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朱妙春:风雨人生路,树木树人心

发布日期:2012-06-04 阅读:

  “今天的律师界就像三国时代,天下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现在正好是一个合的状态。在我看来,要想让律师事务所不分,需要一个很低强大的凝聚力。而中国千年以来的传统证明,师生关系是凝聚力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天宏律师事务所,不管是从金茂所一直跟随朱妙春的助手,还是刚分来的大学生,对内对外,和朱妙春叫“朱老师”。助手李建强说,叫他“朱老师”,原因很多,最重要的一点,是他的确像老师一样,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知识传授出来。

  朱妙春自己说:“我做过老师,我也喜约会做老师。我毕竟50多了,在律师队伍里年纪不算大,但是也不算小,跟现在的年轻人已经相差一代人。我自己非常想培养他们。希望有一些年轻人能够冲出去,在社会上驰骋千里。这样我除了处理一些必须要处理的案子外,还可以把精力腾出来,着书立说,到外面讲学。”

  有一年,有一家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朱妙春应邀去参加。吃饭时旁边坐的合伙人也称他为朱老师。朱妙春感到很惊讶,因为自己与他素未谋面。对方说:“我就是看了你《论专利的立体诉讼》等文章,才真诚上了专利诉讼这条道路。所以,你是我的老师。”

  过了一会儿,他又问朱妙春:“你的文章写得很仔细,看的人甚至可以根据它一步一步进行操作,你这么毫无保留,为什么?”朱妙春说:“我把自己的经验写成文章,本身就是希望把经验传授出来,我并没有其他的需求。今天你认识我,你叫我一声朱老师,我也很高兴,这不就当回报了吗?”

  年到1979年,朱妙春曾经在广东湛江当过老师。那个时候的朱妙春已经深深体会老师的辛苦,但是老师崇高的形象一直令他向往:“我年轻的时候看过前苏联的一部电影《乡村女教师》。女教师在卫国战争里坎坷的遭遇催人泪下,但是战争结束以后,她的学生都没有忘记老师。有一次过生日,有很多很多的学生来看她,包括那些成了英雄的。我就想,一个人还有什么好求的呢?就像园丁,他要在一块土地上耕耘,最后才能生长出很多新生的生命。看到他们茁壮成长,开花结果的时候,老师心里的安慰是无法形容的。”

  岁的顾惠民3年前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一直跟随着朱妙春。他自己说,所里的律师中,自己跟朱妙春时间最长,挨他的批评也最多,同时收益也是最丰厚的:“尤其是在办案思路方面,朱老师一直倡导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运用到专利纠纷案中,就是如果专利权人告你侵权,你首先要敢于假设他的薪。我现在虽然只学到一点皮毛,但是有时候也能在别人没有注意到的时候,先想到这一层。朱老师一直告诉我们,办案不要拘泥于一个小圈子,一不定期要敢于跳出来思考问题。”

  有一件事是顾惠民永远也忘不了的。那是1998年岁末的一天,他随朱妙春去取一个关键的证词。因为证人只好吃地晚饭再上路。那一天下着蒙蒙细雨,天色又很昏暗,他们只好一边开回车,一边寻找门牌号码。当汽车行驶在318国道上,翻过一座桥就快要到了的时候,因为路面的问题,车子颠了一下,方向盘一偏,汽车撞在路上的水泥隔离墩上,挡风玻璃应声而碎,前轮也随这撞断。开车的朱妙春撞破了一块头皮。

  令顾惠民意外和感动的是朱妙春当时的镇静:他什么也没有说,下了车把车门关闭,马上打了一辆出租车继续赶去修理,一切都忙完的时候,已是凌晨2点。细雨湿衣,深更半夜的寒冷沁人入骨,“敬业精神”四个字在顾惠民心里,已经有了清晰的要概念。

  第三天,因为取得了关键的证词,开庭时局面扭转,案件由败转胜。在天宏律师事务所,案子不分大小,都要集体讨论。有时候朱妙春会见当事人,有愿意去听的,朱妙春也尽量多带几个人去,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都学到知识。回来后师生切磋,其乐也融融。

  朱妙春说,他选择知识产权这条路,一方面是因为自己原来是学工科的,所以从专利案件开始起走,一方面也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于喜欢当老师的朱妙春来讲,研究探讨的过程也受益良多:“荀子说过:‘教学相长’。教书与学习是同时进行的,你不学习你怎么教人家?所以我觉得不断地做老师,自己就能够不断的提高,也能够为断地培养新人。何乐而不为?”

