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宗旨
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发展,离不开私募股权基金这一重要的融资手段。中国是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国内众多被投公司在海内外上市的良好效应和带来的超巨额回报,吸引了更多资金通过私募平台受惠于中国经济。中国需要私募,私募也离不开中国,二者的结合推动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飞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中国律师不可不知、不可不学。
本课程讲授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理论、立法的现状和前景,讲解私募股权投资交易结构、盈利模式、法律框架、行业惯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通过典型案例介绍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实务操作中的工作流程以及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运营、监管、退出等阶段遇到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技巧。目的在于使学员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问题和核心结构;知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掌握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招募设立、运营以及清算等实务操作中的法律技巧。
二、授课内容及师资
1、专题: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流程概述
主讲人:杨 勇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VC & PE Summite(HK)执行主席,香港财富工场(论坛)总法律顾问,北京大学VC & PE联合会(筹)副秘书长,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1992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正式执业,并兼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内容提要:
许多律师同行表示,对私募股权基金专题听过许多讲座和课程,但每一次都是对一个点的法律剖析,始终没有一个全景的了解,不能把掌握的法律知识有效地串起来,就是没有一个完整的坐标,无法判断某一个知识点在这个坐标的位置,对开展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服务的信心不足。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设计了这个课程,通过半天的讲述,将把私募股权基金的概貌从“A—Z”让学员有一个基本了解,为接下来逐个知识点的掌握打下基础。
课程以实际操作的步骤为主线,从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结构、特征着手,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是什么?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背景、前景,明确为什么要私募股权基金?将着手组建和运作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全流程图展现出来,一步一步的讲解,使大家全景地知道如何操作一只私募股权基金。有了这个路线图,就能把已有的法律知识有效地组合进这个过程中,在接下来的每一个法律专题的学习掌握上,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专题:投资基金法的修改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主讲人:熊 智
北京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博士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权利保障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兼职教授、“全国律师辩论大赛北京赛区最佳辩手获得者”、“服务民营企业全国十大杰出律师”、“亚洲最具影响力十佳律师”、中国投资家联盟常务理事、北大PE投资家联盟副理事长、联合国南南局全球技术交易中心项目合作负责人。1994年开始非诉讼与诉讼之法律职业生涯,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方向,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取得菲律宾(国立)比立勤大学管理哲学博士学位;致力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
内容提要:
私募虽曾一再被立法机关略过,但如今其庞大的规模已引起了国家与市场越来越多的关注。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需要有多种参与主体,而私募基金不可或缺。但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立法层面上的问题。如法律没有对私募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其如何监管也备受争论,而对私募立法的地方性实践大同小异,并未解决根本问题。
本课程将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热点话题,追溯《基金法》制订、生效、执行的历史进程,展望《基金法》修订的总体趋势。通过历史的、动态的叙述展示私募立法的思路演变,让学员从宏观层面理解立法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体味私募法律地位之确定、法律空间之构建等关系私募总体发展的现实要义。通过学习,学员能获得一种私募本土化的历史感,更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脉络,更切实地把握私募在中国的创新与问题,从而灵活、务实地规划私募在中国法律语境下的生存与创新,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私募发展之路。
3、专题: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交易及其法律服务
主讲人:邱 建
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资本市场、并购、跨境投资,具有美国纽约州和中国律师职业资格。清华大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美国南部卫理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兼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理事。在加入万商天勤之前,邱律师曾在美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著有《私募基金直投境内矿业公司法律问题浅析》、《略论红筹公司境内上市》等。
内容提要:
主讲人将结合其多年的境内外私募股权执业经验,在本讲座中讨论私募股权投资交易的下列事项: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种类及其投资目的;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进行私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的交易架构,例如,境外红筹架构(包括VIE架构)、境内外商架构以及境内内资架构;三、私募股权投资交易适用的主要中国法律及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四、私募股权投资交易的主要法律文件及主要交易条款;五、中国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服务目的以及提供的法律服务,例如,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起草及谈判、交割服务等。
4、专题:私募股权基金实操中的法律问题(一)
主讲人:冯继勇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高礼研究院秘书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专业领域为证券、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并购。
内容提要:
PE(私募股权投资)在西方被誉为“撬动经济杠杆的投资工具”。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对资本的渴求与日俱增,PE因此而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中国PE在资金募集、运作管理、退出渠道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但其发展与推进还需要相关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入手,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运作为重点,全面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操作实务,对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和指引。
5、专题:私募股权基金实操中的法律问题(二)
主讲人:张 伟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1993年从事律师工作,业务范围包括金融投资、企业并购与重组、房地产,重大疑难诉讼及仲裁案件。
内容提要:
