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李肖霖:访李肖霖律师

发布日期:2012-03-20 阅读:

  

李肖霖:访李肖霖律师

 

      李肖霖,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


  曾在部队服役,在大学任教,在企业从事管理、法律工作,“刘晓庆税案”四律师之一。


  2006年4月,公盟“律师在场权”项目组对李肖霖律师进行了采访。


  采访时间:2006年4月


  被采访者:李肖霖


  访问者:赵国君


  赵:我们针对律师在场权已经采访了很多律师,包括张思之、许兰亭、钱列阳等等。今天请您来谈一谈对中国实行“律师在场权”的看法。


  李:与近代一些其他的先进法律理念一样,律师在场权也是来源于西方,据田文昌老师讲,他走访了欧洲十几个国家,只遇到过一个国家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可见这项制度对人权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防止警方滥用权力,权力不受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公认的。权利都存在着一种扩大和滥用的倾向,几乎所有掌控权力的人都有这种倾向,依靠掌权者提高自身道德水准来自控权力的扩张,这是不现实、不可信的。我可以举个例子:文革时强调狠批“私字一闪念”,这是最讲道德最讲政治觉悟的,可恰恰就是这种讲道德、讲政治觉悟,使整个国家、民族陷入了一个灾难。


  一个好的制度应该建立在权力的互相制约基础上,必须从这个角度下手,而不能依靠一个阶级的觉悟,觉悟是不可信的,只有制度制约好了,人们的道德水准才会提高。


  社会主义有一个说法是:人都是无私的、一心为公的。为什么很多社会主义国家最终变革了呢?从根本上讲,是它对人的本性认识上出现了偏差。资本主义认为人有私心,是利己的,但人性是可以通过制度的制约而高尚起来。资本主义是建立在人对性的真实估计基础上的,所以它非常牢固。


  在我国,常常是很多领导用“无私”、“利他”这种精神来教育别人,而自身却是利己的,很多成为了大贪官,他们用自己的经历诠释了这个制度是不成功。


  我听一位曾经当过警察的朋友说:“不打、不逼供是不行的。比如抓了一个人,让你审,没审出来什么,领导说你别审了,换人审,别人审出来了,那你还干不干了?所以不打是不行的,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警察想滥用权力的这种冲动是很难抑制的,人是会被权力、金钱、名誉所陶醉的。警察的权力非常大,滥用权力可以给他们带来很实在的利益。


  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时,经常是先吓唬他们说:“你犯的可是重罪,你要是不老实,让法院判你重刑,你就永远在监狱里呆着吧,出不来了。”很多百姓是不懂法律的,让说什么就说什么。我遇到过一个案子,警方把嫌疑人家里的成年人都抓走了,只剩下一个80岁的老太太和一个3岁的孩子,走时连门都没关。抓去就说:“你们就按我说的写,不然回不去”,还名正言顺的说:“你家里可是还有老母亲和孩子呀!”逼着人家签字,签完了就拿这些东西指控犯罪嫌疑人。这让我们听起来就毫无道德水准、非常恶劣。


  我还遇到过一个案子,一个人被控“黑社会犯罪”,嫌疑人对我讲:公安和检察院把他从看守所提出去,戴着头套送到一家医院,做了一个全面的身体检查,体检完发现身体很正常,就开始对他审问,把他吊起来打了两天。检查身体就是为了看嫌疑人是否身体正常,以免打出意外。吊他时只吊两根手指头,脚尖着地,然后用棍子打他的脚,因为送回看守所时脚上是穿着鞋的,不检查脚上有没有伤。打人之前先检查身体是闻所未闻的。


  让律师全程参与也并非合适。律师很忙,警方很快就能把犯人提出来,而律师不能立刻就到。我觉得很重要的是第一次讯问时的律师在场,这要从制度上严格保证。律师在旁边可能不说话,但如果警方恐吓嫌疑人,律师就可以立刻提出抗议。律师可以随时给嫌疑人解释法律,甚至给警方解释法律,避免警方用“整死你”等语言恐吓嫌疑人。第一次的笔录固定下来对今后的审问很有意义。常常是第一次警方用各种方法恐吓,形成了不真实的供词,这是嫌疑人无法应对的。就像一个没练过拳脚的人与专业武术队员较量,它是没有任何抵抗能力的,就像待宰的羔羊。


