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学术研究】张建伟:司法四病

发布日期:2015-01-16 阅读:

文/张建伟

 

扁鹊见蔡桓公是我少年时期熟悉的故事,那时法家正红得当时,韩非子正是法家发代表人物,他讲的扁鹊故事自然有机会传播开来。这个故事让我知道了古时有个名字古怪的医生叫扁鹊(后来才知道那只是个绰号,真名叫秦越人),顺便记住了两个成语:讳疾忌医和病入膏肓。那时蔡桓公病重,扁鹊见医术之所不及,一溜烟跑到秦国去,避免“医死了人”,闹出“医患纠纷”。年纪稍长,又知道三国时期有个名医华佗,要给曹操开颅治疗风疾,反被阿瞒疑心,不小心丢了性命。这是另一个讳疾忌医的故事,而且让我知道了作医生有时也是凶险万状。

 

不过,人之患在好为人“医”,有时闲极无聊,也想过把医生瘾,不敢为人诊病,就拿司法练手。

 

我观近年来的司法领域,真感觉目迷五色兼热闹非凡——不但一系列指标性案件吸引了万众围观和热议,有的案件还激起了对立的两派的口诛笔伐,掀起骂战。舆论的狂欢一波又一波,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也有,曾经的“三盲院长”、“舞女法官”,如今的法官组团嫖娼和开房偷欢,使波澜起伏的舆论带有一抹桃红。

 

这实在让人有些不安,司法乃解决各种纠纷的国家机制,人们期望它保障正义不遭灭顶,在惊涛骇浪中,也许司法是让希望不致沉沦的诺亚方舟。许多人把司法抬得很高,誉之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似不为过,但我们常常发现,这防线有时不过是“马其诺防线”,经不起一场闪电战的摧折。

 

司法是不是染了点小疾在身才会如此?

 

我穿上白大褂(现在好像穿绿色的才正宗,且不去管它),对司法望闻问切一番。这一看不打紧,一看就看出点毛病,让自己有点不太开心。我发现司法的毛病有四,拿纸笔来,让我分述如下:

 

一曰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乃陈年旧疾,《窦娥冤》中的知县桃杌和《杨三姐告状》中的县长牛成,都是这方面的代表。他们把前来打官司的都看作衣食父母,银子决定了司法的走向。这种风气无代无之,便是到了当代,也还不免,真令人浩叹。司法腐败乃公权力腐败的一种,通常与金钱利益有关,“有钱能使法官推磨”,这是不易的规律。对于司法腐败,人们怨愤已久(连腐败者在台上时谈起腐败来也是义愤填膺呢),也给予了足够的警惕。此病乃深藏不露之病,好治也不好治,好治在见光便死,把罪恶揭露出来,病就去了一半;不好治在病发在暗箱之中,通常不为外界所知,司法带病运行,一时奈何它不得。

 

二曰司法专横。司法专横的一般含义就是法官个人的专横,在行使司法权力时表现为任意妄为、专断强横。司法应以法律为准绳,何能为法官玩于股掌之上耶?!然则司法专横偏偏表现为司法人员“飘飘然,‘乾纲独断’,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法官为准绳’。先入为主,不能兼听,不能居中裁判,不能自持,言行出格。傲傲然,如黄蜂,如公鸡,有损形象,有辱使命。”(黄永维:《法官职业素质随想》)古时《十五贯》中的知县过于执就属于专横司法的法官。法官的专横与腐败常常结合在一起,司法之所以腐败往往因为腐败者掌握着专横的权力,但司法专横本不以腐败为条件,不受贿赂的法官也可能会在缺乏有效制约的前提下行使专横的权力。清代小说家刘鄂在《老残游记》一书中便痛诋清官造就的司法专横:“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盖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自以为我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吾人亲目所睹,不知凡几矣……作者苦心愿天下清官勿以不要钱便可任性妄为也。”这里刘鄂所痛诋的清官,并非所有的清官,而只是清官中滥施刑事司法权的酷吏。对于司法专横,少有人瞩目,实际上,论对司法公正的戕害,司法专横并不亚于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是司法运作不良的各自独立的两项表现形式,不过有时它们也结合在一起,因为腐败者之所以腐败的原因,是由于他们掌握着专横的权力。在当代司法活动中,司法上的专断常常表现为“领导拍板”处断案件的做法,无论是否依托会议(包括审判委员会)的形式,往往都不离个人专断的本质,这种个人专断也是司法专横的常见形式。

 

