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北京刑辩学记(二)

发布日期:2010-09-27 阅读:

北京刑辩学记三  刑辩律师前三年可现端倪

 

914,开学第四天。上午前来授课的是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在其PPT的介绍上还有“博士”头衔,外形谈吐也有学者风范。李博士的主讲内容为“两证据规定的具体应用”,虽然是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去理解两则证据规定,得出一些新的办案依据,但是,一部新规定即使被律师运用充分,没有公检法部门的落实执行,那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何况,还有教授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内容本身就起不到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李博士还指出某律师上网公布案件证据、借助媒体办案都是不可取的,显然,我对这样的说法保留意见。李博士还是有些理想化,某些案件公布非法证据、借助媒体舆论监督都是迫于形势的无奈之举,不可一概而论。

下午授课的罗力彦律师来自大连,是目前唯一一位女律师,其主讲“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技巧”从女性独有的角度,介绍了在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应注意的特别问题。她提到大连已实现无障碍会见,让在座的来自全国其他地方的律师羡慕不已。但如此争取来的权利,因为部分黑律师的违规操作也引发了一大堆问题。罗律师曾承办了许多全国性影响的大案要案,但她说自己从不对外主动宣传,因为这样符合当事人的信任支持。虽然之前不认识罗律师,但听了她下午的演讲,可以看出其身上集中了一位成功刑辩律师所应具备的条件,沉稳不失激情,正气兼备敬业。

下课后,跟成都的韩律师、江苏的李律师一同去了鸟巢,水立方,品尝了全聚德烤鸭,这是此次北京之行唯一一次外出吹风的机会。

 

罗力彦:刑辩律师的成长曲线

1、不同于一般的刑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加强与未成年嫌疑人的沟通,取得他的信任后再慢慢谈及案件情况。需要引导嫌疑人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

2、注意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死刑证据规定》40条规定了以户籍证明为依据。要积极为未成年人争取缓刑处理,判决后,社会职责并未结束,需要做好回访。

3、刑辩律师必须具有更高的职业素养,刑案来源主要得益于社会关系、专业水平、一定知名度、时间积淀和业界良好的口碑。一位刑辩律师的成长经历,三年看起色,五年见成效,八年高定位。刑辩律师维持应有的职业尊严,不为名利所动,更不可一味屈就于当事人。

 

北京刑辩学记五 张思之大律师的鼓励

 

915,开学已过半,气氛也随着北京的天气逐渐升高。上午,来自新疆的曹宏律师为我们主讲刑事辩护的风险防范。由于承办过的大量的敏感案件,由他亲自讲授律师在办理刑案方面应注意的风险和防范是最合适的。虽然曾多次被恐吓、被叫谈话,如曹宏律师所言:“我最大的收获是至今还活着”,即使面对外界强大压力,但他依然有个信念:坚持原则,绝不退让。从他身上,可以很直接地看到刑辩律师应有的特质。

下午讲课的上海“东方大律师”翟建是南派律师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律师的责任只在于反驳,所以不要大量精力去证明无罪,只需要努力去攻克反驳控方的证据体系。与其他大律师不同,翟建传授了一种新的法律辩论思路,甚至可以用民事诉讼标准去反推刑诉的审判标准。

今天的重点时刻是晚上七点半,全场学员站立鼓掌迎接中国律师的脊梁和良心张思之老先生。这是一次极为难得的聚会,张老年事已高且身体不是太好,但应徐院长和学员的请求,亲自现身为处在最低谷的刑辩律师打气。张老鼓励说,我们已不是种子,而是参天大树,已是一只队伍,如果说律师学院可以比喻为黄埔军校,我们就是黄埔一期,现在长沙我们过了,前面就是武汉,我们要拿下来了。听说我们这期只有23个人,不管我们有多少,想想戏台上的龙套只有四个人但他们代表着千军万马,我们二十几个人难道不能代表万马千军吗?我不信。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志气,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追求!

