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很欣喜看到这样的表述,“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创造关键在人。要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确实,人才是社会和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人才需要使用,也需要激励。激励体现了对人才的尊重和价值肯定。而对人才的激励和肯定,也会进一步鼓励其他人奋发上进。所谓弘奖风流、赏一劝众。
对企业经营者和创新人才进行激励有多种方法,股权激励是其中的有效方法之一。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不仅可以提高人才的积极性,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权多元化,并实现企业和人才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就股权激励而言,应使受激励人员拥有的股权/股份与他本人对公司的贡献大小挂钩,重点鼓励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
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也为股权激励在法律上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受国资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审批环节较多,方案设计本身难度较大,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难题。而且,股权激励本身不是国资和上市公司的专利, 对于未上市的国资背景公司和其他各类非国资背景的公司来说,如何最大限度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其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其股权激励计划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如笔者所在律所先后为光明乳业、上海家化、东方财富、广电电气、巨人网络等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激励事项提供过服务,其各自的方案和设计就有很大差别,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律师在法律法规研究、方案设计论证、相关文件起草、法律意见书出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海市之前率先发布的“上海国企改革20条”(《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完善注重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方案;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公司,探索市场化项目收益提成奖励;完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实施股权、现金两种类型的中长期激励,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完成重大任务后,经考核配套实施专项奖励;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等等。这些内容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改革意义和激励约束意义,不过在实施中仍需制定操作细则甚至需要对现有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而落实到具体的企业,亦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在这些事项中,律师都有很大的服务空间。
我们期待律师在这一事关中国企业“创新创造关键”的变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管建军 国浩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