PE(私募股权投资)在西方被誉为“撬动经济杠杆的投资工具”。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对资本的渴求与日俱增,PE因此而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中国PE在资金募集、运作管理、退出渠道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但其发展与推进还需要相关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入手,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运作为重点,全面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操作实务,对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和指引。
6、专题:私募股权投资及后期上市的法律问题
主讲人:刘新辉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对外经济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并曾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就读。曾在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及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工作多年,主要客户包括各种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刘律师所在的团队曾连续三年获得《投资与合作》评选的“年度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律师”大奖。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具有独到经验,曾经为境内外投资基金(包括Sequoia, KPCB, SIG, WI Harper, Origo, DCM, Qiming Venture Partners、弘毅投资等)近100个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内容提要:
1、从境内和境外上市的角度,分析私募投资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即企业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投资人(境内还是境外?);如何设计投资结构和交易条款;分析过往案例,探讨如何为企业今后公开发行上市做好准备。
2、从国内上市的角度,分析企业应该注意和解决的问题,探讨律师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及为企业提供的解决方案;
3、从国外上市的角度,分析中国律师和境外律师不同的角色和定位,讨论企业需关注的主要问题,探讨中国律师的工作特点、风险与规避。
7、专题: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适度监管
主讲人:傅 强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从事律师执业20余年,具有香港律师公会FOREIGN LAWYER注册律师资格,担任湖南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研究员,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矿业联合会顾问,北京律协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多次受聘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专家顾问,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结构设计。
内容提要: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重要的新兴市场。股权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已成为投资市场的强大引擎,因为它的规模放大效应、强劲的获利能力, 加之国有资金流入,提升了监管需求。但监管依据不足,政出多门,立法层次偏低,核心规范没有出台。因为募集的部分资金是社保基金等国有或类国有的资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性质及风险投资规则冲突。发改委实施监管的真正动因在于,国有资金获准进入PE,但又不愿承担有关的风险。监管策略应该是:基金自律和政府监管并行,而且应该强化自律机制,弱化政府监管,优先监管立法。如果处于财政拮据时期,应优先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对财政企稳、民生宽裕期,应该统一法度约束同为投资人的政府行为。在发展初期,监管层既当教练,又当裁判,维持交易秩序、还是运动员,参与投资博弈,政府力量对基金的过分渗透将影响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成长。PE是成熟管理人和富裕人士私下进行的资金安排,双方均能作出理性决定,政府无须越俎代庖地进行干预并承担责任。应尽快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审查已足以满足准入安全审核。
8、专题: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
主讲人:张 健
华房基金创始合伙人、华房中诚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同济大学和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房地产市场、投资、管理、研究、开发、金融和战略方面有20多年经验。曾任职于全球最大的房地产投资集团之一的联胜集团和澳大利亚最大的投资银行麦格理银行,长期担任房地产和金融企业高级管理职位。为世茂集团、万科集团、中华企业、中房集团、中冶置业、海航置业、佳兆业集团、四川蓝光集团、香港英皇集团、香港建设、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麦格里银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厦门大学等提供房地产投融资服务和授课。专著有《房地产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实务》和《房地产金融实务》等六部。
内容提要:
本课程使用最具实战性的教学模式,充分考虑学员的实际学习需求,采取互动式案例教学,选取行业经典案例进行实战分析、模拟与讨论,使课程极具针对性和系统性;它将使学员掌握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的知识。主要内容包括:一、我国房地产资金来源和私募基金的出现: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房地产融资现状和创新,房地产私幕股权基金发展历史机遇,从一个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看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二、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分类,当前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哪些项目?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流程(融资、投资、管理和退出),一个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典型案例分析和讨论。
9、专题: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新的退出机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主讲人:刘全民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格林威治大学房地产管理理学硕士、深圳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深圳律师协会业务发展和执业培训专门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受建设部《建筑》杂志邀请,作为其建筑法律专栏特约撰稿人,发表了十余篇有关建筑法律方面的论文和文章。就读硕士期间至今,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房地产金融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
内容提要: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迅速发展,现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房地产的融资模式,但其投资的退出机制单一,退出渠道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本课程主要针对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新的退出机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重点探讨房地产私募股权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商业物业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形式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要求和条件及监管模式。内容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概念、优势、类型和渊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状况;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中国大陆商业物业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形式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要求和条件及监管模式。
