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记录我国律师业发展史,展示律师业的发展成就,全国律协积极开展律师业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中国律师》特设“口述历史”栏目,将整理的视频资料以文字形式再现,以飨读者。
谭文矶:律师队伍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谭文矶,生于1926年10月;解放前毕业于朝阳学院。任职经历:1950年10月,司法部狱政司、东北修建委工作;1952年10月,司法部行政司、普通法院司、公律司工作;1959年,宁夏建工局工作;1980年4月,司法部公律司干部,先后任副司长、司长。曾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兼秘书长。1988年退休。
《宪法》颁布后,正式开展律师工作
我是1950年9月到的司法部,当时还没有被分到公证律师司。两个月以后抗美援朝开始了,中央人民政府各个部开始搞抗美援朝,年轻人都报名,一下批了2000多人,大多是我们这些年轻的知识分子,离开司法部,参加抗美援朝,周总理来送我们,那个时候我才20多岁。当时我被分配修建飞机场,修兵营。在修飞机场两年多的时间里,我给一个总工程师当秘书,当时东北没有搞政法工作。后来到1952年年底,停战谈判,我们这些抗美援朝的人又回到了司法部。回来的时候,国家在搞司法改革,变成五个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法制委员会还有政法委员会合在一起办公。原来司法部大概两、三百人,一下减成一百多人了,司法部就变成两个组,一个叫司法行政组,一个叫干事组,狱监司取消了,监狱调到公安部,而我则到了行政组。
什么时候才开始有律师的呢?原来法院里面有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就是有一些被告人必须要找一个律师帮助辩护,法院就给他派一个公设辩护人。我回来的时候还没有律师,大概是在1954年9月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规定有辩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请律师辩护,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写了出来。这样司法部就从司法行政组组建了公证律师司,王汝琪当了公证律师司的司长,从司法行政组分到公正律师司,开始做律师工作。王汝琪司长身体不太好,很少出去,我就跟着公证律师司一个副司长到处跑,调查了解底下怎么开展律师工作,有什么困难,然后回来再研究,研究完以后给国务院写一个报告。摸索了一段时间之后,到1956年3月份,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律师工作座谈会,把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人都集结起来研究一下律师工作怎么开展。司法厅的,还有搞过律师工作的都来开会,研究从《宪法》开始到1956年这一年多时间来律师工作的进展,写了一个《律师专情》和《律师收费办法》上报国务院,过了两、三个月国务院把这个《办法》批下来,然后司法部将这个《办法》发下去,大家根据这个办法来正式开展律师工作。当时律师不是现在所谓的法律工作者,那个时候还是作为社会团体来搞的,有收费机制,但收钱收得很少,不够的话由司法业务费补贴。那时候也不叫律师事务所,叫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当时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社会团体,律师协会也是社会团体。大概在1957年6、7月份,约有19个省成立了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大约有800多个。法律顾问处的人不多,像上海、天津、北京、广州这些地方多一点,其他地方都是两、三个律师。到“反右”以前,约有两千五、六百个律师,另外还有兼职律师大约三百多个,还有实习律师两、三百人。大概是这么个数字,这些律师大多是从法院抽调来的,还有法律学校毕业出来的一些人。
司法部撤销、恢复前后
“反右”的时候抓了不少人,首当其冲的是律师。因为律师为“坏人”辩护,那时候不是搞阶级斗争嘛!有些法官就说律师,你怎么为坏人说话呢?当时的确有一些律师被打成“右派”了,没有被打成“右派”的也不愿意再干了。“反右”以后又反右倾,把司法部也给撤了,律师也就没有了。我们也都不搞政法工作了,司法部两百多人分到西北、西南,司长级反党集团党组成员有9个,王汝琪也被弄到上海什么外语学院处分了。
有争论说反右派把律师反掉了,这当然有点关系,真正的原因还是法制建设不健全。那时候检察院、法院、司法部打成右派的不少,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庭长贾潜是国民党时期的法学家,也是共产党员,他主张无罪推定,但那个时候就要有罪推定,结果贾潜被打成右派。所以大家不敢做律师是跟反右派有点关系,真正原因还是法制建设的问题。法制建设不上轨道的话,什么保障人权啊那都是空话一句。
从司法部建起到司法部撤消,名义上都是史良为部长,魏文伯是党组书记、第一副部长。那时候我还不是领导,还跟着王汝琪跑前跑后的,而且我们3名干部还下放到河南劳动锻炼了一年,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快到年底又突然把我们弄了回来,我们以为是锻炼完了,谁知道是司法部撤消了。剩下二百多人最后就留了一、二十人,除分到高院去搞司法行政以外,我们这二百多人大部分改行,下放到各个部门,有的去下面教书了,恢复司法部的时候我们回来大概有三十多个人。我再回来就是1980年,那时候都50多岁了,在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干本行干了11年。