三曰司法伪善。古时衙门审案,公堂之上常悬挂一匾,上书“明镜高悬”四个大字,这类宣示不知是裁判者自我提醒还是自我标榜,抑或是做给一般民众看看,大概都不过是一种政治或者司法装潢。如今一些司法机关也常有动人口号,十分打动人心,但往往经不起严格检视。在司法为民的口号喊得震天价响的同时,却是司法人员与民众越加疏离——过去法衙寒酸,但百姓入门不难;现在高楼矗立,民众却常阻于门外,被门前两只石狮漠视。司法左一个透明右一个公开,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却实行伪公开主义,名义上公开审判,旁听席位却事先安排法官家属或者脱了制服的法官、法警填满,外面一早奔过来想来旁听的,大宅——门儿都没有;媒体也精心安排央级媒体昂然进入,其他记者朋友只能大眼瞪小眼,在门外等着吃点庭审的残羹冷炙。有的指标性案件开庭,不过是表演式审判(Show Trial)居然庭前进行排练,一次不满意还要再来一次,甚至拉上律师一起彩排,把庭审当作“春晚”来处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曰司法庸懦。庸者,平庸、庸碌也;懦者,懦弱、卑屈也。此一大怪事,既然司法专横又何来司法庸懦?说怪也不怪,司法专横乃对于无权无势无钱的小民草民P民而言。对下骄者对上必谄,对民众专横者对于长官必庸懦,对于来自上位权力的干预,怎敢说个不字?司法专横亦常见司法无能,有某上访者前来法院缠闹,要求法院赔钱,理由是法官用法槌敲击法台令其受惊,精神衰弱寝食难安,法院被他缠闹,赔五万元了事,腾笑四方。司法机关乃一强势机关,有国家司法权在握,居然面对一刁民而束手无策,乖乖就范,成何体统?何况此五万元乃纳税人的钱怎能随意支取,供难缠小鬼索去?

 

上述四项乃病症也,若不细加分析病因,便不配做个合格的郎中。这些病害症,病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司法伪善和司法庸懦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众无法通过民主机制达到对司法权的掌握。实际上,人民通常不可能共同行使司法权,只能将其“委托”给遴选出来的一小部分人行使,司法的良莠取决于这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也取决于民众能否通过民主途径制约这些掌握司法权柄的官员,作布道做不到,司法就容易颓坏。

 

司法腐败的原因在于利益追逐的官僚特征未能遭遇制度的横阻,于是腐败的动机与腐败的机会相遇媾和,金钱或者其他利益就左右了司法。

 

就司法专横的病因来说,国家是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对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合法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在权力高度集中、政府对社会严密控制的国家,司法制度是安排通常使司法者承旨司法,这种司法不是向人民负责,而是充当统治人民的工具。在这种体制下,司法机关通常表现为对任何来源的监督和制约都表现出强烈的敌意,滥用司法权来达到使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屈服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维护本部门利益,上下袒护,牺牲当事人利益,明知司法不公正而进行判决或者拒不纠正,司法专横就充分展现出来。

 

 

但是,现代社会民众对司法期待很高,不良的司法会激起社会的不满,为了平息社会的不满情绪,挽救司法的公信力,就需要丢司法加以改良。当无法真正治疗司法恶疾的情况下,不妨贴点膏药,做点保守治疗的外科功夫,让街市呈现表面的太平,上司满意,本官就有了升迁的机会,其乐融融,于是司法伪善便搬演出台。

 

司法庸懦主要来自司法官僚体制,官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不对人民负责只对给他官做的人负责,于是对于权力上位者只有百般逢迎,出现懦弱、卑屈的姿态。人民决定不了本官的仕途前程,当然就“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刁民一出,可能会影响本官的前程,上司会怪罪不会办事,于是用钱摆平,求得一时的平安。

 

既然病因如此,如何医治?我非悬壶济世的良医,也无起死回生的良方,不过,既然要非法行医一回,不妨把冒充医生做到底,提出几条治病之术,或可误打误撞,讨来个利市:

 

司法人员滥用权力,通常是在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正当程序约束的条件下或者冲破程序的约束而形成的,历史上它可能得到最高权力者的鼓励或者默许(如称帝后的武则天对酷吏的任用)。所以,要遏止司法专横,必须建立起合乎人权保障、设计合理、周密、科学的程序,特别是程序本身要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同时,必须有效地制约司法官,使之正当行使手中的权力,即司法活动要符合“程序的正当性”,只有这样,才能既剪除赃官,也剪除自命清廉、恣行暴虐的酷吏。

 

官民疏离的原因之一是对于接受“委托”的司法人员是如何行使权力的,“委托人”(人民)未能实现知情权。在民主机制健全的社会,人民的知情权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保障的,就是说,人民是通过新闻媒体来获知事实真相。对于专横的司法活动,人民可以加以批评,促其改进,舆论压力可以促成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所以在人民有充分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社会,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司法伪善和司法庸懦会受到极大的遏制。反之,不良司法就难以得到改善。

 

近年来,新闻媒体在揭露司法腐败和专横、发挥对司法活动监督作用方面同样取得了相当成效。一些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和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例和事实被披露,促进了这些案件和事实的及时、公正处理。不过,新闻舆论所具有的强大力量还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它在监督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潜力还有待挖掘。新闻舆论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机制,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不过,在缺乏必要的约束时它也有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损害,但只要建立必要的约束制度,就能够对司法活动公正而高效地进行起到保障作用而避免其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这些药方虽然有效,但不是什么了不起的秘方,有识者谁不知之?只不过,病是病,药是药,常不发生交集,到头来还是药是药,病是病,这才令人焦急。好在本人只是打酱油的,冒充大夫胡言乱语一番,各位看官姑妄听之,千万不要当真。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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