10、专题:私募股权基金实操业务中的法律需求
主讲人:袁北林
北京千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裁,北京千舟清源投资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业内资深投资专家,北京股权投资协会常务理事。20多年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与投资实务的运作经验。自1983年起在特区和央企投资机构从事项目投资、项目管理与项目咨询;1995年起在国家计委综合性投资公司任职董事总经理,从事项目投资与管理、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2003年起在中国风险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与业务管理,先后任副总经理、营运总裁。从业以来历经了改革开放之后的各个投资阶段,成功主持和参与投资、并购近百家企业,其中多家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并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回报。
内容提要:
本课程的特点为:1、从投资人角度看法务工作及律师;2、举例讲解;3、互动分享。围绕法学院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中的法律需求”的题目,从一个做投资的老业务员角度进行交流。主要内容包括:1、介绍私募股权投资:1)简要介绍私募股权投资概念,2)具体解析投资业务实务,3)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及趋势;2、投资业务中的法务工作:1)投资环节中的法务需求内容,2)法务人员在投资业务中的角色与特点,3)投资人对法务人员的要求,4)投资人眼里的好律师;3、交流互动。
11、专题:私募股权基金与社保基金
主讲人:邢 彪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实业投资部副主任,从2006年开始参与全国社保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投资,推动并完成了全国社保基金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大型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实践。
内容提要:
从机构投资人的角度如何看待私募股权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内大型机构投资人之一,目前管理的资产超过8000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社保基金重要的资产类别,在整个资产配置中的比例逐年上升。本讲座将从研究者、实践者的角度,与大家分享国际上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作为一个细分行业的发展脉络,机构投资人在私募股权领域的理念、配置、投资,以及全国社保基金在本土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实践。
12、专题:风投私募律师的价值
主讲人:李淳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首届委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中国私募基金及风险投资法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第六届会长,招商局蛇口工业区首席律师,深圳产权交易所副总经理、首席律师。
12、专题:私募股权基金与投行业务
主讲人:刘 新
北京匡富投资公司执行总裁。
时间 主讲人 简介 专题 6.15 周三 上午 杨 勇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VC & PE Summite(HK)执行主席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流程概述 下午 熊 智 北京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协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权利保障委员会委员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与私募基金的发展 晚上 李 淳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首届委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私募基金及风险投资法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第六届会长 风投私募律师的价值(讲座) 6.16 周四 上午 冯继勇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高礼研究院秘书长 私募股权基金实操中的法律问题(一) 下午 张 伟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秘书长 私募股权基金实操中的法律问题(二) 晚上 晚宴 6.17 周五 上午 刘新辉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私募股权投资及上市之法律问题 下午 傅 强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和适度监管 晚上 刘全民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讲座) 6.18 周六 上午 邢 彪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私募股权基金与社保基金 下午 张 健 天津华房基金创始合伙人,华房中诚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 晚上 邱 建 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交易及其法律服务 6.19 周日 上午 刘 新 北京匡富投资公司执行总裁 私募股权基金与投行业务 下午 袁北林 北京千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裁,北京千舟清源投资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股权投资协会常务理事 从投资人的视角看法务工作及律师
三、招生名额及对象
招生计划拟限100名,以报名先后为序。
招生对象为正在或有志于从事与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有关法律业务的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教学时间
(一)开课时间为
(二)授课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校内。
五、结业证书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者:
(一)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首届“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研修班结业证书;
(二)颁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首届“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研修班结业牌匾;
(三)自动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享有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殊荣。
(四)获赠一年12期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
六、培训费用
(一)参加研修班人员须交纳培训费4000元人民币。
(二)收费优惠标准
1、在律师学院2011年预招生活动中填写过“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预报名信息的学员九折,时间截至正式招生简章发布之日。我院根据此预报名登记发确认函。
2、参加研修班的西部律师及已参加过我院其它研修班的学员九折。如需享受学费优惠,请在报到时提供结业证或律师证原件以供查验。
3、客座教授介绍的学员九折
4、往届学员介绍的新学员九折
5、三人团报九折
6、五人团报八折
说明:如同时满足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享受。
七、授课讲义
1、对于已交学费的学员,我院将在开课前将老师提供的电子版讲义发送至学员邮箱。
2、对于当场交学费的学员,缴费后可在我院拷贝电子版讲义或者由我院发送至学员邮箱。
八、报名方式
(一)方式一:远程报名
1.时间:即日起至
2.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填写报名信息,然后
发送至邮箱:lawyerstudy@126.com
教师报名成功以收到学院确认函为准。
3. 在收到律师学院邮箱自动回复后三日内,将学费全款汇至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帐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帐 号:0200007609026400244
开户行: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重要提示: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律师学院学费”。
4.在汇款后立即将汇款底单复印件传真至010-82509237。
(二)方式二:现场报名
即日起至
(三)报到
经确认报名成功的学员于
联系电话:(010)62515711;传真:(010)82509237。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