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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山东2200吨大蒜出口韩国遭不公平贸易 北京律师代理蒜商

发布日期:2015-03-03 阅读:

山东2200吨大蒜出口韩国遭不公平贸易

北京律师代理蒜商依**

不久前引发中韩舆论热议的“中国2200吨出口大蒜遭韩国退回事件”仍在持续发酵。去年11月份,韩国政府通过招标进口山东兰陵县产的大蒜2200吨,山东蒜农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从山东出口的这批大蒜先在国内经过了韩国方面的检测,经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人员在场监督检查并验货合格后装船、铅封。抵达釜山港口后,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等进行了第二次检测,结果却显示不合格,2200吨大蒜遭韩方退回。这给山东蒜商、蒜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很多蒜农第一次从事对外贸易,最初的资金都是通过各种途径东拼西凑筹集而来,大蒜被退后,考虑到货物在韩国釜山港口高额的储藏费用,蒜商、蒜农暂决定先通过山东当地银行等提供贷款将货物返送回国。据不完全估计,这一退回事件造成蒜农的经济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蒜商、蒜农无法接受遭遇不公平贸易致使货物被退回的理由,开始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就目前处理结果来看,全部责任和后果由蒜农承担,交通费、港口滞留的费用等均由蒜农提前预付且有去无回,这一点令蒜农无法理解。对此,蒜农质疑韩国大蒜行情有变,导致韩国方面无诚意购买此批山东大蒜。蒜农无奈首先选择求助中国驻韩大使馆,并尝试由大使馆一直在与韩国的农林部门和外交部门进行交涉。交涉无果后,蒜商、蒜农开始求助于依**,为帮助中国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因贸易不公造成损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蒋琪律师、孙书佳律师义务接受了苍山县金亿发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县裕隆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辰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以及山东蒜农委托,免除一切代理费用,正式签订代理协议,并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朱伟东教授一行三人组成国际法律援助小组赴山东进行走访和调研。在查阅分析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本、听取蒜商和蒜农描述案情、对相关贸易法律问题进行审慎研究后,律师就本次事件发表了公开声明。

蒋琪律师

针对此次纠纷的具体内容,蒋琪律师认为,此次纠纷中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至少存在三个问题,在公开声明中一一向韩方提出质疑。

首先,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和蒜农之间的贸易条款存在不公平内容,部分为“软条款”。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向蒜农订立的条款规定,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须依次通过韩国国家食品医药安全处的食品安全检验、韩国农林畜产检验本部的植物病虫检验和韩国农管所的质量检验。在前述三项政府检验完成之后,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还必须向银行出具一份文件表明可以支付货款,银行才会向蒜农支付90%的货款。在此之后还要通过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再次检验合格后,蒜农才可以拿到剩余 10%的货款。正常的国际贸易流程是,中标后采购方发过来信用证,供货方可以修改信用证上不合适的条款,要是要货方不修改,蒜农可以不做这批贸易。而韩国流通公社是先让蒜农打了10%的保证金,才给开具的信用证,抹杀了蒜农修改信用证的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韩方在事后回应中只字未提。蒋琪律师表示,根据条款内容,韩国方面掌握全部主动权,可以因任何原因拒绝向银行出示付款文件,而这一点是蒜农一方经过自身任何努力都无法改变的,完全受控于韩国一方,蒜农处于明显的劣势,这些贸易流程并不公平。

第二,韩国农管所质量检查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尚有待商榷。首先,韩国买方人员在发货前派专人在现场进行检验,验货合格后方才装船运输,但货物到达釜山港口后又被农管所认定为货物质量不合格,这其中的流程是否合理值得探讨。就蒜农之一宋先生供货的600吨大蒜而言,韩国方面在30个货柜中选取了6个进行开箱抽样检验,按照发货前韩国方面派专员检验的方法再次检验,却发现不合格,而在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后再次进行的复检中,韩国农管所仍在第一次检验的6个货柜中抽样检验,律师对这一检验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所质疑。涉事蒜农称他们另找了韩国的一家机构复检,结果为合格,但农管院对此结果并不认可,事蒜农要求韩国农管院复检,但结果还是判定为不合格。韩国农管所的检验方法和流程均不对外公布,全程没有蒜农参与,蒜农直接收到检验结果,农管所认定的轻缺点和重缺点界限很模糊,检测大蒜时不允许当事蒜农和代理人观摩,这一点也让人无法信服。

