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执行程序及相关实体法律问题多有更新。202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也对执行案件的办理产生了新的影响,对执行业务的开展产生了新的指导方向。
为做好执行工作,解决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择期颁布。该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执行完毕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的处理等难点热点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规范,将对涉执行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适用最新执行司法解释,更好应对民法典、新公司法环境下执行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提升广大律师及法律同仁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办案水平,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决定举办“民法典、新公司法环境下执行难点热点问题暨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届时将邀请该司法解释起草专家、司法审判实务专家等现场授课并与参会学员深入交流互动。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24年2月
【主要研修内容】
专题一:新公司法环境下执行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专题二:不动产执行实务及疑难问题处理——结合查扣冻、财产调查、案外人异议的救济、优先权处理、担保物权的实现、以物抵债等
专题三:执行查控时的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相关权益冲突解决
专题四:执行异议实务——程序问题、审查规则及执行异议复议疑难问题解析
专题五:《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制定情况介绍及具体内容解析
1.管辖
2.执行完毕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3.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4.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处理
5.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处理
6.案外人提出给付请求的处理
7.案外人对优先受偿人依据生效判决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救济程序
8.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人基于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时的处理
9.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提起异议之诉的处理
10.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提起异议之诉的处理
11.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处理
12.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13.隐名权利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14.被征收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15.错误汇款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16.优先受偿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17.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参照适用等
专题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实务
1.执行异议之诉性质、特点、分类,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2.执行异议之诉审理难点与裁判思路
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程序问题
4.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实体性权利判断标准
【拟邀主讲专家】
专家一:司法权威机关执行实务专家
专家二:曹凤国 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专家,民商法学博士
专家三: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专家四:某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执行局资深法官,公司法、执行实务专家,所办案件多次入选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专家五:某金融法院执行局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以上专家均已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请以报到时日程安排表为准)
【研修方式】
除授课外,专家与学员进行深入交流、研讨,并就学员执行相关疑难问题给予解答。
【课程对象】
各级法院执行局(庭)负责人及法官;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各企业法律部(法务部)负责人及骨干;各资产管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高等院校法律院系从事相关专业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研修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间:2024年3月14日
研修时间:2024年3月15日—17日(3天研修)
研修地点: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校内
【费用及报名方式】
学习费用5000元/每人(含教材、讲义、会场、授课费、教学管理等费用)。学员食宿费用自理。
研修班报名缴费:
(一)个人账户缴费:
学员通过点击报名“报名链接”,可直接打开“中国人民大学通用收费系统”中该课程班的对应收费页面,注册并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报名后,通过系统缴费并填写票据信息。
特别提醒:因现在进入学校还是需要统一报备,学校财务也是统一要求个人只能以点击链接形式缴费,因此您如确认参加本次研修,请您提前点击链接缴费,这样我们可以根据学校财务处系统信息,提前为您报备,方便您进出校园。
(二)单位账户缴费:点击简章页面发布的“报名缴费”链接,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报名后,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办理银行汇款缴费。
户 名:中国人民大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帐 号:0200 0076 0902 6400 244
特别说明:汇款时“收款人(单位)”一栏均只填“中国人民大学”六字,在“用途/摘要”栏里填上“ 律师学院执行异议研修班XXX(学员姓名)培训费”,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单提交至律师学院负责老师处确认。
研修班结束后,由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统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郑重提醒:学员如果遇到招生人员以参加本课程班培训为由,要求学员缴纳任何公示培训费之外的费用,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10-82507931。
【证书颁发】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颁发以下证书:
(一)颁发中国人民大学课程结业证书;
(二)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结业匾牌;
(三)自动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
【报名联系人】
学院电话:010—62515711
郑老师:18901363100
薛老师:13716636007
杨老师:13601086292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公邮箱:lawyerstudy@126.com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公地址: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