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朱妙春:“白药之争”尘埃落定

发布日期:2011-04-01 阅读: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李荣峰等诉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汇天公司”)侵犯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和姓氏肖像权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我所朱妙春主任代理的汇天公司喜获胜诉,历时七年的“白药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1985年,云南白药的创始人曲焕章之子曲嘉瑞携带祖传的“曲氏白药”秘方,与家人由昆明迁至福建省三明市,在市领导的安排下进入原三明中药厂(后为三明制药厂兼并,现正式改制为汇天公司)工作,期间签订多份关于开发、生产“曲氏白药”系列产品的合同。然而,这些合同中并没有对“曲氏白药”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这也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1992年,曲老曾经作出声明,要把祖传秘方献给人民,随后即把秘方交给当地区政府,他同时表示,同意将其父亲,已故的曲焕章先生的肖像作为“曲氏”牌商标标识图案,该商标后为三明制药厂取得,现权利人变更为汇天公司。2002年,曲老去世,其相关权益由其妻子李荣峰等人继承取得。2004年,李荣峰等四人就将汇天公司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明中院”),称汇天公司侵犯了其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和姓氏肖像权,要求汇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曲老当年“献方”的声明能否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曲氏白药”系列产品中的“痛血康胶囊”是否为职务成果。对此,三明中院认为,曲老当年的行为已经由三明市公证处公证,反映了其自愿奉献祖传秘方的意思表示,而原三明制药厂拥有生产销售“痛血康胶囊”的一切合法手续,该药也是由该厂组织人员研发产生,属职务成果,权属归三明制药厂所有,现由汇天公司承接。判决驳回李荣峰等人的诉讼请求。

 

    然而,风云突变,李荣峰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随后的案件进展变得对汇天公司极为不利,二审很有可能改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所朱妙春主任临危受命,接受该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在二审过程中,朱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

 

第一、“曲氏白药”秘方早由曲老于198522与三元区政府签约时交给三元区政府保管,后又专门举办了“献方”仪式,并进行了公证。从法律上来说,双方的行为构成了赠与合同并履行完毕。不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来看,该秘方所有权均不应归曲氏家族所有。

 

第二、曲老作为主要的技术人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秘方的基础上研制而成的“痛血康胶囊”,依法应属职务成果。“痛血康胶囊”所有权归被告汇天公司。

 

第三、从“人性、公平、和谐”的原则出发,双方应该尽量达成和解。对于“痛血康胶囊”,双方均有使用权,对于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汇天公司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偿以了结恩怨,希望借此能化解矛盾,握手言和。福建高院此案合议庭认为该提议很好,于是组织双方调解。但终因差距过大,未能达成协议。

 

    近日,我所收到了福建高院发来的判决书。在其中,合议庭认为,先前的合同表明了三明制药厂与曲嘉瑞共同开发“曲氏白药”的意思表示,符合一方投入技术,一方投入资金的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痛血康胶囊”属“曲氏白药”系列产品之一,该非专利技术成果权依法应归双方共同享有。三明制药厂被兼并及改制后,其权利义务由汇天公司承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使用的权利。因此,虽然原审法院认定“痛血康胶囊”为职务成果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律师认为,虽然法院的终审判决否定了我方关于涉案技术成果是职务成果的意见,但维持了原判,事实上保护了原审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判决巧妙的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与我方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人性、公平、和谐”的精神不谋而合,可以说是殊途同归。这体现了法院审理的公平,也反映了承办法官精深的法理修养和高超的审判艺术。作为代理律师也深感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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