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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同行] 台無法再用立委資格擔任大法官

发布日期:2015-02-02 阅读:

放寬新事實作為聲請再審事由台湾立法院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

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8條文修正案」,放寬現行司法實務對聲請再審規定的適用,加入「發現新事實」作為聲請再審的事由,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再審是人民訴訟救濟重要的程序,但申請條件卻非常嚴苛。根據統計,對於聲請再審的案件,駁回的機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九,只有百分之零點七五比率的案件裁定再審,裁定再審的機會相當困難;有鑑於訴訟救濟制度的窄化,此次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將「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加入聲請再審的事由。

為了避免造成民眾投訴無門,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確實的新事實或是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的證據予以綜合判斷,足以認為受有罪判決者,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得聲請再審。此外,新增同條第3項更明定所謂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

放寬再審的申請,雖對法安定性有所影響,但是對於可能是冤獄的案件,應該讓人民有救濟的機會。因此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8同時配合增訂,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不屬於修正前規定的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經聲請人撤回或經法院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後,於施行後又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將不適用「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的規定,以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無法再用立委資格擔任大法官台湾立法院三讀修正司法院組織法
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經明定大法官的職掌、人數及任期等事項,並配合業務運作實際上的需要,因此檢討有關規定,因此予以修正。

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定,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的權威著作,或是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都有資格被提名為大法官。

新修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將放寬大法官的被提名資格,納入曾任十五年實任檢察官、二十五年律師者,並將曾任十年最高法院法官放寬為十五年實任法官、曾任十年法律教授放寬為八年;但資深立委不再有擔任大法官的資格。此外,司法院除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以外,將新增大法官書記處、秘書處、資訊處、公共關係等處;且依同法第20條規定,得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設立司法博物館。

因應未來憲法法院與憲法訴願制度的建立,現在大法官會議可變成憲法法院,對於憲法法院大法官資格必須更加慎重,此次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刪除立法委員擔任大法官資格,但開放曾任十五年實任檢察官、二十五年的律師得被提名為大法官,藉以延攬基層優秀法官、檢察官與實業律師。

 

来源:检察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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