恢复司法部以后,招了半天才有一万多律师。为什么现在能有这么多律师,邓小平同志看出这个问题,他说律师起码要有20万才够。当时规定的律师条件没有现在这么具体,就是我们五、六人参与给国务院写的报告里面规定几种人。只需要学过两年司法的,法律学校还是法律专科学过两年法律的、做过一年司法工作的,就可以经过司法部审查批准后当律师了。所以开始是从法院抽调来一些人,那个时候还叫审判员;另外,有些学校的人懂法律但是没有在法院工作过,兼职来搞律师工作的,叫做兼职律师;有些虽然学过法律但是没有做过律师、也没有搞过政法工作的,就叫做实习律师,那个报告里面大概是这么规定的,而且规定法律顾问处和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不是公务员。社会团体收费要自给,但是那时候收费办法规定的比较少。我记得当时国务院批准的收费办法,一般刑事案件是10块钱,一般民事案件没有标的不能超过10块钱,有标的大概最高不能超过150块钱,写个状子大概也就2块钱,接待法律咨询不收钱,根本就不够开支,那时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是40块钱。后来司法部批下来,费用不足的地方由司法业务费补充,那时候司法业务费还是司法部管着的,连法院的费用都是司法部管,法院编制多少人,多少经费,都还是由司法部管的。律师规定要收费自给,但是经济还有保障,所以还有人愿意干。
律师最初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开始的时候为什么搞成国家法律工作者,我们不是有教训嘛,不敢再搞了,律师没有后台啊,弄不好又是麻烦事。干脆搞成公务员,不敢明说公务员就叫国家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等于是集体办公的地方,不明说是司法行政机关,实际上就是一个司法厅(局)底下的一个单位,反正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就是干部啊,所以人家才敢干。从1979年底到1980年开始我们搞《律师暂行条例》,那时候不叫律师法。说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内部其实是干部,对外含含糊糊,那时候已经开始改革开放了,所以律师的业务不光是民事、刑事,还有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配合对外开放的形势,后来公私合营什么的就慢慢都有了,不能光有民事代理、刑事案件,所以搞了五、六条内容,也叫律师收费,但当时是根本不能自给的。现在可以了,这当然是跟经济改革开放有关系。这是我们摸索着搞,才有这么个结果,所以制定《律师暂行条例》。我们经常出国考察,借鉴外国的经验。越看越发现我们这种律师形式是不成的,也不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光搞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那怎么行?所以真正的律师业务是对外的。后来律师慢慢发展起来,与改革开放把经济搞活有很大的关系,要是没有这种环境,我们的律师行业根本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现在搞经济建设,需要打官司还是谈判,或者协商解决,不能上面说了算,所以说和经济建设也有很大的关系。今后经济更发展的话,需要的律师可能还要多。在搞《律师法》的时候我已经离开司法部了,1991年的第一届律师协会届满,我就离开工作岗位退休了。
律师协会实际上是司法部的一个部门,当时的会长是邹瑜,副会长是陈卓,我这个司长当了秘书长。司法部恢复后,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向国家公务员这边靠是不行的,因为缺乏编制。那律师队伍怎么办?记得那时候我已经到了律师协会,大家慢慢摸索着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最初还不敢搞现在这种,那时候陈卓和我商量说干脆搞合作制的,个人可以开的,但大多数都是搞合作制。几个律师在一起合作,起码这个合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后来看合作制也不行,就搞了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冒着“自由化”的风险搞这个,慢慢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变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那时候我们就将这些规定到《律师法》里面了,整个过程大概就是这样。
对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原因的两点看法
律师队伍为什么能发展到这个地步,我的看法是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跟法制建设有关系。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了,就会觉得需要律师了,政法部门领导也需要律师。另一个是跟经济改革开放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没有改革开放,律师队伍也拓展不了,民事案件没有多少,律师大多不愿意做刑事案件。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蓬勃发展,经济往来,签订合同什么的就很需要律师,不然让人骗了都不知道,签了合同就要办事,没有律师给帮助的确不好办。这是我在搞律师工作过程中体会到的两点,现在讲依据法律办事,律师就是依照法律来办事的,外国也是强调依据法律办事。所以我看到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得这么好,非常高兴。
作者:谭文矶 来源: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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