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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潘晓燕:环保警察专职化

发布日期:2015-03-06 阅读:

你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诉求。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却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律师今年提出环保警察专职化提案。她认为应当设立环保警察专职化制度,提高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能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中国已设有铁路警察、海关缉私警察、交通警察、林业警察等。据记者了解,目前环保警察队伍已陆续在湖北、安徽、河北、辽宁亮相,打击环境犯罪进入专业化新阶段。

 

潘晓燕介绍,长期以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中,经常遭到违法企业的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环保执法不力。因此,通过环保警察对环境违法者进行刑事拘留,提高执法威慑力,可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她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环保警察机制。成立“××省环境保护公安局,同时加挂“××省公安厅环境违法侦查局牌子,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制定环保警察有关制度,明确执法职能范围。该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执法度,对环境违法者行使执法职能。

 

同时,充分行使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权,修订完善各地方的环境保护条例,让环境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目前,全国多地环保警察多通过三种方式执法:一是环保部门提供线索,根据前期检测,够得上刑事案件标准的,移交警方侦办,这是一种传统模式;第二种是警方主动发现,事先介入调查取证,同时提前商情环保部门,联合执法,依据后者监测认定;再者就是接群众举报和社区民警反映后,主动出击。

 

潘晓燕介绍,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力还不足,处罚额度普遍偏低,有些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能直接处罚,排污企业处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中。目前,因环境违法而受拘役或判刑者寥寥无几。

 

因此,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严重违法的,环保警察可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甚至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超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各类有害重金属、苯并芘、放射性等有毒物质)的,就应予以量刑,因为排放此类污染物相当于在慢性杀人;排放其它类污染物超标若干倍的也应予以量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应建立与之配套的环境公诉制度。

 

此外,潘晓燕认为根据环境污染的案件证据一过时间就不容易保留,很容易被破坏这一特点,她建议公安、环保、法院、检察院加强联动紧密配合,充分行使环保警察所拥有的刑事执法权,强制扣押、行政拘留各种执法方式,对于破坏环境、破坏秩序,抗法等可以采取硬性措施,提升对环境污染者的震慑力。

作者:沈念祖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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