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海外同行】 欧洲引渡贪官 艰难破局

发布日期:2015-03-25 阅读:237

法律读库此次成功从意大利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只是个例,还有众多贪官滞留欧洲,令警方无可奈何。若要形成一种长期有效的引渡机制,仍有诸多障碍亟待突破。

在中共反腐大局之下,自十八大以来提速的国际警务合作又实现了一次突破。来自大陆公安部的消息,2015年2月3日,公安部赴境外工作组将外逃意大利长达10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张某依法引渡回国,这是欧洲国家首次批准向大陆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

多年来,包括贪官在内的大陆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形势之严峻、转移赃款规模之庞大众所周知。虽然近两年来,中共掀起了一系列强度前所未有的海外追逃追赃行动,也获得了诸多国家的支持,但是在外逃者最青睐的欧美发达国家,由于意识形态、司法体系、外交原则等存在较大差异,追逃追赃行动仍比较困难,成效有限。

对于此次引渡成功,各界评价略有差异。一些大陆官方媒体态度积极乐观,认为这一成功案例意义非凡。《人民日报》海外版评价称:贪官的“避罪天堂”正在坍塌,今后将“无处遁形”。

不过也有时局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大陆海外追逃方式仍以劝返、遣返、异地追诉和被判刑人移管等为主,且成功案例大部分发生在亚洲国家,相比之下,引渡是最为正式也是程序最为严格、繁琐的方式,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此次成功引渡只是个例,还有众多贪官滞留在欧洲,令警方无可奈何。若要形成一种长期有效的引渡机制,仍有诸多障碍亟待突破。

示范其他西方国家

2月3日13时左右,一架从意大利起飞的国航普通航班降落北京首都机场,待其他乘客走下飞机后,一位黑衣黑帽、面部被白色大口罩遮住的女性乘客,在几位身着便装的公安部赴外工作组成员陪同下,走出舱门,旋即被早已等候在此的警察开车带走。

这名女乘客正是逃亡意大利10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张某。2000年至2005年的5年间,身为河北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共盗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140余万元。2005年10月,张某潜逃至意大利。

案发后,河北石家庄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批准逮捕,并启动境外缉捕工作。2014年7月公安部部署的海外追逃专项行动“猎狐2014”开始后,石家庄市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加大了缉捕力度。

通常情况下,逃亡时间越久,信息缺失越严重。外逃意大利的张某早已更换了身份融入当地生活,工作组反复侦查核实,掌握了张某新身份信息、住址及工作地点等信息。2014年10月,意大利博洛尼亚警方出动将张某抓获并通报中方。由于中意两国已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大陆警方正式向意大利提出引渡申请。2015年1月16日,意方正式批准将张某引渡回中国。2月3日,最终将其成功引渡回国,前后历时近4个月。

据中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引述公安部国际合作局欧洲工作处处长王钢的表态:“此次引渡的意义超过案件本身”,大陆与西方国家法律规范、政治制度等有差异,此次引渡对其他西方国家将起到示范作用。

王钢还表示:中国警方将进一步深化与各国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通过移民遣返、引渡、劝返等多种渠道,尽最大努力将外逃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不断实现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新突破。

据了解,大陆警方近期还将陆续从有关国家依法引渡回一批外逃犯罪嫌疑人。

引渡耗时长、成功率低

“中国与欧盟国家之间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早有先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告诉《凤凰周刊》,很多媒体报道中所称的大陆第一次成功从欧洲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并不准确。

黄风表示,严格来说,此次引渡应该是大陆与欧盟国家在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后,第一次通过正规法律合作程序完成的引渡。“此次引渡象征中国与欧盟国家建立起了正常、稳定、规范的合作关系。”

与劝返、遣返、异地追诉等相比,引渡无疑是最正式的追捕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方式。然而也是涉及外交、司法、国情以及其他因素最多的方式,所以批准过程繁琐、消耗时间较长,成功率难以预测。

