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罗力彦:量刑辩护,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日期:2011-04-01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1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今年101日起全面试行,《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辩论,《量刑程序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两个意见的出台规范了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受到广泛关注的许霆案,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控辩双方只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质证和辩论,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却无暇顾及,而本案的量刑问题正是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原因之一。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下,如果选择无罪辩护,后面所作的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就会对前面的无罪辩护观点形成一种否定,辩护人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一位刑事法官就曾跟我说过:有的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发表无罪意见,接着又讲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等。法官不明白他的观点到底是什么。   

    律师的难处还在于,如果不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自首等有利的证据,一旦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得到法庭的采纳,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情节又没有被考虑,岂不是对被告人不利!

    101起全面试行的两个指导意见,赋予了刑事辩护律师量刑辩护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司法实务中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现象的出现,敦促法院在审判阶段正确适用法律,进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可否认,在我国现行刑法法定刑幅度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大的司法现况下,法官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当意见赋予律师量刑辩护权后,法官需要根据律师以及检察院两份量刑意见来进行最后审判,这就有利于判决的公正,并且法官须对不采用哪方的量刑意见做出自己的解释,对此我国司法秩序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维护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   

    意见赋予了律师量刑辩护权,那么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呢?作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量刑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院接受辩护方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意见。作为辩护律师至少应做以下工作:一是认真阅卷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从中发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初犯、积极赔偿、积极退赃等;二是在开庭之前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对证明被告人犯罪原因、有无前科、平常表现、家庭环境、教育程度等证据材料进行收集;三是在量刑程序中向法庭提出所有业已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对公诉方提交的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加以反驳和辩论;四是针对公诉方、被害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必要的辩驳,同时向法庭明确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并对此作出必要的论证。

    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和诉讼化,为量刑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了保障。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每一次司法改革的推进,都给律师提供了扩展律师业务领域的新机会。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这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你做好准备了吗?
    “
机会只会眷顾那些有准备的人,在这里,我也以此语和各位同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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