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作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拟举办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应用实务暨案例解析专题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5-05-11 阅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实施,总计552条条文中,重点难点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298条条文。为配合司法解释的全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密集发布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中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司法解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应广大学员提出的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的要求,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全程参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有关业务庭领导及资深高级法官担任授课老师,结合司法解释条文,重点就民事诉讼中有关一审、二审、证据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程序审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执行监督等程序问题,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的物权、担保、公司、保险、买卖合同等商事纠纷案件在本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影响等焦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为增强讲课实效,欢迎参会代表提交若干涉及新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并展开相关研讨(案例或问题均可,每人不多于5个),由我院提前统一整理,提交讲课老师,作为研讨会双向互动的素材,在现场互动交流。

附件一、举办方式及参加办法
附件二、报名回执表
附件三、向专家提问问题样式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15年3月
 
 
附件一、举办方式及参加办法

 
一、举办方式
培训班将着眼提高民事诉讼实务操作能力,提出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司法解释条文,针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实效;
二是突出实践操作。本次培训班进一步梳理前几期培训班学员提出的问题,并结合近期收集的若干司法案例和实务操作问题,采取问题解答和案例分析的方式,提高针对性;
三是开展互动交流。与会代表报名时需要提交若干涉及新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清单(案例或者问题均可,每人限5个),作为研讨班双向互动的素材。
 
二、主要内容:
(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制订经过,意义及整体介绍

(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一审程序若干疑难问题理解适用
1、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约定管辖四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有效力上区分?2、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3、如何理解“争议标的”?4、实践中的下列管辖约定条款是否明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三是约定由某一地域人民法院管辖;四是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五是“xx地xx人民法院管辖”;六是约定“xx人民法院管辖”;七是约定“xx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视为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情形疑难问题;6、小额、简易、普通三种诉讼如何进行程序转换?

(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二审程序疑难问题理解适用
1、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2、二审的审理范围;3、二审程序中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界定;4、二审的裁判问题;5、二审程序中涉及的基本事实问题;6、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问题;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的行为对二审拘束力的问题

(四)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证据制度和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理解适用

证据部分:1、电子证据取证、应用、鉴定等疑难问题;2、举证时限问题;3、法院接受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的问题;4、证人出庭及相关费用的问题;5、专家辅助人(专门知识的人)问题;6、证据保全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主体的范围;2、管辖法院的确定;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问题;4、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5、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的后顺位担保物权人的申请问题;6、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的材料问题;7、法院审查的主体与标准问题;8、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保全问题;8、裁决的救济问题

(五)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再审程序疑难问题
1、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2、再审事由应注意的问题;3、再审审理中的几个特殊程序问题;4、“三加一”路线图与办理检察监督案件的几个特殊问题;5、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6、审查结论、再审审查的几个特殊问题;7、最高院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意见解读

(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执行程序疑难问题理解适用
1、执行管辖疑难问题2、执行担保及其疑难问题;3、执行当事人确认疑难问题:如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4、涉及执行权的仲裁效力问题;5、申请和执行期间需要注意的问题;6、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及拍卖、变卖及其疑难问题;7、关于对债权的执行及其疑难问题;8、关于执行与破产的衔接疑难问题;9、关于撤销申请后的再次申请问题

(七)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审查司法解释解析及异议之诉疑难问题
1、期限问题;2、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如何裁定;3、如何理解起诉期间不得处分;4、执行异议审查其他疑难问题;5、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管辖问题、当事人问题、举证责任问题、关于判决问题、关于异议期间是否执行问题、关于适用普通程序问题)6、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审查的关系及处理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之间关系与协调
1、立法背景、制定原意 ;2、提起主体问题;3、起诉理由问题;4、诉讼请求问题;5、提交材料要求;6、起诉条件;7、起诉时限、时效;8、立案审查、受理方式及适用的时限;9、不予受理;10、审理方式;11、救济途径;12、关系协调
 
(九)公益诉讼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三、主讲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吴兆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主任                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                   黄建中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副主任            葛洪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核心成员   肖   峰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核心成员   李相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核心成员   王朝晖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核心成员   刘小飞法官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以报到时日程表为准。专家发言时题目可能略有调整,请以报到时日程表为准)
 
