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法官要求律师宣誓引争议: 制度创新需以法为据

发布日期:2015-09-16 阅读:

  9月7日,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铭在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开庭。这是一个商事案件,原告是自然人,起诉3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的代理律师就是杨铭。

  令杨铭感到意外的是,开庭当天,在核对当事人信息之后,法院要求他和案件其他当事人、代理律师宣读一份誓词。

  于是,原告自然人、3名被告公司代理律师依次起立,宣读誓词,并签名。

  这份法院起草的宣誓书内容为:“我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所作陈述可能会对他人及其家庭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影响他人的一生。因此,我面对法庭,郑重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对法庭如实陈述,据实回答。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将作为不诚信之人,被贴上耻辱标签,受到道德谴责。”

  这是杨铭从业12年以来,第一次碰到这种事。

  据《法制晚报》报道,沭阳县法院研究室主任称,法庭宣誓确有其事,誓词是由法院院长所创,借鉴英美及中国香港地区法庭经验,“已经实行半年,效果很好”,遣词造句并无不妥之处,“前一段有个当事人,宣读完誓词后,要求他签字按手印,告知他说谎要承担法律责任,他就承认自己说谎了。”

  要求律师当庭宣誓于法无据

  杨铭的遭遇一经报道,很快引起了网友的讨论。有的网友认为法院让律师宣誓“值得提倡”,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而大家质疑最多的,就是这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伟说,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还是相应

  的程序法中,都没有规定律师开庭时要宣誓,律师执业规范中也没有类似要求。因此,让律师在开庭前宣誓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誓词内容违背律师职业要求

  除了程序设置的合法性存疑外,也有网友认为,“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被贴上耻辱标签”等一系列用语,让宣誓词显得有点“搞笑”,还有媒体称之为“灵魂宣誓”。

  张政伟则表示,这份宣誓词除了措辞不够严谨外,内容本身也有问题。

  宣誓词要求律师“对法庭如实陈述,据实回答”,这和律师的身份、职业

  价值不符。律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益,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组织和运用证据材料、诉讼程序,看待问题必然有倾向性。这是律师的职业要求,而案件的事实真相,就需要审判人员根据证据,兼听各方意见,运用法律逻辑和专业知识来评判。宣誓词内容实际上要求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站在审判天平正中间,做到客观、中立,

  这与法官的审判职能发生了重合,而与律师的职业价值存在冲突。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张政伟认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管理考核规范等均对律师执业过程的权利、义务给予规范,每一名律师以上述规范作为自己的执业准则,同时也拥有自己的执业道德,不必在法庭上作类似的宣誓。

  制度创新需尊重法治环境

  英美法系中,有让证人当庭宣誓的程序,我国也在逐步推行证人宣誓制度。那么,让律师在法庭上宣誓,能否视为一种制度创新呢?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说,制度创新必须尊重法律,适应当下的法治环境。法院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让律师宣誓,保证说出事实,这种制度看似创新,实则有推卸责任之嫌。不顾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通过宣誓的方式告诉律师必须陈述事实,否则就要受到道德谴责,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律师的诉讼权利,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如果不加制止,反而鼓励推进,不利于推进诉讼民主制度。

  依法治国要求每个法官都应当做到依法诉讼。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一个群体的诉讼权利和职业发展,其实是法律观念落后的表现。制度创新要以客观现实为依据,不能想当然,也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制度,否则,不仅会受到质疑、嘲笑,更有可能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

作者:尚迪 来源:河南法制报


关注我们:长按下图——识别图中二维码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123456 号 版权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