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作

公司破产审判与管理人实务高端研修班

发布日期:2017-11-10 阅读:
招生简章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在此背景之下,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企业破产案件将急速增加。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是人民法院、各级政府、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等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为推动强制清算案件类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及法律实施有关衔接的规范文件及指导意见;另外“关联企业破产司法解释”出台在即,《破产法司法解释四》也在抓紧制定中。鉴于此,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提高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的业务技能,指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关联企业破产,规范破产管理人操作,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决定举办公司破产审判与管理人实务高端研修班。本次研修班拟邀请全国著名的破产法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商事法官组成授课团队,将按照知识体系系统全面讲授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修方式将采取专家讲授、答疑与互动等形式进行,内容将涵盖破产实务各个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17年10月
 
 
 【主要研修内容及主讲专家】
核心研修内容:
一、破产法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破产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四制定情况及主要问题等)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问题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制度
四、债务人财产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
五、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实务
六、破产重整实务——上市公司诺奇股份重整案例
七、破产重整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主讲专家阵容:
章恒筑  法学博士,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陆晓燕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
邹铭宇  法学博士,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王海军   诺奇股份管理人成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专家均已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请以报到时日程安排表为准)

【培训时间】  报到时间: 2017年10月26日   
              研修时间: 2017年10月27日—29日

【研修地点】 北京   国家法官学院通州校区

【举办方式】  除授课外,专家与学员进行深入交流、研讨,并就学员破产重整相关疑难问题给予解答。

【课程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各企业相关法务人员;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费用及报名方式】
培训费用5000元(含教材、讲义、会场、授课费、教学管理费等费用)。
报名优惠政策
(1)兼职教授、往届学员介绍的学员九折;
(2)有合作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按协议约定享受优惠;
(3) 各签约省律协集中组织报名的八折; 
(4)5人以上(含5人)团报八折。
说明:如同时满足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享受。
远程报名:请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填写报名信息,然后发送至邮箱2128506508@qq.com;报名成功以收到学院确认函为准。在收到律师学院确认函后,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缴费:
方式一:汇款至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帐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帐  号:0200007609026400244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方式二:即日起至开课前一日工作时间内到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室(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公室)报名,现场交纳学费。
方式三:中国人民大学收费服务管理系统缴费(仅限个人缴费)
  中国人民大学将于您报名成功后,根据校内收费管理系统程序,于开课前十日内发送付费邮件,请凭邮件中支付码,登陆http://fee.ruc.edu.cn/pay.html进行缴费

【证书颁发】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颁发以下证书:
(一)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研修班结业匾牌;
(二)颁发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培训办公室结业证书;
(三)自动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享有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殊荣。
附:结业匾牌及证书样图

 
【报名联系人】
刘    潇: 18610862408
传    真:010—60760220
报名邮箱:2128506508@qq.com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刘老师,王老师:010—62515711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公地址: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室


报名表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123456 号 版权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