我们作为法律人,追求的就是真善美。我们现在的确很困难,但是困难会促进我们走向成熟。

最后,张老用尼采的一句话勉励我们:“带着你的爱和创造走向孤独吧,我的兄弟,许多年后正义一定在你的身后”。现在,我爱你们,我和你们在一起。

在互动环节,我因这句尼采的话向张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贺卫方在朱明勇事件发生后说了一句话:兄弟,我陪你。我想知道张老对此事的看法,张老听后很激动,但态度很坚定:朱明勇,我也挺你!

 

曹宏:律师职责永远不能放弃

1、律师执业的两种风险,包括不遵守规则所产生的风险和律师职业要求其维护规则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风险。刑事辩护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后者。

2、言词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尽可能不要单方取证,这十分重要。在当前情况下,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建议将案卷直接交由当事人审阅。

3、对程序违法的抗议,律师不仅需要正气也需要勇气,不要放弃原则,对程序违法行为必须抵制也要讲究技巧。必要时争取媒体合作是防范风险的很好方法。

 

翟建:运用辩论技巧的最终目的在于说服

1、法庭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舞台,别说功夫在案外,刑事辩护的功夫就在法庭上。但法庭又不是刑事辩护律师展示个人抱负、突出个人辩论技巧的舞台。除了当事人的利益,法庭上没有辩护人的个人利益;

2、律师的责任只在于反驳,能证明也只是偶然,不是刑辩律师的方向。运用辩论技巧的最终目的是说法,必须说服的人是委托人或当事人,力争说服的人是合议庭及人民法院,无法说服的人是公诉人和检察院。

3、刑事案件成败的唯一标准时当事人的满意度。刑辩的说法,在很多时候贴切的例子或比喻比单纯的法理分析更有用。

 

北京刑辩学记六 律师要成为法制进步的铺路石

 

916,上午原本安排的是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的汤忠赞,一位享誉全国的刑辩大律师,擅长法庭辩论。但因身体原因,临时换将。前半部分仍由钱列阳律师主讲法庭辩论技巧,后半部分则应学员要求邀请到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律师。钱列阳律师是本次刑辩班的组织者之一,全面周到的课程内容和风格各异的律师名单都是由其主要策划和召集,因此出现临时性变动,钱列阳律师自己出面也是当仁不让。钱律师详细介绍了庭审应变、法庭的眼神、辩护意见的发布和声音的控制等庭审细节,我在最后的互动环节提出在一个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中,律师之间在庭审前能否进行交流沟通?对此,钱律师的观点是在目前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赞成律师之间的交流,以免产生串供等不必要的风险。

本次刑辩班虽未结束,但是所有的学员都已有共同体会:值得!

能亲眼见识到当今中国刑辩律师的代表,聆听他们的成功经历和刑辩经验,已是一大幸事;能拜见到中国律师的泰斗张思之,更是十分惊喜。这一切都要感谢于律师学院的徐建院长,因他的人格魅力和敬业精神。

今天临时出场的李肖霖律师因参与十几起涉黑案件的辩护,而被京城律师界笑称为“黑社会的政委”。他向我们揭露了自己在承办类似案件中的所见所闻所感,也总结出一套涉黑案件的办理特点和存在问题。军人出身的他具有一副与生俱来的正义和血气,这一刑辩律师的基本特点,在他身上显得尤为突出。

下午主讲的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焦鹏大律师是一位在实践中铸就的法学博士,他将刑辩庭审质证的理论和实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向我们介绍了质证环节中的技巧和策略。我看到他的讲义,自然而然地想起了LZ案一审和二审中涉及的质证内容,如律师下载的央视采访龚的录像作为视听资料是否属于取证主体不合法?这一问题也得到了焦鹏律师的明确观点,当初公诉人这一理由是十分可笑的。

 

钱列阳:法庭辩论中的细节

1、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起草几何图、大事年表、汇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部门规章,搞清一些名词的含义。

2、根据法庭调查的新变化,改变原先辩护词内容,懂得放弃原有的观点和说法,根据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做出相应的调整,跟上他的脚步。在随机应变的同时,看到公诉人的变化,尤其是公诉意见与法庭调查之间的差异作为突破口,公诉意见宣读完之后的补充几点是接下来法庭辩护的焦点。

