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罗力彦:浅谈刑八

发布日期:2011-04-01 阅读:

 

从《刑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到《刑法修正案()》(下称《刑八》)颁布,我全程关注,在学习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想法与之分享。

1、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得以完善。

原非监禁刑执行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刑八》修改为管制刑,缓刑、假释考验期,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执行机关则主要是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

早在2009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从中不难发现社区矫正是一个庞杂的社会工程,如何保障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刑八》从法律的层面,为其执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规定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对违反上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如此规定,使得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得以衔接,有利于保障非监禁刑更好的执行。

2、总则中部分原则性规定被细化,有利于法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死缓改判量刑细化。如明确规定对累犯、暴力性犯罪,限制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此前无此规定。

减轻处罚量刑细化。原刑法仅规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八》对此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适用缓刑标准细化。原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八》对此细化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二是,规定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3、罚金刑适用更为灵活。主要体现两点:一是,将部分以销售金额为基准计算罚金的条文修改为并处罚金,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二是,多个罪名在量刑上增加罚金刑,如敲诈勒索罪、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等。

4、多个罪由结果犯调整为行为犯,如叛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采矿罪等。除此之外,包括新入罪的醉酒驾驶,也是行为犯。

值得一提的是盗窃罪。原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成立盗窃罪。《刑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盗窃罪。

此修改,随即将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增加的三种行为方式,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既遂标准如何确定?倘若仅以行为定罪,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用原则。二是,扒窃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入罪之后与前四种盗窃行为的关系如何区分处理?这些将成为实践操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八》整体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对于存在的分歧还需要法律人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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