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玲,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从事律师、检察官21年。1994年执业律师,后在检察院工作八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公诉人,2005年再次执业律师。
近半年,多家传统媒体争先报道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进展和成绩:
《新京报》两次报道《平谷试点刑事速裁,4案庭审用时6分》和《密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案,庭审最快4分钟》;《晶报》报道《龙岗首宗“刑事速裁”法院庭审过程仅用3分钟》;《沈阳日报》报道《刑事速裁程序审判案件,25分钟集中判决6案件》;法制网《济南历下法院首试刑事速裁程序,20分钟宣判4起醉驾案》……
即使数学学得不好,也能算出前述试点法院速裁一个刑案的时间在1.5分钟——5分钟之间。1.5分钟,以新闻联播的播音速度能说330字,如果是对话,还要扣除语气停顿、问答承接的时间。1.5分钟,即使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要完成如下内容:“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当庭宣判”,(《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外,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也是不能省略的(《刑事诉讼法》)。
如此算来,1.5分钟内完成这些程序显然是不够的,即使集中审理采用合并同类项方法宣布法庭纪律和名单等,在6分钟审结4案,也有缺斤少两之嫌。1.5分钟,太快了,快得几乎都不能让被告人感受一下法律的神圣和法庭的威严。
有个问题不得不问:效率提高的同时,公正有无缩水,当事人权益保障是否忽略?
刑事司法价值是多元的,在公正和效率的排序中,公正当然处于上位价值,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制度、规则都是以公正为中心而设计的。如果一项制度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又无损公正,那当然应优先考虑,但是如果一味追求效率、鼓励效率而忽视、轻视公正,其结果不仅有可能造成个案的不公正,损害司法尊严,也不利于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尤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容易被侵犯,正因如此,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设置辩护制度让控辩双方力量平衡,能够平等进行对抗。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是必要条件,而自愿认罪也需具备必要的前提条件:一是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被告人获知充分的信息,三是律师的有效帮助。被告人多非法律专业,对法律认知有限,自由受限,如果不能获得充分信息,如果不能从律师那里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指导,那么,即使认罪,也有很大的盲目性。
辩护律师依据刑诉法可以介入到封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律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速裁案件,被告人一般不花钱委托律师,因为律师的工作空间被压缩,律师在庭审中能够发挥巨大作用的质证和辩论也被取消,律师无用武之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律师也不能覆盖所有速裁案件,援助律师进驻看守所、法院值班制度也没有普遍落实。速裁程序中律师的缺失,势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速裁程序中,效率对被告人有吸引力,被告人为了早日结案、获得轻判,很可能在陈述时避轻就重、迎合办案人员,可能牺牲个人合法权益来掩盖事实真相,甚至自诬。我国刑诉法以实质真实为追求目标,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速裁程序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简化程序判决被告人有罪,意味着刑事司法实践从实质真实向形式真实退却。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应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法院有七个工作日审结一个案件,法庭审理本应是审判工作的中心和重心,这也符合四中全会确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但是司法实务中用于庭审的时间只有1.5分钟,即使具备超常禀赋的法官也不可能在1.5分钟内完成对证据事实的判断、逐渐形成心证,继而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判决。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不是庭审,而是借助庭前阅卷来获知案情,法官的工作重心在庭前。假设将速裁程序的重心由庭前移至法庭上,缩短庭前准备时间,延长法庭审理时间,让庭审实质化,让法官从容地在法庭上发现事实、适用法律,让法庭审理一次成型、一锤定音,这可能比1.5分钟“相面式”庭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而《办法》直接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省略了(见《办法》第11条)。刑事庭审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方出示证据,辩方进行质证,控方提出指控意见,辩方发表辩护意见进行反驳,在控辩双方的对抗中,法官逐渐形成心证、发现真相,居中做出公正判决。如果将法庭的“双核”省略,空有驱壳的庭审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个形式也不必走。而且,我国刑事法庭审理案件本来效率就很高,一个杀人案件半天就能审完,司法中广泛存在的“庭审形式化”一直广受诟病,刑事速裁程序,将本来就单薄的庭审进一步简化,并抽走核心主干,犹如把瘦子的骨骼抽走。
在适用对象上,《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不适用速裁程序。这一规定有自相矛盾之嫌,如果速裁程序既公正又能提高效率还能兼顾当事人权益,那么应在保障自愿的前提下将弱势人群吸收进来,公平对待,不应将其排除在外。将本应得到法律“照顾”的弱势人群排除其外,意欲为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首开司法领域“实验性立法”先河。既然是试点,就允许试错或试对。对于新制度在实践中,我们更应该努力发现其不足之处,发现其缺陷所在。过分乐观,过分夸大成绩、宣传成果,会迷惑眼睛,失去理智的判断力。
司法机关每年办理数以万计的案件,一个案件,一个当事人,只不过是万分之一、百万分之一,但是,对于当事人个体而言,却是百分之百。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试点捷报频传时,在速裁用时屡创新低时,或许,我们应该给司法机关、给媒体泼上一瓢冷水。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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