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行业动态】全国律协正面临着紧迫、重大的“被考核”

发布日期:2015-04-15 阅读:

(原标题)中国律师是司法改革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主力军

【前文概要回顾】

在司法行政制度改革和律师协会改革的恰当再定位中,中国律师才能真正履行“司法改革”和“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主力军的历史使命。

(一)、中国律师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需要澄清

<1> 中国律师的定位和作用不容歪曲

<2> 律师从事的法律工作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

<3> 死磕派律师代表着中国律师的前进方向

<4> 律师在法治领域中的“中流砥柱”作用蕴含在“拾遗补缺”之中

(接续上篇)

(二)、中国律师和律师协会的关系应该还原历史本来面目

中国律师和律师协会是什么关系?律师圈外几乎所有人士都会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幼稚的提问,律师协会不就是律师们的娘家吗?律师协会不就是律师们的合法组织和天然代言人吗?若是此类反问是多余的,律师和律师协会的关系本该是一种水**融的亲如家人关系,但让人非常惋惜的是这在当今现实社会中仅是一种美丽的梦幻,而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律师与各级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在目前的实际上却是一种水油关系,表面上亲密无间,实质上格格不入。中国律师本应在“司法改革”和“法治中国”的全局中起到不可或缺、积极协作的主力军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律师的内部问题掣肘,其中最突出的是中国律师和律师协会的关系问题矛盾重重,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中国律师整体作用的正常发挥,这种反常现象给本来就已经极为复杂尖锐的法治环境又额外增加了更多新的变数和新的矛盾,因此,适时正视提出并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此类矛盾问题,将会给司法改革的全局带来积极有益的曙光。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予以具体阐述。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产生、性质和历史演变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为律师制度的恢复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恢复后)律师的执业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法律顾问处按行政区划设立,为国家事业单位,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建立律师协会”。这项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性组织的地位、组织机构和作用,不再沿用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但由于当时律师制度处于恢复重建时期,全国律师数量只有数百人,普遍建立律师协会的条件尚不成熟,已经建立的律师协会多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内,与律师管理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师协会的领导大多由司法行政的领导兼任,不能独立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也就是说,律师协会一开始就不是自由协商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而是由法律创设的公法人性质的社会组织。这种体制大约延续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县一级行政区域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有了空前的发展。

1985年7月25日,中央书记处第221次会议决定:同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司法部指导下进行工作。1986年7月5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律师制度自“文革”结束以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恢复重建以来全国律师界的一件大事。1986年7月7日,寄托着全国近万名律师厚望的律师代表们讨论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从而宣告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立。确立了律师协会具有律师业务指导、工作经验交流、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等九项职能,成为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行业管理的重要里程碑。自此,律师管理体制在《律师暂行条例》确立的单一行政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份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立,对于巩固和完善中国律师制度的进步新生,促进和激励全国律师业的蓬勃兴起,推动和呼应中国现代法治史的健康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和时代的鲜明色彩,新成立的全国律协由当时的司法部部长兼任会长,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负责人兼任律协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全国所有律师没有进退自由选择的当然成为全国律协及地方律协的会员,律师会员的若干权利义务关系均非自治而全由法律确定,因而律师的行业管理基本上与行政管理相差无几。

在邓小平南巡谈话掀起的新一轮改革热潮推动下,199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就律师管理体制做了如下表述:“从我国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过渡。”1995年7月,在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司法部对全国律师协会进行了重大改革,按照《方案》的规定,全体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均由执业律师担任,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同志不再兼任职务。律师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实现了由理论向实践的跨越。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样一个职能格局,简称“行政、行业管理两结合”。由于律师协会机关作为全国律师协会的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这种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事实上依然以行政管理为主,历年来虽略有变化但其基本格局一直延续至今。同时,由于《律师法》取代《律师暂行条例》所形成的律师性质定位的变化等诸多因素,中国律师与律师协会之间原本水**融的密切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和摩擦。

