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
受到广泛关注的许霆案,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控辩双方只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质证和辩论,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却无暇顾及,而本案的量刑问题正是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原因之一。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下,如果选择无罪辩护,后面所作的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就会对前面的无罪辩护观点形成一种否定,辩护人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一位刑事法官就曾跟我说过:有的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发表无罪意见,接着又讲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等。法官不明白他的观点到底是什么。
律师的难处还在于,如果不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自首等有利的证据,一旦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得到法庭的采纳,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情节又没有被考虑,岂不是对被告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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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赋予了律师量刑辩护权,那么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呢?作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量刑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院接受辩护方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意见。作为辩护律师至少应做以下工作:一是认真阅卷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从中发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初犯、积极赔偿、积极退赃等;二是在开庭之前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对证明被告人犯罪原因、有无前科、平常表现、家庭环境、教育程度等证据材料进行收集;三是在量刑程序中向法庭提出所有业已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对公诉方提交的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加以反驳和辩论;四是针对公诉方、被害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必要的辩驳,同时向法庭明确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并对此作出必要的论证。
“机会只会眷顾那些有准备的人”,在这里,我也以此语和各位同行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