第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第51条规定,如果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且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解除合同。如忽略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的检验程序合法性问题,即便到港大蒜存在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检验的大蒜重度缺陷超标问题,但所谓的“检验结果”显示大蒜重度缺陷比率为7%。仅仅比合同约定超标2%,不应当视为重大的根本违约。这种退运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也许另有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农产品价格下降、中韩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等其他隐情使然。蒋琪律师认为,在食品安全检验、植物病虫检验两项检验全部合格的情况下,韩商单方面退回全部货物明显违法且显失公平。根据国际商业习惯,即使交付的大蒜存在重度缺陷超标情况,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也应该采取收取货物、减价销售的方式减轻损失,而不应该径直返送货物,使得蒜商、蒜农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蒋琪律师表示,希望韩国方面能够在接收律师函和公开信后,积极予以沟通协调,履行买方义务,赔偿蒜农损失。如韩国方面愿就此事进行协调,蒋律师等将代表蒜农一方与韩方进行谈判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如果韩方拒绝回应或赔偿,律师将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蒜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蒋琪律师称,这次不仅仅要为山东蒜商蒜农提供法律代理义务维权,更是为不公平的中韩农产品贸易而战斗。

这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国际贸易纠纷,更反映了中韩农产品贸易的现状与保护水平。近年来,中韩两国农产品贸易发展迅速,中国已成韩国第二大农产品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但是,随之而来的贸易摩擦也时有发生。大蒜虽小,却曾引发过中韩两国间的贸易战。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出口韩国的大蒜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使得韩国大蒜的批发价格大幅下跌。韩国驻华大使馆的商务官员介绍称,韩国有30%的农户以种植大蒜为生,为此他们前往政府部门抗议示威。迫于压力,韩国政府自1999年11月18日起暂停从中国进口大蒜,并将大蒜的关税调整到315%,并于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大蒜采取保障性措施。作为回应,中方则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提(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1999年,韩国出口中国的手机总金额为4100万美元,并以300%的速度增长;而出口中国的聚乙烯总金额高达4.71亿美元。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报复性措施会对韩国这两个行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受此影响,三星、LG等企业的股票应声下跌,韩国政府被指“因小失大”。双方“开战”55天后,中韩达成协议:中国恢复进口,而韩国将每年向中国进口大蒜的量控制在1.4万吨,相当于韩国一年大蒜消费量的5%,并维持对中国进口大蒜的高关税。

这次退运事件发生后,2月4日,韩国首尔广播电视台SBS回顾了15年前因大蒜引发的“中韩贸易战”,并担忧此事会不会重燃战火。同时,中国商务部要求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及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积极协调有关企业并与韩方进行沟通交涉,并表示希望韩方从中韩经贸合作大局出发,对本次事件妥善处理,维护中韩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

2014年中韩双边货物贸易总额约为2400亿美元,保持年平均增长20%的速度。2012年,中国已超过日、美,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最大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国,韩国已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和第二大进口国。2015年中国农历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2月25日),中韩双方完成了中韩自贸协定(FTA)全部文本的草签,对协定内容进行了确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这是中国迄今为止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领域范围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市场普遍认为FTA将有助于促进商品交易和激活投资,将极大地促进双边贸易,中韩贸易正向着更为开放、有序的环境迈进。

面对发展新常态,两国律师业务也面临着中韩FTA的启动所带来的新挑战,由蒋琪律师带领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法团队长期关注国际贸易动态,积极推动构建国际贸易法治环境。2015年2月2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与韩国韩星律师事务所在韩国首尔召开了首届“中韩律师FTA研讨会”,形成并发布了《首届中韩律师FTA研讨会的七项公开成果》,内容涉及中韩FTA框架下两国间服务贸易、商品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贸易救济、纠纷解决机制及中韩FTA的签订给中韩两国律师新机遇。

蒋琪律师表示,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后,两国间将会有更多的农产品交易,希望从事中韩农产品贸易的中国农民能够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更希望韩方积极敦促解决此次事件,避免因不公平贸易给中韩贸易带来阴影。借此中韩FTA生效之际,作为唇齿相依、互为重要贸易伙伴中韩两国人民,让我们共同关心、关注山东大蒜遭韩商退货事件,关爱毫无国际贸易经验的蒜农,共同保护韩国、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妥善解决危机,共同面向未来。

作者:秦石 来源:中国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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