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和谐是一种理念: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为“异端”辩护、为权利呐喊是其神圣天职;作为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坚守一种理性、保持一种异议精神是其职业属性所在;作为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对权力保持一份警惕、一种监督是其职责和价值所在。但这绝不意味着律师与社会的主流相对立,律师惟有与社会、与时代的和谐共融,才可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其职业价值。
从政治角度而言,民主包括两重含义:少数服从多数与尊重和保护少数人权利———然而长期以来,后一层含义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维护少数人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一个社会走向民主、法治与成熟的标志。从社会经济角度而言,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应是一种积极的理性与稳重,是客观、理性地分析与解决问题。
体现在现今中国语境下,党的工作重点,就是社会发展的重心。围绕社会的重心开展业务,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提升律师自身价值是律师应有的使命与责任。正是通过认真解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些律师抓住了社会经济工作的重心,找到了“国企改制”、“农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军工企业改制”等律师业务的“增长极”,为数以千亿计的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财产提供法律服务,也造就了律所的飞速增长;正是通过解读党的工作、方针、政策,越来越多的律师找到了与机关、企业保持良好沟通的另一种法律智慧与语汇,有效地促进了律师业务的开展与律师职业价值的实现。
律师对公权力的警惕是一种职责,但切忌自认为是所谓社会的“不同政见者”;律师免不了与各界人等交流甚至对垒,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与风险防控意识,但切忌养成所谓“敌人心态”,即将周围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对方当事人、律师甚至己方当事人都当成“敌人”,整日对人和事充满怀疑与不信任,长期生活在“战争”状态之中。
律师与公权力相比,与当事人相比,很多时候可能处于一种劣势或弱势,但这绝不意味着律师是受害者,律师自身更是切忌抱有所谓“受害人心态”,引发心理失衡。
心态决定着律师的状态。律师应以一种开放的、合作的、共融的心态,加强与各种人士的沟通与协调,才可能真正解决好社会问题。
律师的和谐是一种智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一再表明,律师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特殊而不可替代的润滑剂、减压阀。托克维尔说:任何复杂激烈的政治、经济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与程序的推移而降温。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社会的公平正义、被告人的权利与责任、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得以平衡;民事诉讼中律师专业而职业的代理,使各种利益冲突得以和平解决;行政诉讼中律师的工作,有效地化解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律师的非诉法律服务,则直接将各项社会、经济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调处复杂的社会矛盾,需要律师具备高超的执业艺术,均衡实现各方利益需求。在此过程中,需要律师不断以自身的智慧和努力,争取中国律师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更多的发言权,提升中国律师的社会影响力。
律师的和谐是一种斗争:和谐不等于一团和气、一种声音,不是律师的忍气吞声。“为权利而斗争”是律师的天职。正如一位律师前辈所言:“面对社会的不公正与丑恶现象而不表示愤慨,是律师的失职!”
当下的中国,律师需要以政治、法律、文化等模式广泛而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作为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律师需要对社会公共事务作法治的解读,以促进社会的自我完善;缔造律师的和谐,离不开律师的“感恩之心”、“自律之德”与“专业之能”,然而社会所关注的案件中某些律师充斥着政治性、文学性甚至谩骂性语言的法律文书却让律师蒙羞;维护当事人权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有的律师为成就自身的所谓名望而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极大缺失;而某网站上看到某律师一再以当事人对其下跪的照片在网络上炫耀则让我深感耻辱:法律的公正、律师的职责是让当事人有尊严地站起来而不是跪下去———无论当事人出于何等之感恩。
律师的和谐是一种艺术,更是一种品格、一种责任、一种执着、一种境界。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