  “律师在接案之初要像一个医生,望闻问切,把握案情;分析案情时则要像哲学家,懂得矛盾的互相转化;到了最后又要像军事家,明白胜败乃兵家常事,大将之才,不能为一时的胜负所困。”

  “我非常崇拜毛泽东。他在抗日战争时写的《矛盾论》这篇文章,我年轻的时候看地不止一次。就像弱者能够打败强者,强者也会输给弱者,矛盾是会不断转化的。案子也是一样,也是由各种矛盾所组成,也会在表面上形成一个上风和下风。这就要告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下敬业精神去把握它。有时候,一个证据就能把一个下风官司变成上风官司,一个疏忽也会把一个上风官司变成一个下风官司。碰到上风官司不要掉以轻心,碰到下风官司变成一个下风官司。碰到上风官司不要掉以轻心,碰到下风官司不要胆怯害怕。这也是毛泽东所说的:战略上要藐视敌人,战术上要重视敌人。”

  《太阳部落》舞剧版权纠纷案,是一个典型的上风官司。

  名不见经传的女作者涂小雷创作出舞剧《猎火记》。1984年,她与着名舞蹈家李仲林认识,开始商议排演《猎火记》,并签订了协议书,但是1989年仲林舞剧团解散,因为经费问题排演也随之中断。1991年,当涂小雷终于拉到赞助时,却发现上海歌剧舞剧院上演的《太阳部落》在内容上与她的作品有诸多相似之处。涂小雷因此将上海歌剧舞剧院和李仲林告到法院。

  朱妙春代理涂小雷一方。虽然本杂违约和侵权事实清楚,他还是认识到:上风官司未必打得赢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走向反面,尤其对方是德高望重的行家和名扬四海的一流歌剧舞剧院。

  为了确保上风官司打赢,朱妙春慎重思考,步步为营:

  首先他争取版权界的支持:邀请版权界专家专题研讨此案,以充实诉讼理论知识,增强信心。

  然后他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他一直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涂小雷到上海之前,朱妙春就先跟上海市中院民庭联系,最后争取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案件争取到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三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选择最佳角度,提出诉讼要求。

  当时,他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条是打违约,一条是打侵权。打违约的根据是涂小雷与李仲林曾就排演《火》剧签订过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编剧署涂小雷名字,在舞剧首演时,付给涂小雷一定稿费。后来舞剧团解散,没有排演完舞剧,是显然的违约。但是朱妙春仔细分析下来,认为《协议书》条款过于简要,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即使打赢也没有实际结果,不如告侵权为宜。因此,起诉状提出:请求确认上海歌剧舞剧院创作的《太阳部落》剽窃原告的剧本的部分内容;请求确认李仲林在节目单上署名为第一“改编”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事实证明,诉讼请求的合理选择为以后的胜诉扫清了障碍。

  年,法院作出判决,除了确认被告侵权外,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在今天看来,区区5000元实在是不多,但是5年前的这个判决,已经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正面态度。也正是有了这些先行的判决,今天的精神赔偿才走到前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围城》汇校本一案,则是一个典型的下风官司。

