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有专家总结出了五大看点,令人遗憾的是,对影响诚信社会建设和法律权威的拒执罪,无人理会。
所以笔者要写这篇文章,感概我国老赖太多,法律对老赖无能为力。如果读者或者法律人士要谴责文中的部分观点比较偏激的话,请你们多了解一下执行难现状,如果是律师朋友,试问,你们代理的申请执行案件中完全执行到位的有多少?如果是法官或其他知情人士,请问,你们所知道的法院的执行率是多少?执行到位率是多少?执结率是多少?老赖中被以拒执罪判刑的有多少?
见识过官司的法律人士均会有这样的印象,法官在审判调解时,在执行过程中调解时,多会对原告或申请人说,如果被告愿意出现钱的话,最好让步接受调解,否则,等到执行时,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此时,聪明的原告多会选择吃亏让步,接受调解拿现钱。因为其知道假如坚持到底,惹怒被告人的话,什么都得不到。也就是说,欠钱的是他妈的大爷,权利人成了孙子了,导致出现此类现状的罪魁祸首之一即在于傻逼立法者制订出的奇葩的拒执罪法律。
且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仅是增加了量刑幅度,增加了单位犯罪,指望以此来震慑老赖。再看对拒执罪的立法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症结就在于此,将拒执罪定性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或情节犯,只有行为严重到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才定罪处罚,欠缺科学性及合理性。实践中,一般都将查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作为法院或申请人的义务,此做法上加重了法院和申请人的负担,并与逻辑不符,违反常人思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哪能将证明债务人有还款能力作为债权人的责任,这种变态做法等于是,我借给某某钱了,我想讨债,必须得证明欠债的有钱才能讨债,这是哪位高人脑子被开水烧坏后制订的奇葩法律?
此外,凡属涉嫌犯罪案件,或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拒执罪却成了被踢的皮球,没人愿意行使侦查权。通常时,法院难以找到财产,被申请人逼急了,譬如申请人要上访,要喝农药,或者上访到政法委等机关,或者申请人确实因为老赖的原因实在揭不开锅,太可怜了,执行法官想尽办法担负起侦查权的任务,问题是,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和设备,如何搜集证据,查找财产?
更可恨的是,纵使法官千辛万苦将全部证据准备扎实后,公安部门也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究其原因,一则,从实情出发,公安部门本就案多人少,谁愿意理你法院的破事;其二,侦办拒执罪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为法院办好事,又得不到好处;其三,拒不立案,没有任何不良后果,法官不会以信访来施加压力,申请人也只会跑到法院来上访,告法院不作为,不会跑到公安局门口喝农药。于是,公安机关不会傻到热心办理拒执罪的程度。
此外,要求证明老赖有能力而不执行才能定罪规定太不科学。证明老赖有能力,就得查找财产,法官就那么傻,找到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并执行到位,却去定老赖的罪?找到财产就能执行,等于老赖无罪,找不到财产,推定老赖无能力,也是无罪。这他妈的谁想出来的法律?
言归正传,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已经负有完全执行裁判文书的义务,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不执行的借口。纵使有不可抗力,生活陷入困难等情有可原的因素,其也应及时向法院或申请人说明,而非怀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公然蔑视法律权威。也就是说,老赖没钱可以,但你应自己承担证明责任,而非有法院或申请人证明你有能力还当老赖。
并且,老赖行为危害的是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及申请人权益,法院和申请人均是受害者。现有情况证明,将拒执罪改由公安机关侦查这种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程序设计,只会让程序空转,引发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对老赖的追诉和打击。实践中,完全不需要经过侦查程序,执行法官凭借执行过程中查证的被执行人的相应材料,足可认定其行为性质,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决定立案后,移送刑事审判庭直接审理定罪。何况,扰乱法庭罪就可由法院径行审判并定罪,拒执罪也不是不可由法院直接审理定罪。或者规定,被执行人超过一定期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就有权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立案侦查。
同时,完全不必要查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才可定罪处罚。应该做出这样的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就应向法院申报财产,并遵守限高令,一定期限内即不申报财产又不执行的,就应定罪处罚。或者被执行人未将相应义务履行完毕以前有违反限高令,处分大额财产等明显规避执行行为的,也应定罪处罚。并将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几类情形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想的状态是,被执行人超过履行期限不履行义务变为老赖的,应该进入类似“通缉令”的黑名单。一旦老赖住店、办理存取款、乘坐飞机、火车或被民警查身份证时,相关读卡器械就发出警报,让老赖无处可走。至少,要让老赖处于被管制状态,长时间外出或变换住址、工作时,向法院申报,否则处罚。如果有观点认为此做法太不人道,那我告诉你,谁他妈让老赖成为老赖的,谁他妈让老赖不还钱还牛逼哄哄的?我们不能冠冕堂皇地打着和谐社会,人性化执法的幌子,制定出无用的法律,让坏人横行,老人遭殃的法律,而应,提高违规者成本,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
否则,在经济发达,陌生人间的交往、交易增多的背景下,只能自求多福,别遇见老赖。尤其是祝愿立法者别碰上老赖。
最后,提出不成熟的立法建议: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三个月内,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又不申报财产的;或者未执行完毕前有高消费行为或者其他规避执行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直接负责人,主要责任人按前款规定定罪处罚,对单位并处罚金。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犯本条罪,由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或有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作者:实话史说 来源:法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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