大陆最为知名的走私贩赖昌星利用加拿大与中国两国间政治、外交、司法体系的特点和差异,以各种方式拖延滞留时间,以至于大陆的引渡申请长达12年未获批准。最终于2011年7月,才被加拿大警方以遣返的形式送回中国大陆。

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多国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以来都是大陆经济嫌犯,特别是贪腐高官、企业高层最为青睐的外逃地,同时也是与大陆开展警务合作最少的地区之一。

目前,美国和加拿大都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澳大利亚虽然已经签署,但在其国内尚未获得议会通过。

在欧洲,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仅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立陶宛等前独联体及东欧国家签有引渡条约。2009年10月15日,曾经从阿尔巴尼亚成功引渡回一名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嫌犯。

与欧盟各发达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是最近10年才逐渐有所突破的。自2005年11月,与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至今,又陆续与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签订引渡条约。

2014年11月26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介绍,截至当时,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不过,大部分是亚洲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法律屏障、需求差异

虽然近年来,大陆一直努力与更多欧盟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开展警务、司法合作,但与亚洲等其他地区相比,从欧洲引渡嫌犯回国,仍然比较困难。

徐宏曾表示,一些国家对于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一些外国法官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作出不予引渡或者遣返的判决。

其中一个客观存在的明显差异是,许多欧美发达国家使用的是普通法系(判例法),而中国大陆采用大陆法系,法系之间在举证、诉讼、判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双方都不了解对方的司法程序,无法良好对接,就会令引渡成功率大大降低。

外逃欧洲的贪腐人士和经济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屏障,滞留在当地。黄风告诉《凤凰周刊》,著名女巨贪杨秀珠之所以一直在荷兰,无法带回国内接受审判,即是因为荷兰法律规定,只有两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的前提下,才可启动引渡申请程序。

另外,对于已经普遍废除死刑制度的欧洲国家,大陆死刑制度的存在,也令引渡申请面临重重困难。“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签署双边引渡条约解决。”黄风说,现在,中国与欧盟国家在制定引渡条约时,已经做出了相关的承诺和让步。

需求差异也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难以达成引渡条约的原因之一。据大陆媒体报道,中国希望从欧美各国引渡回来的嫌疑人以经济犯罪居多;而欧美各国希望中国引渡回去的嫌疑人则以暴力犯罪居多。双方关注的侧重不同,对某种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同,就不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当然,各国政府还会考虑抓捕、诉讼、举证、遣返等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以及查获的赃款如何分配等实际问题。所以即使达成了引渡条约,也不代表两国之间形成了畅通的引渡通道。

在一些政界人士眼中,引渡并不只是司法问题,还是外交、政治问题。一些欧美国家经常因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拒绝大陆的引渡申请,有的时候,国与国之间引渡合作的达成,还要附加外交、政治,甚至进出口贸易、争端领土等方面的条件。

在最近的海外反腐行动中,大陆已尝试动用外交手段。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常驻北京的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外交官们表示,他们都曾被要求对追逃追赃的“猎狐行动”给予协助。

近年来,中国大陆也开始不断地尝试以其他途径追捕逃往欧洲的犯罪嫌疑人。目前,公安部已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初步构建了海外执法安全合作网络。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比利时等国开展司法机关合作,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还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协助抓捕海外逃犯;以及通过外交斡旋等方式,协助追逃行动。

在本次张某被引渡回国之前,意大利警方也协助大陆警方以其他方式遣返、劝返了一些犯罪嫌疑人。2014年12月10日,浙江公安机关通缉的涉嫌贪污罪潜逃22年的叶某,即被成功从意大利缉捕回国。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立既符合国际条约、通则,又符合本国国情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体制和机制,是当务之急。

分析人士则认为,若要减少与发达国家间警务合作的障碍,中共方面还应该考虑做出必要妥协,尊重国际条约,尝试改变思路,例如允许合作国“分享”一定比例的赃款。

记者孙杨 来源:《凤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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