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注】本文系作者 菠菜 向“法律读品”赐稿,作者公号:菠菜笔记(微信号:bocaibiji),原题:《韩庚自曝偷电脑,包含了多少法律信息?》,在此致谢。小编欢迎广大“读友”提出批评建议,更欢迎分享您的观点和思想,来稿请发送至:leo1934@qq.com。
这几天娱乐圈很热闹,在“柳岩伴娘门”之后,韩庚摊上事了!作为包贝尔伴郎团的韩庚同学又被网友挖出曾笑嘻嘻讲述偷东西的黑历史,一举跃居上升为热门话题。
作为围观群众,首先还是一起了解下事情的经过,在2015年电影《万物生长》北京发布会当天,韩庚进行了一段日后让他后悔莫及的对话。我相信此刻他的内心是崩溃的!
撒贝宁问:你的青春有多坏?
韩庚答:在我们学校有一个计算机系,他们每个人都有一台电脑,等到放假时,我们这中专部就会找人去租,租完之后就快毕业了,我看他(失主)也没要,我跟我同学就把这个电脑搬走了,卖掉了。
这样的回答,让法制栏目《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出了一身冷汗,但还是机智回答:今天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自首。
撒贝宁又问: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韩庚答:应该是12年之前。
撒贝宁马上补充:那应该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到了这个时候按道理,应该可以结束这个话题,但是韩庚同学不知道是哪根筋搭错了,越说越起劲!顺便把自己多次偷音像带的事也说了。
这是韩庚当时聊这件事的表情,不知道在时隔近1年之后,被挖出来曝光,他现在还能笑的这么开心不?
求此刻韩庚的心理阴影面积是多大!
说实话,韩庚是不是犯罪,需要判多久,根据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因此不需要我们多操心,但是韩庚和撒贝宁这一席简短的对话,却包含了很多法律信息。
一、关于“搬(偷)电脑”
韩庚的语文功底应该比较好,用词很有创造性!和窃书不算偷一样,他用了搬电脑来代替了偷电脑。但是法律条文却写的明明白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韩庚自己的说法,“卖”电脑应该是2002年左右,当时电脑的价格肯定比现在要高,但具体是什么价格,需要当事人才清楚。但法律上关于盗窃的数额却有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按照这个标准,盗窃1台电脑应该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若盗窃多台电脑,在量刑上则可能受到更重处罚。
二、追诉时效是个什么玩意?
在发布会现场,撒贝宁听到韩庚说是13年之前的事,就机智回答了一句: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那追诉时效是个什么玩意?是不是只要犯罪了过了很多年就可以不用担心被追责了?
看下法律是怎么说的: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然而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在2002,当时那所中专学校报案了,公安立案了,就不需要考虑追诉期的问题了。韩庚同学还是要小心哦!
三、公开承认自己犯了罪就是自首吗?
在发布会现场,《今日说法》节目主持人撒贝宁在听韩庚说偷电脑的事后,机制解围说:这是自首,坦白!首先要给小撒的机智打95分,但是关于自首,小撒可能弄错了!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因此,韩庚这种行为,既没有向公安机关坦白,也没有向有关团体说明,只是在公开场合的一种自我爆料,不能算作是自首!
四、偷价格不贵的磁带算不算犯罪?
发布会现场上,韩庚同学在自黑的道路上一路狂奔!好不容易,把偷电脑的事情说完,他又自曝穿着军大衣多次在音像店“顺磁带”。到这里,就有疑问了,音像店的磁带价格一般不到500元,达不到盗窃罪的起点,难道顺磁带就可以光明正大了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多次盗窃,指在二年内盗窃达到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因此,多次“顺”价格不贵重的物品,一样会构成盗窃罪!各位亲,切不可以身试法!
4月3日,韩庚在微博上发布了声明。
身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影响甚大,应该树立良好典范,尤其对喜爱的粉丝,当然,对韩庚这样的“错误”,也该理性对待,这也提醒我们:懂点法律,学点法律有多重要!
据说,很多经纪人在看了韩庚在发布会上的表现后,已经对艺人进行了紧急普法教育,也算是为中国法律的普及、推广做了积极贡献!
来源:法律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