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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司法院”推动法庭录音相关规范修正 兼顾司法透明与人权维护

发布日期:2015-09-28 阅读:

  为使法庭活动过程更为透明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并确保案件相关人取得法庭录音内容的权利,以及参与法庭活动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权益,台湾地区“司法院”研提’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完竣,俟完成立法程序后,台湾地区法庭录音及其利用、保存的相关规范,将更臻完善。

  法庭录音(影)所纪录的内容,为法庭活动的过程,属于诉讼资料的一部分,由于其内容含括所有参与法庭活动之人的声纹及影像信息,同时涉及人格权保障的问题。为增进司法的质量及效能,并兼顾诉讼当事人及在庭活动之人的权益,有关法庭录音(影)之相关规定,允宜以法律定之,并完整规范法庭录音(影)的声请要件、救济程序、使用限制及相关罚则等相关事项,以期平衡诉讼权益与人权保障的需求。

  修正草案中明定当事人及依法得声请阅览卷宗之人,因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得于开庭翌日起至裁判确定后6个月内,缴纳费用声请法院许可交付法庭录音(影)内容;但经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于裁判确定后2年内声请。又因法庭录音(影)内容既为诉讼资料的一部分,如案件依法令有得不予许可或限制声请阅览、抄录或|摄影卷内文书,或录音(影)内容涉及国家机密、依法令应予保密之事项等情形者,法院得不予许可或限制交付该录音(影)内容。

  其次,声请交付法庭录音(影)内容之目的既在于主张或维护法律上利益,则取得或持有法庭录音(影)内容之人,利用所取得的录音(影)内容,自应符合交付之目的,始具备正当合理性。况且,每次录音(影)内容所呈现的法庭活动是个别呈现,法院准许交付的时点,又不限于案件终结后,内容如涉及参与法庭活动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秘密、名誉等权益(如性侵害案件、家庭暴力事件、营业秘密事件等),倘若取得或持有人加以散布、公开播送,或有以其他非为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而使用录音(影)内容的行为,将有损及他人权益及司法公正之虞,并有违许可交付之目的。

  法庭公开的理念,是公平法院的展现;而法庭录音内容的利用,则着重于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尤其不能忽略对其他参与法庭活动之人之权益维护,两者立法目的并非相同。台湾地区“司法院”参酌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安大略省等外国立法例相关规定,于修正草案中明定对于持有法庭录音(影)内容之人,就所取得的录音(影)内容,予以散布、公开播送,或为主张、维护其法律上利益以外之使用,即课以罚责,以保障参与法庭活动之人。

  据悉,台湾地区现行“法庭录音及其利用保存办法”各项规定,将于“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读通过后,全面配合修正,以符合实务所需,使人民能更亲近审判,达到司法公开的目的,并在兼顾司法透明及人权保障之情况下,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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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湾地区司法周刊第17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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