自1986年以来,我国实行全国律协、省级律协、地市律协三级组织管理体制,而省级律协和地市律协只是作为全国律协在各地方的一个分支机构,运行模式基本上与全国律协保持一致(因本文在谈及律协事项问题时主要以点名全国律协为主,某些具体事项必要时才涉及到地方律协,特先于说明)。全国律协的内部机构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权力机构,如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其核心工作突出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第二种是业务机构,主要是律师活动的各种专业委员会,其主要工作大量体现律师自治的专业运行,但涉及人、财、物等权利问题的均须事先报请批准;第三种是日常工作机构,其班子包括秘书处在内的各个处室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工作集中体现等同行政机关的日常办公。多年来,由于第二种内部机构的存在,中国律师与律协组织的关系总体上来说是比较融洽、运行自如,律师的众多内部活动以及社会活动大都取得过让人喜悦欣慰的成就和影响;由于第一种内部机构和第三种内部机构的作用和其它因素制约,中国律师与律协组织的关系逐步出现矛盾和纠纷,负面因素逐渐增加。比如说,强制收费和惩戒处罚的设置有误、年检与考核中的假公济私、律师执业权利遭受侵犯而得不到及时保障、律师在立法层面遭遇的不公误解和歧视、宁夏律师和北京律师在换届改选中出现的选举风波、深圳律师联名弹劾律协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风波、律师在公检法司四行业的职业定位中得不到公平待遇所产生的律协组织职能危机、律师在正常执业工作过程中遭遇执业报复得不到及时应对和处置的律协组织信任危机等等,在法治实践中出现的这一系列各种各样的问题无不在考验着律师协会这一组织对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智慧和功能。

<2>、全国律协的组织活动不能适应中国律师发展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

全国律协以及地方各级律协组织在近三十年来领导和组织中国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所取得的业绩成就和正面影响不容否定,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失误也不能忽视,成绩和缺陷应该是各算各的帐,这样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由于法治中国客观现实的倒逼需要和本文体例的主题安排,律协的成就和业绩暂不属本文叙述范围,这里仅就主要存在的问题和失误做以下梳理。

其一,律师的强制收费和年检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强制收费和年检考核是律师管理中出现的两个问题,二者有区别,又有联系,因而需要分别阐述。

先说强制收费问题。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初期,律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工资,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取一定数量的律师管理费,也未尝不可,这就是对所有律师强制收费的最早起源。律师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各地情况不一。1996年,《律师法》颁布以后,律师从司法行政部门分离出来,财务上自负盈亏(事实上许多律师事务所早已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此时起再由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上交管理费就存在一个合理性及合法性的疑问了,但已经延续习惯的律师管理费却照交不误。

1999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下发《财综字[1999]19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向律师收取的管理费。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在这个文件出台的前1个月,全国许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出台了“换汤不换药”的对应方案。比如河南省司法厅转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和物价局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决定向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向律师收取“注册费”。该通知规定:省直所律师年审注册费每年3000元,市直所律师2500元。于是,就在国家明令取消律师管理费之后,全国许多地方都像河南一样,开始向本辖区的律师收取律师注册费,收取的标准各地不一,有的地方最高时达到每人8000元。此时,原先收取的“律师管理费”以“律师年检费、注册费”的形式延续下来,且又呈收费数额增加趋势继续存在。

2002年,两名河南律师持续接力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地司法局和律协,要求法院确认收取律师注册费为违法行为,从此开创了中国律师叫板顶头上司维护律师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该案一波三折话绪众多,最终法院判定,司法局既未能提供省级以上政府批准收取律师年检注册费的依据,收费收据也未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因此确认司法局年检注册收费行为违法。该案判决生效之后,在全国律师界引起广泛影响,时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表示,各级管理部门不能从被管理对象那里获取利益,应切断司法行政机关同律师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律师登记、年检、注册等方面,除有明确规定的工本费外,不能再收其他任何费用。时任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司法行政机关所收取的律师年检注册费已经取消。可是,由于特定时代环境特定利害关系的巨大惯性作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与时俱进”般地得以进化演变,在次年的例行年检过程中,全国律师虽然享受了免交“年检注册费”的“矫正优待”,却同时又新增加了“律师会员费”和“律所会员费”的“会员义务”,全国所有的律师们原先在“例行年检”过程中必须交纳的钱数却实质上一点儿也没少,只不过是又一次改换了某些人认为更“合适”的“名义”而已。

这种以“律师会员费”和“律所会员费”的强制收费形式一直延续至今,该现状的合理性合法性也丝毫经不起推敲。有人说“会员都应该缴费”,不错,全国的律师们在交纳“律师管理费”和“年检注册费”的年代里难道就不是律协的“会员”了吗?为什么那时候你不说“会员都应该交会员费”?而正巧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向律师收取“律师管理费”和“年检注册费”时才突然想起了律师也应该交“会员费”?显然,以前以“律师管理费”和“年检注册费”名义非法榨取全国律师们的个人血汗钱数以亿记,早就喂饱了个别人肆意挥霍的私囊,那时他们哪里瞧得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那点儿“会员费”呢?这个现行名义上的“会员费”直接脱胎于“律师管理费”和“年检注册费”的“马甲”演化而成的“不当得利”客观事实,就连盲人都看得清清楚楚,就连聋人也听得明明白白,却还是有人楞是在那里装糊涂,顾左右而言他,难怪有一些律师会一二再、再而三地持续提出刑事控告,要追究某些人的刑事责任。事实非常简单清晰,所谓的律师会员费,应该还其历史本来面目,而以“律师会员费”马甲掩饰的实质上的“律师管理费”和“年检注册费”的强制交纳到2015年应该“寿终正寝了”。