  年,出版《围城》汇校本的四川文艺出版社和汇校人胥智芬被人民文学出版社和钱钟书推上被告席,朱妙春为其代理律师。代理之前,朱妙春已经意识到,这是一起非常棘手的下风官司:首先原告是大名鼎鼎的钱老先生和堪称出版界老大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力量强弱不言而喻;其次被告在汇校过程中确有过错,汇校前没有征得钱老的同意,是显而易见的侵权;再次媒体纷纷指责汇校本为变相盗版本,被告已成过街的老鼠,只差人人喊打。一位对版权颇有研究的朋友也对朱妙春说:“败诉的概率太高,还是退为上策。”

  但是朱妙春说,做律师不能见难而退,只打易赢的官司。接下案子之后,为了解答汇报校工作有无创造性的问题,朱妙春首先组织专家进行研讨,专家们认为,汇校是独立的科研成果,《围城》汇校本是有文献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朱妙春在会后将专家们的看法揉合在代理词中递交法庭。在朱妙春他们的努力下,法庭虽然认为《围城》汇校本出版未经作者同意,侵犯了作者的着作权,但是也采纳了汇校工作具有创造性,汇校本不是变相盗版本的基本观点。虽然4年后此案终于败诉,因为一些事实的澄清,并未一败涂地。

  就是在案件结束后的这些年里,朱妙春也没有停止思考:一直到1999年,他还在《律师与法制》杂志上写文章对此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提出质疑。他在文章最后说:“由于法院在执行中的避难就易的原则,殊不知这样一个原则将要导致一个付出创造性劳动仅取得2000元稿本息的汇校者,却要不公平地付出10余万元的代价;一个艰难度日的中年女记者在5――10年之内将处于被执行人的地位而不得翻身。无可奈何的胥智芬在申诉被驳回后,如今再次通过民主党派组织和人大与法院交涉和协调,而无能为力的我也只能在《围场面汇校本》着作权纠纷案后为她大声疾呼:希望司法和执法再公正一些,再公平一些!”

  “我的性格就是追求好,追求高。凡是要争取的要争取,就算是争取不到,那也是天意,无可后悔。”

  朱妙春的助手李建强原先是学经济的,从日本留学回国后在金茂律师事务所做日文翻译。李建强为人厚道,深得朱妙春欣赏。有一天开完会,会议室里只剩下他们两个人,朱妙春问他:你为什么不转行做律师?李建强说:自己已经35岁,害怕已经太晚。朱妙春说:我40岁才开始学法律,你比我还早了5年,你有功底、有基础,一定会有发展。李建强因此而受到鼓舞,决心从零开始学习法律。

  朱妙春的确是40岁才开始学法律。他最早学的是造船,60年代被分到广东湛江,1979年调回上海造船局。当时上海造般局的法律顾问是上海第一律师事务所。当时上海律师厅缺,专、兼职律师总共才160位。1982年底,上海第一律师事务所考虑到专职律师不够,但是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很多,他们就想了一个办法:培训各顾问单位的人做自己单位的法律顾问。朱妙春参加了当时的经济法培训班,此后又花了两年的时间拿下了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律自学考试大专文凭。1986年全国开始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朱妙春不但参加了,考上了,而且民法那张卷子考了全上海的最高分,91分。

  外在条件,是改革的大潮波涛翻滚,将朱妙春推上律师路途;内在因素,则是朱妙春追求不息的天性:

  “我从懂事读书开始,就有追求。小学毕业6年级时,虽然也很调皮,但是我也非常想考入一个好的中学。最后经过努力,我的梦想成真了,考入了上海市数一数二的向明中学。中学毕业时就知道上海有两个专科学校,其中之一就是船舶科技学院。当时一听,专科就是大学。以为一考进去就是大学生了。我有一个同学,父亲是牙科医生,他会画非常漂亮的汽车和轮船。我受他的影响,觉得造船是很了不起的。所以毫不犹豫就报了名。虽然是8个人取一个,我也考取了。不幸的是刚考进去一年,就碰上了1961年的困难时期。学校解散,并到中专的上海船舶学校,因此我毕业的时候是中专,后来又补了一个大专肄业。”

