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5年两会已于2015年3月3日正式在北京开幕。此前,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背景下,本次两会关于法律方面的提案议案尤其多,这不仅关乎全国的大事,更是法律人的大事。本文梳理两会关于法律的提案议案,帮助大家了解2015年两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张德江:今年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等
2015年3月8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张德江在部署2015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时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复议法等。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三是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四是加强文化、教育、生态领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教育法律等。
五是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
来源:人民网
立法法:限行限购不再任性
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它进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正案草案规定:一是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二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立法法是一部能够“管住法律”的法律
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立法法是什么?通俗易懂地讲,立法法实际上就是一部能够“管住法律”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介绍:“立法法,是立法方面的小宪法,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有什么样的立法权,国家有什么权,地方有什么权,政府有什么权,是事关全局的,事关整个立法机制体制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
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
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就立法法的修改以及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税收法定”是今年两会的热点之一,立法法修改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理念,继而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郑淑娜表示,“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此次修改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
限行限购如无法律依据两年应取消
立法法一旦通过,限购限行这些政府红头文件是否会被视为违法了?郑淑娜回应道,这个问题社会非常关注。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提出,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任何部门不能法外设权。
大家都爱举“限购”和“限行”的例子,郑淑娜表示,首先要看此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如果说有依据就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就要失效。
立法法修改限购限行将不再“任性”
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等问题,目前的立法活动中,一些地方关乎民生的政策法规的出台,用流行热词来形容的话,那就是“太任性”。
一些地方的收费公路明明已经到期却被政府的一纸公文又延长了,一些城市的限购令被人称之为“半夜鸡叫”,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合法?需不需要当地人大通过立法来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表示:“立法法修改,就解决怎么立法这个问题,就是要科学立法,制定良好的法律,让每一个法律法规规章都能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这次立法法修改,针对立法主体权限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梁鹰介绍:“这次立法法修改重点是对立法主体的权限做出明确的界定,权力边界在哪里非常清楚,有多大的权限,能制定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能发布什么样的政策,一目了然。”
按照立法法修改的要求,今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行为将严格受到法律的约束,类似老百姓意见很大的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延长、限购政策“半夜鸡叫”等等,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将不会存在。
来源:央视新闻
两会代表:《证券法》修订最快年内完成
3月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两会期间表示,按正常进度,《证券法》修订案有望4月底上会。初审过后,需要征求意见并总结,最快8月进行二审,10月完成三审。《证券法》修订案会扩大‘证券’的定义,给出一个定义后,再给出一些列举。目前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也在两会期间称,两会后《证券法》修订草案会提交人大审议,预计今年内应该可以完成修订,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今年内推出比较乐观。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证券法》修订要严格按照人大议程,依法治国,也希望《证券法》修订今年能够顺利完成。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两会期间称,今年他将提交关于修订完善《公司法》中有关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相关提案,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订,从调整证券发行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修改股票回购制度等方面予以修改完善。
侯外林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公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需要适时作出调整。侯外林建议,调整证券发行制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行《公司法》有关股票发行制度是基于核准制设计的,如对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公开发行新股等均提出了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要求。因此建议将现行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规定统一调整为注册制。
此外,侯外林认为,由于公司债券属于典型的证券品种,宜在《证券法》中作出具体规定,不宜在属于企业组织法的公司法里作出规定。他建言将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移植到《证券法》中。
今年初,证监会再次向国务院上报了一稿注册制改革方案,其核心仍然是将发行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证监会只负责证券注册和对交易所审核行为的监管,不再具体干预。另一方面,由于《证券法》总体修订工作争议较大、进展晚于预期,证监会正在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修改注册制改革必要的若干法条,从而加快改革进程。
明确定义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退市机制、强化证券侵权责任,以及支持民事追偿,都是本次《证券法》修订重点讨论的内容。接近修法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已有共识,为了完成今年内推出注册制改革的“政治任务”,对《证券法》先作最低限度的修改,在立法程序上是可能的;但这样做必然会在许多技术细节上留下缺漏,尤其制度上缺乏有效的退市机制、侵权追责的保驾护航,其负面效果也需要高度重视。
来源:财新网
傅莹: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
3月4日上午11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由大会发言人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记者关于全国人大今年会有什么措施保障环保法的实施的问题时,傅莹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出台了新环保法,这个环保法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是“有牙齿”的环保法,对污染是“零容忍”,而且惩治措施也是非常严格的。
比如说对违法企业可以采取按日计罚,可以查封、扣押,甚至责令限产停产,甚至移送拘留,对监管失职的行政人员还可以做出行政问责。这样的一些规定是相当严格的。但是光有严格的法律是不够的,过去也是有法律的,就是执行得不够。环保法的执行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环保法中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专门新增了一个章节,集中规定信息公开和公益参与,要求政府、部门、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为公民个人、组织参与环境监督提供程序便利。
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仅有这部法是不够的,现在我们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都要“动大手术”。还有就是水污染防治法,今年我们要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在这个基础上,要开始修改。
总之,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也不是能够轻易解决的,但是决心是有的,而且无论是我们党、全国人大、人民政府、社会方方面面,大家的看法是非常一致的,希望大家能够齐心协力,从个人做起,从企业做起,从整个国家做起,能够尽快治理好环境,能够找回我们的蓝天白云。
来源:新民网
五大冤案昭雪,中国向“冤假错案”说不!