  有了律师在场权后,让所有的人都知道,当自己第一次被审问时,有权要求有律师在场,不在受警方的恐吓。在美国,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有权免费打两个电话,一个是通知家人,另一个就是通知律师,这是非常人性的制度。中国是24小时内通知家人,但常常有没通知的情况。在美国,律师和当事人可以视情况决定下次讯问是否需要律师在场,律师会对当事人说:“你如果觉得有压力,应付不了,就可以要求警方通知律师来”。律师可以随时会见当事人,这就避免了一种情况:嫌疑人被打伤了,律师要会见,警方不许可,等伤好了再允许律师来。


  我在西方看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在一小房间里谈话,律师可以随时看当事人的身体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控诉。在场权是律师可以随时行使的权利,警方有随时配合的义务,律师见到当事人可以自行记录,对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口拍照。国内一些地方,律师对嫌疑人录音、录像必须有警方的批准,如果嫌疑人有伤,看守所肯定不会批准,这是一些看守所自己的规定。


  在西方,亲情是无论如何都受到保护的。而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烟稀少”的地方,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很多中国人缺乏人性,藐视人性。


  一些中国电影描述过这样一个情节,在婚礼上,警方冲进去当众把新郎抓走,我们用这一场景体现对待犯罪分子像严冬一样的冷酷,这其实是缺乏人性的表现。犯罪分子也有权得到亲情和幸福。


  我看过一部国外片子。警方要抓一个人,那个人正在一个颁奖会上领奖,警方就穿着便衣在角落里等观众都慢慢散去后才逮捕嫌疑人,嫌疑人提出要求先不戴手铐,警察也允许了。还有一些是戴上手铐后用衣服遮住带走,亲情是要给与满足的。


  再举个例子,西方有部动画片“猫和老鼠”,场面很热闹,但猫鼠双方谁也不打死谁。而我们的“黑猫警长”,用枪打掉老鼠的一只耳朵,一路流血,后来还有一些玩弄折磨那只老鼠的情节,从小就给孩子灌输这些残忍和折磨,这就是中国文化中的糟粕。很多儿童片都反映阶级斗争,从小灌输仇恨,这对孩子的思想发展是很不利的,西方从小给孩子灌输的是宽容。


  我代理过一个案子,主犯叫“宋留根”,同案还有很多嫌疑人,刑讯手段很多。


  烤全羊——戴着脚镣、手铐被倒挂着,血液流通不畅,小腿都肿得像水桶似的。挂一两个小时后把人放下来让血液回流一下接着再吊,使人痛不欲生。


  嫦娥奔月——把双手和一条腿吊起来,另一只脚尖着地,然后对他拳打脚踢五六个小时。


  擀面条——用钢管在小腿迎面骨上滚,滚得鲜血淋淋的。


  在庭上我们辩护人一致指责这些伤,公诉人好几次问警方办案组是否有刑讯逼供,专案组说:头上的伤是嫌疑人自己摔的,身上的伤是蚊虫叮咬的,手脚的伤是戴手铐脚镣形成的,膝盖伤是嫌疑人自己跪着下楼梯弄到,几十个家属嚎啕痛哭。当时还刑讯过家属,其中一个家属当庭亮出伤给审判长看,审判长说家属扰乱审判秩序,让法警把家属都带出去了。


  抓人时嫌疑人不在家,就把他们的家人带走,逼迫嫌疑人到案,最小的有三岁的孩子,还有老人,都关在一个混合的大屋里,这些都是无罪的人。为了起诉61个人,先后抓了350多人,80%是错抓的。放人的时候就向这些无罪的人要钱,“20万有么?!”,“10万有么?!”,“你家里能拿多少钱?!”,派个警察去拿钱,什么手续都没有就拿走了。还有些嫌疑人的妻子的朋友、朋友的母亲、同学的女朋友等毫不相干的人也都抓进去。还有让孕妇强行打胎后关进看守所,还对她说:“你要是敢说出去,回来就揍你!”她每天在看守所干20个小时的活,流了一个多月的血。


  所以“律师在场权”是一定要有的,它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件大事。


  赵:今天非常感谢张律师接受我们的访谈。


  (来源:李肖霖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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