再说年检考核问题。关于律师的年检考核,现实存在着多种说法,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年检就是考核,考核就是年检,二者是一回事”;二是认为“年检就是年检,考核就是考核,二者截然不同”;三是认为“年检就是年检,考核就是考核,二者互有关联”。鉴于客观现实的具体情况,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反对另两种意见。

“律师年度考核”(简称考核)的法律依据来自《律师法》授权。《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显然,法律明文授权的首要考核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同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明文授权,律师协会也有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但律协却无权“对律师是否‘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引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进行考核”,因为《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法律权限界定指向得非常清楚,“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此外,司法部第112号令授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显然,这里并没有“年检”什么事,而且与同“年检”捆绑在一起的“交纳会费”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这就是说,不包含“律师是否交纳会费”内容、以及更不包括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度考核章的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具备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公正依据,理当准照执行。

“律师年检考核”(简称年检)的法律依据来自司法部第121号令授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司法部第119号令授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前者《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包括下列内容:……(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第九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这里的“包括”二字清晰地注明着所谓的“年检”就是在原本完善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之上为了达到特定的额外收费目的利于职务之便而刻意强行增加的部门私利。何为“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与之对应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会员的义务:)……“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这样,图谋部门私利的设计人实质收取“律师管理费、年检费”的内容就披上了一层“形式合法”的“会费”外衣。为了把这个“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圈画得更圆一些,图谋部门私利的设计人又开天辟地创造出了在“律师执业证”上额外增加“考核备案”的书面形式和相应“法律依据”,这在中国法治史乃至世界法治史都开创出了一个空前绝后的奇葩。这就是法令形式出现的后者《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指,“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由此形成了将“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年检考核”混为一谈,以便于持续维持对律师强制收费的现实格局。

会费外衣和“会员应该履行交费义务”之说能够使律师们常年被强制缴纳的相关费用合法化吗?当然不行!早在司法部第119号令授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出台的前一年,就有律师公开撰文揭露“以律协章程规定名义收会费”的违法性。该文指出:我国《立法法》鉴于历史上从建国初到文革间“共产风”“乱抓人”等恶意侵犯公民财产、人身权利的现象。特别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征收非国有资产等八项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共和国法制的一个可喜进步,是从极其沉痛的历史深刻教训中得出的结论,所以律师或律所口袋里的钱显然是非国有资产,要叫律师把口袋钱掏出来转移其所有权,显然只能由全国法律才能做,不是一个理事会能做的。这里有个民主“举手”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举手和律协理事会理事们举手的区别,虽都是民主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你理事的手必然服从人大代表的手,律协《章程》效力无权征收律师个人每年2500元等资产(引自《十说律协》一文)。显然,以上论述是特指的以会费名义强征个人财产的假会员费,因为《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早已明确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这就是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明显违法,且明显违反《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规定,而依托这个违法章程规定内容并且彼此呼应的司法部119号令和121号令也同样明显违法,在十八大四中全会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司改大潮中必将被废除。此外,从时间上来说,对律师年检的法令要明显晚于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更凸显在正常的“律师年度考核”之外额外增加年检规定的特指性和虚伪性。由此可见,以强行捆绑违法收费为显著标志的“律师年检考核” 违法违宪,违背公正原则,应当即刻禁止。

正因为“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年检考核”这二者的本质问题截然不同,我们才有必要将二者彻底分开,才可以彰显私利熏心的个别人如何利用合法形式谋取非法目的的司法腐败大白于天下;正因为将“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年检考核”这二者混为一谈可以便利于某些人浑水摸鱼,从而掩盖个别人见不得阳光的丑恶行径继续为非作歹,才激发出了包含但不限于涉及国家层面、党政监督、社会舆论、法院判决等之外因素而主要来自于律师界群体的直接反对和抵制。

上述依据来源于以下主要参考资料:

<1>、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停止企业年检,这一重要政策规定出台后,一直饱受律师界质疑的律师年检问题也随之被重新激活,全国各地多名律师要求“废除律师年检”的呼声此起彼伏连绵不断。

<2>、2014年6月4日,国务院根据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又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其中第二部分“放宽市场准入”之第(六)项进一步明令:“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

<3>、2014年4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了以下法律事实:“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

