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区内,发生了一起老虎袭人的事件。该事件经各方媒体报道和当时的监控录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舆论。那么,这一事件的当事人一方野生动物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案件争议基础落在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有些人认为野生动物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提醒事项和护栏等的设置,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有些人则反对,并认为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管理职责应该如何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呢?
本文主要从无讼案例库中对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案件进行筛选,整合、比较典型的案例和法院判决,希望从整体上把握特殊侵权案件中,场所管理人责任承担标准,并针对管理人责任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动物园中动物致害案件判例情况
二、案例的比较评析与法律思考
从上面五个典型案例中,尽管同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侵权案,但法院在责任的认定上呈现显著差异。
第一,案件1和案件3在判决中,被告方动物园均是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方承担次要责任。案件2和案件4与之亦同。为何在一些案件中动物园仅承担次要的责任呢?比较案例1至案例4的这四个判决,其中案例1和案例3中,作为管理者一方的动物园承担的次要责任,而案例2和案例4种,动物园则承担主要责任。案例1认为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例2认为作为动物园管理人的河滨公园,应当充分考虑来动物园游览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和潜在危险。从隔离栅栏高度和间距看,十岁左右儿童应当能够翻越,体型较瘦儿童应能从栅栏钢筋间穿越,笼舍外覆盖的钢网多处有破损,破损处在事发时未得到及时修补,以致于黑熊掌能伸出笼外,嘴能伸出笼外部分,以上事实是损害事故最终发生的因素之一,故笼舍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动物园管理人员并未在场进行监管和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因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这些过错与张某某受到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河滨公园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方已经做好了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并在合理范围内以合理方式告知公众。(2)工作人员或其他园内管理人员尽到了合理的提醒、警示及事后救助责任。(3)原告方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这包括要考虑到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在内。在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中,动物园作为被告一方,法院应如何认定动物园尽到了其管理职责?综合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其实就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经营的范围内,管理人员采取了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措施,也就是对园内的动物的起到了看管和根据不同动物的特点防止其发生危险的义务。当然,在具体的管理职责上是否已经履行,具体考虑如下因素综合认定:动物的种类、特性、生活习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以及受害人的特点、出入环境和其他情况等等因素做出具体的防护措施和提醒义务。
第二,案例5与前面四个案件不同,在判决结果上截然相反:即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事高度危险行为的主体不断改进安全措施,《侵权责任法》规定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1)产品侵权责任;(2)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责任;(3)环境侵权责任;(4)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看出这一条所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成为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形。那么,我国立法实践中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为无过错责任,充分考虑饲养动物给不特定人所造成的危险,从而加强动物所有人的注意义务,符合“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平衡理论,但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表面上看来减轻了动物园的侵权责任,但是从具体来说,这一立法规定也是有其现实的意义的。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动物园具有推定的过错;第二,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第三,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上,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就应该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法院在对案情的判定时享有自由裁量权。这体现在对这类特殊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差异,即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在双方的分配。为何案例1和2中按照40%和60%的比例分配责任,而在案例3和4中按照25%和75%的比例分配责任呢?《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动物园管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对动物园的化定、动物园的空间范围认定、动物园动物的范围认定、受害人的范围认定及动物园管理职责标准等方面均未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相关规定参考,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自由裁量余地较大;甚至在学界对于动物园管理的责任认定上都存在很大争议,有些学者认为立法对于动物园的责任太低,它不符含平等原则,不能对其应有的管理人责任起到警示的作用,侵犯了受害人的诉求,应该参照国外一些立法,将其列为严格责任。
三、动物园合理履行管理职责的参考标准建议
管理职责表现在动物园严格遵守并贯彻落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区域整体工作,建立动物风险防控体系,健立健全游客及动物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游客因游览途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动物园一般都能出示一些例如游客须知、门票、工作日志、提示语或警告语标志等证据证明完成了法律对其要求的任务,但是具体案件的认定过程中,动物园仅依据这一些证据已经并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因此,动物园的管理注意义务还应该具有普适性,即符合大众所能接受的标准。
第一,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在本次老虎袭人案件中,通过监控录像我们可以看到在事故发生现场,野生动物园有明显的提醒和警告标志,提示附近野生动物出没,行人静止下车,但是游客并没有注意自身风险,贸然下车导致悲剧的发生。当然,对于不同的动物种类,动物园也应该做出相应程度的提醒义务,同时,对于受众群体的年龄、理解程度或者文化水平等应该做出区分,保证全面覆盖。在危险性较高的园区和游客量大的区域,应当在显眼处继续设置提醒注意的标示,可以通过LED屏幕告知游客观赏须知。此外,通过广播等声音的提醒也非常重要,动物园应当建立广播系统及时向游客通知园区情况并反复提醒游览规定。
第二,安全设施的配备和检查义务。动物园对于场馆笼舍、围墙栏杆、观赏通道等应当按照行业规范,配备符合标准的建材,避免动物逃出院内攻击游客,也避免游客身体部位进入动物生活区。并且,对于这些设备也要定期进行排查,避免因设备老旧等原因发生意外,在本文的案例3中,河滨公园的笼舍外覆盖的钢网多处有破损,破损处在事发时未得到及时修补,以致于黑熊掌能伸出笼外,嘴能伸出笼外部分,这是造成损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故笼舍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完善监控设施,对园区危险地方、游客数量集中区域进行实时监控,有效记录园区整体情况。
第三,配备医疗救助设备和医务人员。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基础的医疗救助能够极大程度降低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案例3中张某某的右手臂被咬断后,独自一人来到动物园门口等待救治。经过一段时间后动物园工作人员才到现场,使得伤口没有及时处理得到救治,诊断为三级伤残。这就说明动物园在医疗救助的配备上应该十分重视,遇到突发问题需第一时间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提供基本诊疗的条件,使伤害降到最低。
第四,工作人员的巡查义务。动物园游客人数众多,并且以中小学生为主,因此动物园的巡查工作更应该重视,每个馆舍都应该安排定期巡查人员,对于不遵守馆内准则的游客,巡查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制止并进到提醒义务。在案例3和4中,事故发生时动物园管理人员并未在场进行监管和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因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这些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动物园应该对巡查人员的工作安排更加重视。
四、结语
虽然在《侵权责任法》第81条并没有明确提出由于受害人过错减轻或免除动物园责任,但是从司法实践和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当认为,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动物园在我国多是公益事业组织,饲养动物通常具有科普和教育性质以及保护自然生态,是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而非进行商业营利,保存动物物种多样性。游客在动物园或者类似的公共场所应该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景点内的相关规则和安全制度规定等来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购买人身安全保险,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就可以请求保险赔偿,避免陷入受害者没有经济能力又面临巨额医疗费用的困境。
作者:文敏
来源:无讼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