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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育才花园小区232户业主诉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1-30 阅读:

【案例简介】

2006年7月24日,庐江县房产局根据天友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将育才花园小区的南门楼东侧、西侧房屋核发了产权证,业主委员会以上述两处房产系物管公用房屋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同年,房地产公司又先后将小区北门楼东侧、西侧的附加房屋各一间,分别出售给李某、徐某,并办理了产权证,业主委员会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局核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上述两处房产被出售给其造成的损失,终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849700元。2012年1月9日,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对房地产公司已销售的上述房屋补偿给小区全体业主40万元,对南门楼东侧一间房屋,业主委员会同意恢复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登记权证。

小区232户业主起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本案一审判决撤销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和解协议内容涉及小区有关共有权利的重大事项,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育才业委会部分放弃共有权利的决定超越了其法定职责范围,受侵害的业主基于法律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肥中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业主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予以救济,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物权法》创设了新型的撤销权制度—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诉讼开辟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侵害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已成为一种物权法的新类型案件。本是合肥中院近年来受理的小区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进行集体维权的首例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业主的财产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广大业主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也为今后业主依**树立了坚定的信心。

 来源:安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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