呼格案、赵作海案、于英生案、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五起重大冤案昭雪,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进程。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认为,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纠正,保护无辜者不再受伤害,扭转了一些案件“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错误司法理念,彰显法治进步的力量。
冤假错案是司法正义的伤疤,促成冤案发生的因果历程,常常惊人的相似。部分代表委员认为,剖析这些冤案的成因,尽可能找出现行司法体制的漏洞,通过司法改革和完善制度,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思维,让法治成为公民的“护身符”。
从“命案必破”走向“命案不错”
于英生案从案发到于英生被刑拘只用了10天,再到警方宣告破案和于英生被正式逮捕也只用了10天。于英生曾被办案人员连续讯问七天七夜。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命案必破”和“限期破案”虽然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但都是不科学的,难免导致急于破案和草率定案的问题。而“命案不错”才是法治应追求的最高准则。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说,绝大部分冤案所谓的“破案”背后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公安机关就会宣布“案件告破”,片面追求破案率反而有损于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说,对于法院来说,案件审理期限以及绩效考核等因素,可能导致在审判过程中的求效率,使防止出现冤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
记者了解到,中央政法委已经要求今年全面清理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
行政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必须断
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说,部分干部并没有将法律当成自己的信仰,心中还存在“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往往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甚至是一己私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
多年跟踪呼格案的新华社记者汤计说,每当自治区政法委研究呼格案时,内蒙古高院派出的参会领导都是那位呼格案的二审审判长。由于担心案件受到行政干预,汤计为此撰写了稿件,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事实上,除了一些重大冤假错案明显存在干预司法的“行政色彩”之外,一些普通案件“地方化”味道也很浓。备受关注的太原“复旦博士生之父遭强拆致死”一案于2014年8月做出二审判决。在此案重审期间,太原市晋源区政府2013年两次公函要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因此,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本质上都是“让司法回归司法”。列席全国两会的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说,一些重大冤假错案启动了追责程序,尽管有些追责并不彻底,但已经有了进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这对防止冤假错案有很大帮助。
公检法制约机制须堵住“后门”
司法体系中的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在一些代表委员看来,在多年的“侦查为中心”的理念下,在个别地方形成了“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饭局”。
在于英生案、张氏叔侄案等冤假错案中,法庭审理中的审查、质证、辩护都没有还原案件真相。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说,公检法三方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全程动态跟踪和定期通报分析机制,才能将案件风险点和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李建保呼吁,应强化公检法三方相互制约的办案机制。其中,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刑事诉讼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强化三者之间的分工和制约关系,避免公检法“一家亲”地“协调办案”。
终结冤假错案不能“雾里看花”
冤假错案昭雪难,冤案纠错机制启动更难。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入狱后,一直没有停止申冤,无数次寄出申诉材料,可是申诉长期未被正式受理;赵作海、佘祥林入狱后同样不断申诉,若不是被害人“复活”出现,冤屈几无昭雪可能;于英生杀妻案经历六年六审,17年时间,于英生和家人不断申诉也不断被法院驳回。
在部分代表委员看来,刑事诉讼法上虽然规定了申诉程序,但比较笼统,而且受理条件苛刻,有的司法机关受理申诉的部门对于一些明显具有合理性的长期申诉,或是出现了新证据的案子甚至也不管不问。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说,发现冤假错案后,司法机关不能为了面子或逃避责任去遮掩、推责。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冤假错案的发现机制,加大民意的监督力量,鼓励律师或社会组织为一些存在明显瑕疵的案件申请调查、辩护。
通过冤案纠错可以逐步理顺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平衡三者之间的司法架构,“纠正冤假错案,更关键的还是通过司法制度建设,让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他说。
不少代表委员认为,去年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昭雪,为司法机关遵循“疑罪从无”按下“快进键”,让大家看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
来源:新华社发布
中国加快反家暴立法去除“社会隐痛”
过去,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中国一些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为了家庭完整往往选择隐忍;一些家暴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也将家暴看做是“家务事”。这些都成为家暴中女性更为弱势的重要原因。
全国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加快中国反家暴立法,以法律手段为家暴中的弱势女性阻挡拳头。
经过众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妇女权益保护者的长期呼吁,去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通过,这将是中国首部综合性反家暴法律,整体构建起反家暴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表示,希望能综合各方意见,今年下半年将反家暴法草案在常委会提交审议。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她说,“反家暴立法,反映的是国家对弱者的关心,是用立法的形式来申明,哪怕是在家庭内部,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
近年来,中国家暴案件呈多发态势,一系列家暴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引起社会震惊愤怒。而在家暴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多数人认为家暴多发生在农村,或者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中,但从近年来审理案件中看,事实并非如此。2011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曝光遭受家暴的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副庭长、“李阳家暴案”主审法官刘黎说:“这一方面是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得益于社会舆论宣传,更多女性对家暴有了认识。”
针对当前反家暴刑事司法存在的诸多难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中国首个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等方面作出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介绍说,《意见》是相关部门深入全国10多个省市调研,与50多名因不堪忍受家暴而杀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交谈,收集350多件典型案件后起草的。
