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文显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影响性案例在中国的司法文明进步当中有这么重要的作用,所以评选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本身就是在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司法个案对司法的改革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而不是长篇大论或改革方案在推进着司法改革。——张文显
今天是“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十周年论坛,也是《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一周年的隆重活动,在这里,首先向论坛的成功举行表示热烈祝贺,向获得影响中国法治终身成就奖的法学界三老江平先生、郭道晖先生、李步云先生表示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想谈谈作为一个法官对这些年来工作的感悟。
美国联邦法院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我们的总书记习近平同志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威力也在于实施。”在法律的实施当中,法律的司法实施尤为重要。因为司法是维护法治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经常说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个强制力最主要的、最后具有决定性的就是司法的强制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无论有什么样的不公,只要司法能够维护公平,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有保障。司法也是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的矛盾,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群体之间的,还是政党之间的,这些矛盾最后能够通过司法渠道得以化解,得以解决,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就是一个能够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特别重视法律的司法实施。
在司法的法律实施当中,影响性诉讼案件恐怕是其中的亮点。我个人的理解,所谓“影响性诉讼案件”就是那些能够推进司法改革的案件、推进司法理念变革的案件、推进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案件。无论是冤假错案,还是办得非常精彩的案件,都是在推进着中国司法的进步。
由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共同组建的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就是致力于推进中国的司法文明。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特别注重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分析。从案件当中发现司法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改革的建议。从这些案件当中发现法治的深刻哲理,从而使这些哲理成为比较系统的、更加科学和深刻的理论。
既然影响性案例在中国的司法文明进步当中有这么重要的作用,所以评选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本身就是在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司法个案对司法的改革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而不是长篇大论或改革方案在推进着司法改革。由于这些典型个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引起司法界的深刻反思,由于它在舆论场中经受了各种各样的磨炼,所以才能发挥这么好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对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其他媒体合作,持续不断地开展影响性诉讼案例的评选表示肯定、赞赏和支持。
我在吉林省高院做过五年零四个月的高院院长,非常注重案例的收集。吉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我只缺席过三次,其他会议全都是我主持。我也做过审判长,我把自己亲自审理的和主持审委会讨论的100多个案件,浓缩到56个,形成了几百万字的内容。在明年秋季,将在浙江大学开设《案例法理学》这门课程,我也对课程的开设非常有信心。
多年以来,我一直在重复一个话题,就是“诉讼社会与司法文明”。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快速融入全球化,中国社会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互相叠加,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案件的形式大量涌入法院,这使中国社会迅速呈现出诉讼井喷、诉讼爆炸,中国社会超乎人们预想的提前进入诉讼社会。
1984年,我在哥伦比亚大学访学时写过文章《美国是一个诉讼社会》,我没有想到30年后的中国也进入到诉讼社会。诉讼社会的概念表征一个社会呈现出司法纠纷急剧增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种案件总量大约在40万件。到2010年,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超过1千万件。2013年,根据周强院长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万件,是30年前的30倍还要多。
我做过统计,一个诉讼案件平均涉及到5个当事人,有些群体性诉讼的案件甚至达到几百个当事人。按照这样计算,一年有多少人涉诉。再加上各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是1200万件,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合同及财产纠纷仲裁、劳动纠纷仲裁、土地承包权利纠纷仲裁大约是110万件。如果再加上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700万-800万件,各级政府机关处理的涉诉、涉法信访案件180万件。可以想象每年有多少涉诉的案件。根据法律社会学统计,如果一个社会每年有10%的人涉诉,这个社会就是典型的诉讼社会。以此为准,中国社会可以说是非常典型的诉讼社会。
诉讼社会是一件好事,不要以为诉讼社会的到来好像社会矛盾这么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难以应对等等,我们要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待诉讼社会。
首先,诉讼社会彰显了公民理性和社会文明,在传统中国老百姓是忌诉、厌诉的。最近十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随着权利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张和诉求,越来越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这表明在法律与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公民理性和社会文明显著提升。如果不是这样,遇到社会矛盾纠纷、遇到违约、侵权、伤害等等,不是到法院打官司,而是直接实施报复或者借助于各种各样的讨债公司去索债,或者借助黑恶势力保护,这样的局面会是什么样?
其次,诉讼社会彰显了现代司法的价值和公信。诉讼社会的到来使人民法院成为各种利益的竟技场、各种社会矛盾的集散地、人民法院成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主渠道。这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普遍信任。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诉讼程序,把定纷止争、维护公正、救济权利的最后诉求付诸人民法院、寄希望于人民法官,就是对法院的信任。法院在立案审判过程中实现着司法的价值,法院获得信任,司法的价值得以体现,这正是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第三,诉讼社会彰显了法律司法的公正性与确定性。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采取诉讼方式虽然成本可能高一些、程序复杂一些,但是司法无疑是最能够定纷止争,并保证公正的制度。因为法院是中立的,法官是超然的。公正的基础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理清权利、义务和责任,明辨法律上的是非对错。法院裁判正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和对规则的正确理解之上。严密而公正的诉讼程序保证了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特别是一系列正当程序的设计和审判程序的全程公开,基本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
基于这三个方面的司法化解矛盾的优势,可以说通过司法程序,矛盾纠纷的解决具有了确定性。当事人和社会关注者也相应地有了合理预期和公正的信心。
诉讼社会也推进了司法的现代化。首先是推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随着诉讼爆炸、诉讼井喷,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职业蓬勃发展,律师的业务人数从80年代初期的万余人发展到现在的30多万人。律师职业的发展促进了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律师大量地参与诉讼程序,推动了法官和检察官不断地提高其业务素质、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诉讼社会也推进了各种诉讼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制定和后续修改都记载着中国司法文明和司法现代化的足迹。在诉讼社会,每年都会产生一大批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对于这样一些诉讼案件予以评选,发挥它们的作用,这是为司法、为法治中国建设输入正能量。
以上就是我的简要观点,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微信公号“中国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