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马茂青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近日,某律师在网络发布信息,称其被法官和法警殴打,一时网络上群情激奋,很多正义的网民以各种方式表达着对于该律师的声援,对于“法官竟然打律师”的愤慨,对于“法官”不守法的痛心疾首。认真阅读了一些对该事件的评论文章,写的有理有节,合情合理,义正词严,慷慨激昂,面对着法官打律师的事实,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个人非常赞同网友的观点,对于打人的法官,应该依法处理。
可是慢着,为什么我的心里还不踏实?我是不是忽略了什么?我忽略了什么呢?法官打了律师,距应该受到谴责,应该受到批判,这绝对是天经地义,这么简单浅显的道理,我还有什么不踏实呢?
眼睛扫过书橱的两本书,豁然开朗,原来问题在这里。这是两本很普通的书,每一个上过法学院的人都会学过,它们的名字叫做《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两本书向每一个梦想作为法律人的人讲了一个基本观点:法律之所以规定复杂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特别是双方对等的诉权,就是因为正当程序不允许偏听偏信,法律在作出判断之前,至少要给双方一个机会来表达,并且用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话。这些证据,经过法律逻辑的加工,才能生成法律事实,而这些有法定量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才是法律人作出判断的前提。
其实这种观点非法律人独有,每一个成熟、理性的公民也同样有这样一个基本常识:不能偏听偏信,除非你未卜先知,否则紧紧依靠一面之词就做出判断,实属草率之举。无论这一面之词多么言之凿凿,我们仍需要听一听另一方怎么说,然后再做结论。
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面对法官打律师这件事情时候,我有自觉的运用这些基本观点来思考问题吗?
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故事:自诉人某甲向法院起诉被某乙虐待,并附上身体有伤的照片,法官甚至不曾传唤某乙到庭,在收到起诉书的那一刻立即作出判决对某乙做出惩罚。
在该故事中,法官的做法妥吗?
相信很少人会认为如此做法没问题。这样的做法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基本的法治原则,当然也违反了常识。无论某甲被虐待的多么严重,至少应该听一听某乙的说法,然后再做判断,不是吗?
那么如果把某甲换成某律师,把法官换成广大网民,把某乙换成可能打人的法官和法警呢?在并未等到此事调查结果的情况下,我竟然就认定法官打律师为不争的事实,然后以此为基础作出“法官不守法”的判断,批评法官,要求严惩法官,这会不会太草率了?
进一步想想,我这个类比恰当吗,网民怎么可能是法官呢?
应该是恰当的。在诉讼中,法官的功能在于提供救济。在网络空间,广大网民对一方的声援、对另一方的批判,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救济形式。某律师在事发之后将信息发布在网上,想必也是认可广大网民朋友提供的救济方式的。
再进一步想想,某律师明确的说出了故事的细节,还有照片为证,这就是证据确凿,这还不能够说明事实吗?还有什么必要等待调查结果?
应该是要的。且不说一个法律职业者的单方陈述和照片“证据确凿”是否经得起逻辑上的推敲,现实中,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聂树病案、呼格案等案件,哪一个当时不被称为证据确凿,现在看来,有的被明确是冤假错案,有的有冤假错案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确凿”似乎没那么确定无疑。所以为了慎重起见,为了避免乌龙,我觉得耐心的等一等总是好的。否则,武断的批评会引起良心的不安。
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不敢说某律师说的是真是假,也不敢断言法官是不是应该受谴责,在事实经过调查之前,我还是保持沉默,耐心等待的好,这既是作为法律人的基本操守,也是作为成熟公民的基本道德。
来源: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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