其中,明确加强司法干预;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等诸多破题举措,连日来都引发相关专家和女性维权者热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夏吟兰建议,《意见》中的内容应纳入将来的反家暴法中。
“反家暴法的出台对所有公民是个警示,让那些企图施暴者不敢逾越底线,‘管老婆’可不是‘天经地义’。”一直关注妇女权益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荣华认为,反家暴法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体制完善,有利于维护女性社会地位和权益。
来源:新华网
张抗抗委员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社会各界把关注焦点集中于收容教育制度。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要求废止收容教育。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开幕当天,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确认,她将在此次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关于废除收容教育的建议。另据财新记者了解,另一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也打算提交《关于废止收容教育的建议》。
《建议》指出,收容教育制度本身存在着违反法治精神等问题,应予以废止。废止原因包括:收容教育制度与《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协调、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在已不合时宜、收容教育手段的严厉性与规定的性质明显不符、收容教育制度及其运用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冲击。
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项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期限为六个月到两年。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中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当年有2.8万人被收容教育。1987年至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近年则未有相关公开数据。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劳教制度,收容教育开始受到更多法律与公众审视。“劳动教养废除了,收容教育跟它非常类似,当然也应该废除。全国人大虽然作出过《决定》,但《决定》不是立法,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也不允许先行授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告诉财新记者说。
2014年2月,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向广州市政协会议提案停用;3月,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政协会议提案废除收容教育。
2014年5月4日,一封包含108人联名的建议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联名者包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
联名信指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关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联名者们认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
2014年11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公约歧视委员会在提给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中,要求中国考虑废除“将对妇女的任意拘禁合法化”的收容教育。
北京一家公益性网站女声网的编辑李芙蕊在2015年春节前后共寄出526封呼吁信,要求废除收容教育。李芙蕊介绍,从2月26日到3月2日,已陆续接到6位女代表的电话表示将关注此议题。
“废除劳教让人看到国家的进步,收容教育完全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执行下去,我希望全国人大能看到这点,下决心改革。”李芙蕊说
来源:财新网
阚珂:今年将健全民主政治立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9日15时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的记者。我想问一下,2015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各项重要举措的关键一年,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都需要有法律的支撑,那么与各界的期待相比,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在立法工作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哪些安排和部署?将重点考虑哪些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呢?谢谢。
[阚珂]:昨天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他在报告的第20页指出,常委会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有的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我想这就是这一届常委会对过去一年工作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查找到的一个问题,我也细致地读了这个报告,在新的一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各个方面推进立法工作。
张德江委员长的报告,我读了以后,简单进行了梳理,我想与大家进行一个交流。第一,新的一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要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
具体来讲,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和废除。昨天委员长作了报告之后,我读出来这是新的一年立法工作将要努力的一个方向以及要完成的重要任务。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有以下一些重要任务: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等,还要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件重大事情。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通过这些法律的修改,加强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的工作和县乡人大建设。还要修改行政复议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三是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社会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还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提案现身两会
两会前夕,拥有两千多万粉丝的官员“大V”陈里,于2月25日晚在新浪微博发布了一条题为“呼吁我国尽快建立失踪儿童联网保护法案,希望代表委员予以关注”的微博。短短两天内,该微博就达到758万的阅读量。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不少网友期盼代表委员能将这一建议带到两会上。陈里和网友们的期盼没有落空,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今年将提交“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许钦松告诉记者,在人口流动加剧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下,在高额非法收入的诱惑下,拐卖儿童犯罪日益猖狂,给不少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许钦松在调研中发现,拐卖儿童犯罪猖獗、屡禁不止的背后是一些制度与保障的不完备,比如个别基层公安干警不作为、没有及时帮助寻找失踪儿童,一些政府部门宣传力度与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到位等。
“提高失踪儿童类型案件的处理力度,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建议通过立法,赋予基层民警更多的动用社会资源的权力,例如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各种电视电台媒体、监控系统、手机短信等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许钦松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
