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李荣峰等诉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汇天公司”)侵犯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和姓氏肖像权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我所朱妙春主任代理的汇天公司喜获胜诉,历时七年的“白药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1985年,云南白药的创始人曲焕章之子曲嘉瑞携带祖传的“曲氏白药”秘方,与家人由昆明迁至福建省三明市,在市领导的安排下进入原三明中药厂(后为三明制药厂兼并,现正式改制为汇天公司)工作,期间签订多份关于开发、生产“曲氏白药”系列产品的合同。然而,这些合同中并没有对“曲氏白药”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这也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1992年,曲老曾经作出声明,要把祖传秘方献给人民,随后即把秘方交给当地区政府,他同时表示,同意将其父亲,已故的曲焕章先生的肖像作为“曲氏”牌商标标识图案,该商标后为三明制药厂取得,现权利人变更为汇天公司。2002年,曲老去世,其相关权益由其妻子李荣峰等人继承取得。2004年,李荣峰等四人就将汇天公司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明中院”),称汇天公司侵犯了其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和姓氏肖像权,要求汇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曲老当年“献方”的声明能否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曲氏白药”系列产品中的“痛血康胶囊”是否为职务成果。对此,三明中院认为,曲老当年的行为已经由三明市公证处公证,反映了其自愿奉献祖传秘方的意思表示,而原三明制药厂拥有生产销售“痛血康胶囊”的一切合法手续,该药也是由该厂组织人员研发产生,属职务成果,权属归三明制药厂所有,现由汇天公司承接。判决驳回李荣峰等人的诉讼请求。
然而,风云突变,李荣峰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随后的案件进展变得对汇天公司极为不利,二审很有可能改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所朱妙春主任临危受命,接受该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在二审过程中,朱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
第一、“曲氏白药”秘方早由曲老于
第二、曲老作为主要的技术人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秘方的基础上研制而成的“痛血康胶囊”,依法应属职务成果。“痛血康胶囊”所有权归被告汇天公司。
第三、从“人性、公平、和谐”的原则出发,双方应该尽量达成和解。对于“痛血康胶囊”,双方均有使用权,对于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汇天公司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偿以了结恩怨,希望借此能化解矛盾,握手言和。福建高院此案合议庭认为该提议很好,于是组织双方调解。但终因差距过大,未能达成协议。
近日,我所收到了福建高院发来的判决书。在其中,合议庭认为,先前的合同表明了三明制药厂与曲嘉瑞共同开发“曲氏白药”的意思表示,符合一方投入技术,一方投入资金的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痛血康胶囊”属“曲氏白药”系列产品之一,该非专利技术成果权依法应归双方共同享有。三明制药厂被兼并及改制后,其权利义务由汇天公司承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使用的权利。因此,虽然原审法院认定“痛血康胶囊”为职务成果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