3、注意法庭上的眼神交流,语言是基础,眼神是作用的倍增器,在被告人发言时要与其眼神对接,给予鼓励;在自己发言时,对被告人偶尔扫过,涉及法理分析应投向承办法官,涉及案情介绍要扫视听众,对公诉意见反驳时看着公诉人。

4、辩护意见简短有深度,才能被法官接受。平和、冷静,语言干净简洁有逻辑性,是法庭表现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体现。要点的提炼石辩护律师的基本功。

 

焦鹏:一证一质一辩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1、辩护律师在发问、质证、辩论三个环节中,质证最薄弱。原因在于律师队伍建设不够、针对性培训太少,法官过分行使庭审指挥权,公诉人提交证据不披露证明思路,刑事证据无集中性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质证的规范缺乏等。

2、质证的共性:法官不会质证,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质证只说否定、异议的意见,质证范围包括七种证据的全部,只要出示证据就允许质证,证据不出示就不能做定案依据。

3、证据的基本特征,合法性:形式来源和内容等各方面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相互关系。

 

北京刑辩学记七 犯罪重建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

 

917,上午的授课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这段时间摆在我床头的那本《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真是由他主编。顾教授的讲课主题为“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这是本次研修班关于两个证据规则的第四堂课,犹如两个证据规则引发的争议,授课老师对该规则也有着不同的理解。顾教授认为,我们不该希望通过一部法律法规就可以立刻解决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孤立的,需要其他配套予以完善。他通过分析非法证据的利与弊,阐述一个现代刑事诉讼应有的选择:宁纵勿枉。

在现场,聆听诉讼法教授介绍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和律师运用分析,这比逐字学习硬邦邦地法律条文要生动受益得多。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律师对哪项证据说的最少?”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在下午的课堂开始便抛出这样的问题,“是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为什么律师很少有异议?因为大家都直觉地认为那是科学。但鉴定结论就是真实的吗?我们需要运用犯罪重建,去还原犯罪现场,勇于提出对法庭科学的复核要求。”

说实话,这是一个全新的命题,至少我从未真正学习过,只是在入行前看过美剧《金牌律师》,犯罪重建是美国刑辩律师庭审前必做功课。但在国内,律师实务中,它还是陌生的。

知道张燕生大律师,也是从她的一篇演讲文章《刑辩的困境》开始。她是本次研修班的第二位女律师。下午,张燕生大律师介绍了犯罪重建的概念、历史发展、思维方法等理论,并结合她四年前至今一直还在承办的福建念斌投毒案,向我们展现了犯罪重建在刑辩中的运用,也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了一位大律师极为扎实、细腻的办案工夫。她在这起案件中投入了大量地精力,也受到了诸多不公甚至危险遭遇,不管死刑复核结果如何,张燕生大律师已彰显了一位成功刑辩律师所应具备的能力和尽职尽责的大义。

 

顾永忠:宁纵勿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选择

1、非法证据的利,在于保障实体公正、彰显程序公正、促进诉讼文明;弊在于束缚办案手脚,不利打击惩罚犯罪,放纵个案罪犯,牺牲个案公正。

2、现代刑事诉讼的选择是宁纵勿枉,因为放纵一个罪犯,我们只犯了一个错误,还有机会可以弥补再捕获;但错案是造成两个错误,将无辜的人冤枉是一错,放纵真正罪犯是二错。

3、非法证据排除不是孤立的,需要其他配套制度加以完善,例如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司法审查和程序制裁等。

 

 

张燕生:类似拼图游戏的犯罪重建

1、犯罪重建是至侦查人员发现并且检验与特定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然后基于整个证据系统重建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及相关情形。对证据的解释是犯罪重建的核心。

2、犯罪重建的方法包括收集全部证据和数据,基于有关证据和数据确定犯罪行为的特定情节和片段,分析考察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确定各个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检验过程考察排序存在的矛盾。

3、“假说”要成为真理,必须通过批判思维,犯罪重建的坚实基础就是证伪能力。“证伪”的基本要求是至少主要的作案过程有证据支持,这些证据的解释理由充分,作案手段能形成作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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