  “我那时候还不到20岁,但是我的性格就是一直喜欢向高的方面追求。我有一个同不考取了复旦大学,我专门跑到复旦大学去找他,问了一些情况后,回来准备留一级去参加高考。但是学校把我作为白专道路来批判。我的梦想破灭了。”

  “学校专门组织了一个小组来帮助批评我,我就跟他们辩论。我对他们说:大家都知道天才来自于勤奋,但是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勤奋只是天才成就的一个外部条件。因为一个人是不是天才,生下来就决定了,只有加中勤奋,再加上机遇,天才才能脱颖而出,就像小鸡冲出蛋壳。但如果是一块石头,再给他一个合适的温度,他也不会变成一只小鸡。比如我一直很崇拜爱因斯坦、牛顿,但是我要是想再奋斗几年成为他们,这是不可能的。正是因为我认识到了只能勤奋,笨鸟才能飞得高一点。所以我才要不断地奋斗。我用哲学上的内因和外因来解释这个问题,他们都辩不过我。”

  “列宁有一句话我一直刻骨铭心:‘老鹰有时候飞得比鸡还低,但是鸡是永远也飞不到老鹰这么高的。’一直到现在我都清醒地认识到:别人能够着作等身,而我好不容易才能出一本书,但是如果我不努力,连一本书也出不了。

  朱妙春的认真融化在每一件小事中,言传身教给他所有的学生们。他们形容朱妙春:”是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错的。“刚刚大学毕业的丁森记得,一次朱妙春为《律师与法制》撰稿,前前后后改运十五六遍,最后的那一天写到凌晨两点多。改过还把他叫去,告诉他,为什么要改,为什么这么改。

  其实, 样的事在朱妙春的律师生涯中早已屡见不鲜:1989年,朱妙春接办鲁迅稿酬案。鲁迅稿酬案跨越年代之久,涉及人物层次之高,诉讼请求范围之广,在当时的国内当推首位。朱妙春虽然九上北京,仍不能充分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于是,他只能借助文字来沟通各方。据初步统计,他为此案写了约10万字的书面材料,其中有3份补充上诉状,两份与法官的谈话追记,一份给北京市高院的情况反映,给任建新院长的信以及与鲁迅之子周海婴往来信件。另外,他还根据案件的争议写了《鲁迅稿酬案的十个法律问题》、《从合同要约与承诺来谈鲁迅稿酬案》、《鲁迅稿酬案中的版权问题》、《鲁迅稿酬案争议透视》等文章,并在此基础上与成了近万字的上诉审代理词。

  朱妙春自言:”当时我累计办案已数百起,为办一案而陈词10万的却绝无仅有。这些文字在当时也确实起到了沟通思想,上传下达的作用,对承办人和各级法院有关领导转变观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朱妙春做大案子,也惦念小人物。他的当事人很多都是无权无势的弱者,他也常常会为一封求助信而寝食难安。尽管天宏刚成立一年,在上海还算不上大所,但是在1998年,天宏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上海市司法局的统计,是全上海最多的。在朱妙春的五年规划中,打算将来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部,专人来处理法律援助事宜,这样才能帮助更多的人。

  做律师数十寒暑,一个民司的胜负已不会给朱妙春太多的惊喜和失望,他说:”对于我来说,最高兴的事不是打赢一个官司,而是培养出一批出色的律师。我现在惟一遗憾的是,这一天还没有到来。“

  天宏所在的海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产生纠纷,请天宏做顾问单位。朱妙春欣然接受。他们带领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在小区周围种植常青的樟树。上海绿地稀少,海丽的几百棵樟树成为稀有景观。去年刚种上去的樟树还很单薄,枝叶稀少,形影相吊。但是一旦长成枝繁叶茂的大树,朱妙春往空中比画着说:”长到那么高,夏天的时候走在绿树浓荫下,舒服极了。“

  教书育人的心情,大抵如此。

  朱妙春:1945年生,先后就读于上海船舶科技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198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1989年入伙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1998年创办以知识产权为特色的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先后代理数十起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如”鲁迅稿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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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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