“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顾之忧。”许钦松说。
对此,许钦松提议,尽快推进“确立被拐卖儿童买方的相关刑事责任的立法工作”,运用法律的力量震慑购买行为,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
许钦松还提到,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加强监管责任的政策。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应对登记户口的居民严格审查出生证等相关证明,计生部门定期排查各个住户的人员住宿情况等,并对失职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分,同时加大对防范拐卖儿童行为的系列宣传。
来源:新华社发布
如何立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记者。去年多家快餐连锁因为使用过期劣质的肉引发了举国瞩目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我们目前的食品安全法正处在审议阶段,我的问题是新法怎样从制度层面回应老百姓的担心,我们将有哪些举措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谢谢。
[袁杰]: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和大家感受一样,对食品安全问题特别地关注。福喜事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是它对我们修改食品安全法还是很有启发的,具体的启发就是,我们感到食品生产经营的链条很长,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规范,怎么样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有害于食品安全行为的发生,这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要求,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都作了明确的列举和要求,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都规定了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我只是举例子,因为还有很多行为都作了列举,对这一类行为除了规定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这是二次审议稿增加的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在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保护举报人,鼓励知情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打击报复等等各方面都作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在还在审议中,下一步我们还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草案的规定更加缜密、更加完善、更有针对性,使这部法律在实践中有效地发挥作用,来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来源:中国网
商务部长高虎城就投资协定谈判
和外国投资法答记者问
3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邀请商务部长高虎城就“培育消费新亮点构建开放新格局”回答记者的问题。期间,高虎城就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以及《外国投资法》起草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记者。据了解,中美的投资协定谈判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现在已经进入了负面清单的谈判阶段。中欧的投资协定谈判也在推进,请问高部长,您对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未来进展怎么看?谢谢。
[高虎城]: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是中国和美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经济体之间进行的一场重要的谈判。坦率地说,中美之间一旦达成投资协定的谈判,完成这样一个投资协定的签署,将对全球的投资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3年,习近平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在加州庄园会晤期间,中方承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同美国开展投资协定谈判。在2014年奥巴马总统对华进行正式国事访问期间,以及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即BIT谈判)始终是经济议题当中最重要的议题。
按照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经过九轮的实质性谈判,中美之间已经基本完成了投资协定文本的谈判工作。接下来,将在今年早期按照两国元首商定的共识交换负面清单。美国GDP16.8万亿美元、中国是10万亿,分别是第一大和第二大全球经济体,处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具有不同的国情,也有自己不同的发展模式。
就这个特点来说,负面清单的出价,对美国、对中国都是一个挑战。对此,双方团队保持了非常坦率的沟通和互动,我们都有着这样的共识,对双方来说,负面清单的交换都是一个挑战。
至于您关心的中欧之间的投资协定谈判,我们已经进行了四轮。但是,由于大家知道的原因,就是去年下半年欧洲议会的选举以及欧洲领导机构的更迭,最近我们刚刚收到新一届欧盟领导机构批准的欧方谈判文本。中方的团队正在进行翻译、评估和研究,同时准备向欧方提交中方关于投资协定的建议文本。
所以说,从时间节点来说,中美之间的BIT谈判已经结束了文本谈判,即将进入到交换负面清单的阶段,而中欧之间的谈判还没有开启文本谈判。我们会和欧洲的同事们加快文本谈判的进程,作为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投资伙伴来说,我们相信通过双方的努力,能够尽快地推进这一谈判进程。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法制日报记者。1月19日,商务部在网站上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问高部长,截止目前社会公众对此法律草案有何评论和建议?下一步的立法进程又如何?接下来这部法律对我国国内的投资环境和政策又会带来哪些影响?谢谢。
[高虎城]:我们记得大家很熟悉的外资三法,在我们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先后颁布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外资三法。这三部法律在促进我国吸引外资和扩大开放方面发挥了重大的历史性作用。但是外资三法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经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比如个案审批,税收方面的特殊政策,当时这三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严格限制准入,另一方面是进来以后给予超国民待遇。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这些都是需要进行改革的内容。按照人大立法的程序要求,受国务院的委托,商务部启动修改外资三法,同时草拟外国投资法草案。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的基本思路是放宽外资准入、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经过一年的准备,我们于今年1月份向社会就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目前的反映来看,建议、讨论的热烈程度是出乎我们想象的。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驻华使领馆、商协会组织以及企业和大的投资者均给予了高度关注,国内的企业界、学术界和法律界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从目前我们收集到各方面的评论、分析和评估来看,总体认为这个草案充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对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是积极的、建设性的。我们将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以及国内外相关人士和企业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上报,履行相应的立法程序,推动这部法律尽早出台。谢谢。
来源:投资仲裁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