<4>、2014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第17号公报,以下简称17号公报)。在这份公报的附件中,明确将“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列为取消年检年审事项。

<5>、2014年8月18日,一北京律师“不服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37号]不受理我行政复议的决定”而起诉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中认为“经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律师执业证书未经年度考核备案不必然导致执业证书无效。本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均不具有确认某一未经年度考核备案的律师执业证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职责”,故不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而导致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6>、2015年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中,九三学社中央发言中指出:“建议取消律师年检”。

<7>、2015年2月24日,82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公开发出申请,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8>、2015年2月25日,云南省5位律师公开发表关于退出各级律师协会这一违宪违例贪财怂包社团之特别声明。向全国律协、云南省律协、昆明律协声明推出律协组织,并抄呈:全国人大、政协、政法委、国务院民政部、司法部、云南省人大、政协、政法委、民政厅、司法厅、昆明市人大、政协、政法委、民政局、司法局。并强调推出律协的理由之一是“各级律协每年向律师及律所收取高额的会费,不交就不给年检注册,律师就无法执业,但三十多年来从未向律师及律所公布过财务帐目;在律师权益遭受侵犯时似个怂包、软弱无力”。

<9>、2015年3月17日,38名律师联署发表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声明,共同抵制违法的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声明从今年开始,将只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参加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年度考核,不再配合参加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声明书已分别主送国家司法部、全国律协,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纪检委。

<10>、具体时间不详,刘思达发表《中国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批判》一文,其主要观点是:“司法部最该做的有两点:第一,取消律协秘书长;第二,取消律师年检制度。这两点做到了,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显然,作者认为“取消律协秘书长”的观点过于片面,而“取消律师年检制度”的观点是精准到位的。

以上综合资料的共同指向是律师年检不得人心,支撑律师年检核心要素即强制收费是违法乱纪遗祸律师行业发展的危害在律师界早已经是众人皆知的公开秘密。这就是说,收费问题是判断衡量律师年检性质问题的焦点和试金石。一位非常熟悉全国律协内幕实质的著名律师曾经公开指出:(关于取消律师所和律师年检的几个问题,)“目前政府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非常坚持年检不能取消,确实有两大因素,一是不年检收不上费;二是不年检整顿律师业就没有了抓手”。由于该律师表明其个人见解是“律师年检应该取消”,显然,这两大因素并不是该律师的本人意见,而是如实反映了律协内部有关人员的基本态度。何为“不年检收不上(会)费”?这种观点和认识首先暴露的是这种名为“会费”实为“年检费”的假会员费违法虚弱必遭律师抵制的本质要害,其次表现的是律协个别人对中国律师整体职业觉悟过度贬低的政治侮辱。事实上,只要是与“律师年检”没有一毛钱关系的真会员费,即使没有“律师年检”也照样一分钱不可能少交,而他们所担心“收不上费”的只能是违法乱纪积怨甚深的“年检费”而已。何为“不年检整顿律师业就没有了抓手”?事实上,他们反复强调的高谈阔论政治特色的所有正当理由都可以在与年检无关的“律师年度考核”内得以解决,对律师业需要整顿时为何没有“抓手”?只能是他们利用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图谋“没有了抓手”而已。这就是说,只要切断了“利用年检形式强制收费”这根弦,他们为年检所表现出的一切“积极努力”就会立马傻了眼。

依照往年的惯例,所谓的律师年检,最终的体现就是在《律师执业证》中额外设计出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内加盖“考核备案”章而已。此时,我们在《律师执业证》中是找不到“年检”二字的,因为实质的“年检费”应该依照“规定”以会员费的名义收过了,自然就用不着再劳驾“年检”的存在继续掩饰。事实上,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完全可以记录在各律师的专业档案之中,倘若确有公开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示,因此在《律师执业证》中加盖“年度考核备案”章完全是六指挠痒多此一举。这就是说,以司法部法令形式赋予“律师年检”合法外衣的年检结果本来可以和《律师执业证》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但却年年照旧履行,只能说明所谓的年度考核备案盖章以及该栏目设置本身仅剩下一个功能:让中国律师蒙羞,为司法腐败遮丑。

事实上,利用年检之名让律师频繁上交《律师执业证》以及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检章,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非法扰民事件,已经遭到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发自心底的鄙视和深恶痛绝!在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号召人民将权力老虎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在律师界就应当是将各司法行政机关违法炮制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强行加盖在律师执业证里”这个权力老虎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在2015年这个全国法治新气象的元年,有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有全国27万律师陆续不断的觉醒意志,有全社会关心民主法治期盼公平正义的各组织人士的声援支持,有全国、省级、市级各律协组织大多数组成人员的睿智关注,我们还能够允许以非法捆绑强制收费为显著标志的、随时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危机的“律师年检”这个“政治盲肠”堂而皇之地继续存在下去吗?