四、参会对象
参会对象: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庭领导及法官;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科)领导及检察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法务人员;各有关院校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教师、研究人员等。
 
五、举办时间、地点(详细地点将在各期班举办前7天通知报名参加人员)
郑州市:2015年5月22日—5月24日报到时间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
 
六、相关费用
参加人员须交纳学习费2900元。
 
七、报名方式
联 系 人:孟老师(010)60760220   13522352526
          高老师(010)62515711     
自动传真:(010)60760220
报名邮箱:2560559117@qq.com



附件二:报名回执表
报名回执表


附件三、向专家提问问题样式

举例:第一章 管辖

1、民诉法解释对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约定管辖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四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有效力上区分?
2、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方面,如何理解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既没有约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3、如何理解本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争议标的”?在双务合同情形下,如何确定“争议标的”?以“争议标的”类型确定履行地与以特征履行来确定履行地有何差异?
4、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5、物权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本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6、实践中的下列管辖约定条款是否明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三是约定由某一地域人民法院管辖;四是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五是“ⅹⅹ地ⅹⅹ人民法院管辖”;六是约定“ⅹⅹ人民法院管辖”;七是约定“ⅹⅹ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对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否约定仲裁?
8、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又应诉答辩的,如何处理?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但应诉答辩的如何确定管辖?当事既未提出管辖异议又未应诉答辩的,如何确定管辖?
9、答辩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对方当事人可否重新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若对方当事人不重新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可否主动审查?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对地域管辖有何影响?
10、本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公司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是专属管辖还是特殊的地域管辖?
11、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不属于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否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案例样式:

1、关于当事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救济途径选择的案例
案情:甲在某中级法院法院起诉乙,主张对乙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抵押权设立合法有效,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乙未履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乙与丙在省高级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乙在限期内将早已设定抵押权给甲的房产交付给丙;丙在限期内将支付剩余房款给乙。调解书生效后,丙申请强制执行,该省高级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该房产。
案例样式:(分析当事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途径)
1、相对于省高级法院的调解书之双方当事人,甲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还是案外人?或者二者皆备?
2、针对省高级法院的调解书,甲可否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省高级法院的调解书,甲可否申请案外人申请再审?
3、甲针对被查封房产,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
4、如果甲针对被查封房产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省高级法院执行部门予以支持的,中止对查封房产的执行措施后,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丙有何救济途径?是针对中级法院作出的抵押权有效、支持甲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书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还是其他途径?假若此处甲与乙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尚未经过中级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丙此时可否提出请求继续执行异议之诉?
5、第4种情形下,如果甲针对被查封房产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被省高级法院执行部门驳回的,甲针对省高级法院的调解书,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或者择其一而行使?
6、紧接上一个问题,在甲同时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个救济途径的条件时,如何协调?如果甲先针对被查封房产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其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否受理?甲在此时是否只能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司法解释依据?
7、紧接上一个问题,如果甲针对被查封房产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甲又依据民诉法227条规定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的,甲此时还能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吗?还是只能沿着此前提起的当事人撤销之诉走下去?司法解释依据?
8、假若甲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申请撤销调解书的同时,甲可否同时申请法院对被查封的房产上设立的抵押权之合法有效予以确认?甲还能否同时请求法院支持其对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此时如何审理?司法解释依据?
9、假若甲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审理时如何处理?审理范围上对甲的再审请求是否会有所限定?司法解释依据?
10、法院审理甲针对调解书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撤销调解书的主文时,是将调解书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司法解释依据?
11、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乙和丙是恶意串通、虚假调解,甲除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依据民诉法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申请法院对乙、丙予以制裁吗?
12、如果甲在知道了抵押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后六个月内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如何救济?如果其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期限如何计算?司法解释依据?
13、如果法院对甲提起的第三人撤销(调解书)之诉审理之中,调解书的当事人丙提起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法院依职权进入再审的,两种程序如何协调?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司法解释依据?
14、如果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乙与丙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对甲提起的撤销(调解书)之诉的审理程序与调解书自身的再审程序如何协调?司法解释依据?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123456 号 版权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