋犯罪)、客观危害辩、悔罪表现辩、犯罪原因辩和刑事政策辩
4、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
韩冰:做好阅卷是律师的重要内容
1、阅卷的目的在于了解案情、发现疑点、理清思路、查找依据、评估目的和协助审查;
2、阅卷的方法包括传统阅卷笔录,好处在于简单不受限制,弊端在于缺乏直观、条理性,复杂案件不适用。列表类包括总表、分类表、对比表;图示法有按时间、事件、关系不同的分类;
3、一审的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在二审阶段可以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最高院的答复是不属于同一个案件不得为两名被告做辩护的规定。
北京刑辩学记九 律师培训重在实战技能
许兰亭被分配的主讲课题为“询问证人”,刚一开始,他便苦笑着说:国内现在都没有证人出庭了,还谈什么询问技巧。许兰亭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中国刑辩陷入困境的主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刑诉法自身漏洞和证人保护不力等诸多因素。其中,证人为辩方出庭作证导致当庭被抓的现象,在本次培训时已经被
最后一堂课,压轴出场的是被誉为刑辩的泰斗、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大律师。他对本次刑辩培训做了总结,通过访问美国律师制度,田文昌认为全国各地组织的律协培训是非常薄弱的,他一直希望有条件能够加强对律师执业技能的培训。在讲课时,田文昌抛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当辩方证据来源不具有合法性时但又有利于被告的情况下,该证据能否被采信?
课后,律师学院徐建院长给全体学员颁发了结业证书。作为感谢和纪念,首期刑辩班赠送给学院一个写有“中国刑辩律师的摇篮”的铜匾,落款处刻有“32/170000”字样,意味着我们是全国十七万律师中的32位刑辩律师。欢送的晚宴上,大家举杯为了刑辩的梦想、律师学院的明天而庆,不远赶来的
中国刑辩为什么这么难?难在环境、难在理念、难在文化。但不管有多难,我们都坚信难以阻挡刑辩律师对正义的追求、对司法的信仰!
许兰亭:询问证人应点到为止
1、证人不出庭现象普遍,应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建立证人必须出庭制度,建立保护证人权利,强化证人义务的制度。
2、交叉询问在我国现在刑诉法有这个意思在里面,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在美国这是律师通常的询问手段,对控方证人用一些技巧、基本知识、常识戳穿证人的谎言,使得其证言不被陪审团采纳。
3、询问证人的策略与技巧:不问没有把握的问题;问一个重要关键问题前,先问几个不太重要的问题铺垫;点到为止,见好就收;及时适当地提出反对、异议;重视对书面证言的质证;不能为技巧而技巧,关键是熟悉案情、成竹在胸。
田文昌:全国律协刑委会准备起草律师会见规范
1、在美国,对死刑案件至少有4名律师参与,2名辩护律师,1名社会调查员,1名专供减刑专家,经过九个程序才能审理完结;
2、律师会见能做什么?律师必须依法办案,在美国律师什么都能做,只要不让被告人说谎。这样的差异不是知识问题,而是理念问题。全国律协刑委会准备起草律师会见规范建议稿,既是约束指导又是保护律师权利,争取十月开会研讨,年底通过;
3、证据合法性要求不针对私权,律师获取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但有利于被告人的,就不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只要证据客观真实就可以被采信;
4、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问题,美国有辩诉交易因此不存在律师与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现象。律师的辩护权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一切因素影响,只忠实于当事人,在中国被告人认罪而律师做有罪辩护是可以的,但一切只因忠实于被告人。
5、律师会见看守所只要经被告人同意就可以录音录像,看守所条例无权束缚律师的会见行为。朱明勇做法没有违规,且勇气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