以上关于律师的强制收费和年检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全国律协的认真关注。由于每年的五月份前后,对律师们的“年检考核”都在进行,因此,对于每一个律师而言,都面临着一个与通常考核意义不同的、更深层次的如何“被考核”问题。同理,对于“年检考核”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全国律协正面临着紧迫、重大的“被考核”。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全国律协的具体应对可能也可以有N多种方案选择,但是笔者还是愿意提出以下建议供其参考选择。

笔者建议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废除律师年检,还原年度考核。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从2015年开始,废除律师年检制度,废除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及其制度。2、废除律师事务所年检制度,改为年度考核备案公示制度。3、坚持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废除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各律师协会审查律师会员是否履行缴纳“会员费”的权力及相关制度。4、废除现行律师会员费和律师事务所会员费收费规定,在广泛征求、调研、归纳全体律师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适度的律师会员费和律所会员费标准和缴纳方案。新的合法会员费标准生效之前,律师无义务交纳会员费。5、从2016年开始,全国统一换发新的《律师执业证》,新证已取消多余的考核备案页面。6、由全国律协向中央政法委呈递申请报告,请求中央政法委通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限期将“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统一上交中央政法委入库封存,严禁继续使用。

鉴于采用这种应对方案必然涉及到法规效力、部门权限、部门利益、纵横关系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鉴于全国律协无权直接废除现行律师年检制度和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及其制度,鉴于全国律协对上述应当废除制度的出台负有不可推卸的推动作用,鉴于依照往年惯例全国性的“律师年检”工作很快就要开展,所以全国律协首先要向司法部尽快如实呈递申请报告,得到司法部批准后即可通知全国各地律协遵照执行。

鉴于采用这种应对方案必然面临实际问题所带来的时间矛盾,全国律协向各地先行发出的通知上可以考虑采纳以下变通措施:“由于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经司法部批准,2014年律师年度考核和2015年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合并于2015年12月份进行,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即先实际暂停或搁置原计划的“律师年检方案”,然后留待时间再稳步集中解决废除问题和完善律师年度考核和制定新的律师会员费及律所会员费收费办法。

当然,除了以上应对方案之外,全国律协还可以考虑N多种其他方案,这都是考验全国律协应对紧急事态处置能力的多种可能性,何去何从?将会给未来法治中国的局面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变化。

*******************************

本文补充说明:

就在本文草拟完成以后,笔者看到了深圳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发出的《关于2014年度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显然,云南5律师的退会声明和中国38名律师联署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声明对于该律协没有任何反思和触动,相反,只要参与声明的这些律师在深圳执业,就很难避免遭遇打击报复,这将会对中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破坏和损失,同时也将会陷全国律协于不义之中,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全国律协也难逃干系。为此,笔者特向全国律协补充建议如下:

第一,深圳律协这么早就急于继续强制推行“律师年检”,必将给全国律协的下步全盘工作带来被动,因此建议全国律协立刻电令深圳律协重新发出撤销通知,同时通电全国各地方律协,有关在2015年进行的2014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在未接到全国律协通知之前,任何地方律协不得单独发出年检通知。

第二,鉴于地方抗拒律师体制改革势力依然强大的实际情况,本文原建议“由全国律协向中央政法委呈递申请报告”中应该增加以下内容:“限期将‘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统一上交中央政法委入库封存的主要理由是:这枚印章是中国律师发展史的见证,它见证着中国律师前进道路上特殊遭遇到的艰辛和耻辱,它见证着中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打断的肋骨和身心流淌的鲜血,它见证着隐蔽在司法领域中见不得阳光的罪行和丑恶,因此若不强调统一封存则很有可能被某些人销毁灭失。中国有句老话叫‘知耻而后勇',将统一收齐的这枚印章保存在未来的中国律师发展博物馆里留作铭记,必将对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难以想象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三,有关律师年检事态的发展到了目前这个地步,全国律协仅凭自己的能力和力量已经很难单独解决处理好难题,全国律协如果难以采纳笔者建议,那就麻烦全国律协另行向中央政法委呈交申请报告,在中央政法委针对性批文下达之前,有关律师年检进行产生的任何责任只能有全国律协自行承担。

第四,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历史潮流不可逆转的推进下,全国律协必将重新改组,各地方律协也必将如此,请有关人员事先考虑自备预案。

作者:辛亚楠 来源:法律共同体


关注我们:长按下图——识别图中二维码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123456 号 版权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