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斗胆试问,中国医师协会的声明就完全妥当吗?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住院13天之久,医方有没有可能检查出产妇妊娠合并主动脉夹层?如果能提前检查出,及时采取诊疗措施可否避免本案后果的发生?产妇当晚出现危急症状至医师过来抢救,间隔7个小时之久,有没有延误抢救时机的过错存在?这些问题,恐怕也是患者家属的质疑所在,也不是一句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率高就可以搪塞的。
【事件概要】
以下是来自北医三院的消息:该院产科患者杨女士,34岁,妊娠26+周(自然受孕),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2015年12月28日收入院,有既往高血压病史十余年,胆囊结石等。住院后行系列检查和专家会诊,经治疗病情相对平稳。2016年1月11日出现胸痛继而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多科室联合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多学科专家讨论,初步判断猝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尸体解剖所见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主动脉夹层初期症状不典型,一旦发生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心包压塞,抢救成功率很低,死亡率极高。
事件发生后,逝者所在单位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发布公函,北医三院、中国医师协会针对该公函先后发布声明,旨在谴责该公函不当。
对本案中出现的医闹、单位发公函之行为,笔者亦持否定态度。但笔者认为,出现单位为员工“出头”发公函的现象之深层原因,乃主要在于长期以来医方强势、患方弱势之地位以及患方社会后援力量的严重缺位所使然。
医方的强势地位体现在很多方面,社团组织角度上,各级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是其例,医疗卫生行政系统为其行政力量之后盾,是其例,各大医学院为其医科学知识、实践之后盾,医学性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力量,都是其例。反观患方,则明显地单薄,没有任何属于己方的社团组织机构(有组织的医闹之不法行为不在本文探讨范围),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无论是交流合作还是经验知识的共享,都缺乏足以抗衡之后援。如患方在诉讼中,通常难以找到合适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询鉴定意见。能胜任专家辅助人者,要么是医师要么是鉴定人,多数时候他们都会拒绝患者出庭的请求。
没有自己的协会或社团组织,遇到医疗纠纷,患方唯一抗衡的武器就是法律。那我们就来看看法律。立法层面上,医方有间接的立法权,有足以影响立法动向及其价值取向之实力。相信现在我不需要再多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优劣,其对患方有失公允,已不存争议。《侵权责任法》虽有所改观,但实践效果并不明显,且不说医疗鉴定仍是横亘在许多患者面前的一道坎。
2015年年底公布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患方权利救济手段的改善上观之,似乎并没有实质性地变化。相反,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设置规划”,第二款之“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时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以及第四十一条之“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又极有可能将医疗鉴定乃至医疗纠纷的处理,打回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统制时期所处的状态。
以上无论何种效力层面的立法,患方都是缺位的,而医方的影响力却始终若隐若现。
法律手段维权之艰辛,使很多患者选择了放弃。因为这些患者本就不富足,败诉的结果是他们更难以承受的。他们没有任何社会力量的支持,媒体的高度关注,只是一种概率非常小的中彩事件。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帮不了他们多少忙,有时反而会误导到他们,因他们对医疗、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匮乏。无论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在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选定上,患方均无从参与,而医方显然已经或将来也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其公正性依然会受到质疑。
行文至此,不言而喻,患方在以上种种情况中均缺乏话语权。个体之力量始终无法与社团性的甚至是全国性的社团组织相抗衡,也是不言自明的。或许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话语分量吧,本案产妇家属才选择请求所在单位出具公函,以求取少许的平衡。这份公函本不该出现,但笔者斗胆试问,中国医师协会的声明就完全妥当吗?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住院13天之久,医方有没有可能检查出产妇妊娠合并主动脉夹层?如果能提前检查出,及时采取诊疗措施可否避免本案后果的发生?产妇当晚出现危急症状至医师过来抢救,间隔7个小时之久,有没有延误抢救时机的过错存在?这些问题,恐怕也是患者家属的质疑所在,也不是一句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率高就可以搪塞的。
医患关系的缓和,不是靠斗气就能得以缓解的。让患者多感受到一些医者仁心,多体会到一些公正公平,比任何声明的效果都来得更好。作为患者,正当手段维权是不二之选,笔者坚决反对任何医闹乃至伤医之恶行。作为社会,该考虑的是,在患者遭遇医疗损害后,如何给患者一个可以依靠的肩膀,让他们不至于感到孤单!
作者:李军 来源:李军律师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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