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行业动态】律师执业保障体系崛起

发布日期:2015-04-28 阅读:196

“律师是法治工作队伍中的一员”被明确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对律师职业第一次予以重点提及。在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应看到律师行业发展依然面临一些困境,缠缚在律师行业的“顽疾”亟需处理:“三难”问题依然存在、人身权利时常遭到侵犯等。

“应该肯定律师制度这些年取得的长足发展,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尤其在和法官检察官的关系中律师仍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律师行业正在以更顽强的态势崛起,律师行业的执业保障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许身健教授在接受方圆律政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执业难题正在破冰

3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室,纸张已经发黄、部分已经开裂的聂树斌案卷材料终于被代理律师第一次“完整”阅卷。侦查卷、一审卷、二审卷,加起来近300页的案卷由此首次进入了律师的视野。当天,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表示,“阅卷能够达到如此程度,已经超出了我的预期。”

案发20年之久的聂树斌案,因为律师不能查阅案卷材料而被媒体多次抨击。在这起颇具争议的案子中,针对聂树斌案的讨论已经上升到了阳光司法、透明司法的高度。诸多律师呼吁,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等合法权利,推进司法改革,净化律师的执业环境,让律师在没有羁绊的环境中执业。

“我们需要通过冤假错案,精准地发现司法中还存在哪些不合理的情况,虽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维系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三大力量。但在司法实践中,彼此之间难免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比如律师出庭的安检问题就多次在网上引发口水仗,阅卷难、会见难、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等敏感问题还常常被律师们挂在嘴边。”许身健表示,在立法逐步完善的形势下,理想的情况应是形成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根本上促进法治文明。从现在的情况看,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律师的执业权利限制正在悄然解冻。

2013年4月23日,律师金兆成“单枪匹马”在沈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从两人到一人的变化,表明沈阳律师在会见中的权益正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而在此之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两人都应当是正式的执业律师”的普通性地方规定,既增加了律师会见的难度,也增加了会见成本,这一规定长期以来饱受律师诟病。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办案的重要环节,是否需要两人以上同时会见,《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这些法律均未规定。”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柴冠宏解释说,会见被告人是刑事辩护的前提,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律师有会见被告人的权利,但现实中,很多律师为了会见被告人,不得不绞尽脑汁,甚至动用私人关系才能达成,让律师的合法权利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律师会见制度完善还有很大的空间。

不可否认,律师金兆成“单枪匹马”式的会见,已经表明刑辩律师单独会见当事人在沈阳正式破冰。

实际上,虽然律师在个案执业中还可能会遇到会见难、阅卷难或各种推诿,以及歧视性安检或被强制带出法庭等,但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减少。而另一方面,十八大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检法机关正在密集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意见和措施。

顶层设计持续出炉

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的机制,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权益。

在此会议召开前几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六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无独有偶。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该意见十次提及律师,包括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在此同时,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审议通过,该意见提出要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

公检法近期陆续出台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其发文之密集、声音之统一实为罕见,引来了广大律师的一片喝彩。应该说,十八大之后,尤其是四中全会把律师定义为法治工作队伍中的一员,势必凸显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有专家认为,我国律师制度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进一步放开束缚在律师权利上的各种限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律师制度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口号也随之喊了几十年,在这个过程中,无数的法律人通过各种途径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建议,尤其是一些人大代表律师,他们更是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希望通过立法等途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

据方圆律政记者不完全统计,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总共五十三条六十九款,其中载明律师“必须”的条款有5个,载明“律师不得”的条款有8个,载明“律师应当”的条款有11个,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的有15个,而规定“律师可以”、“律师有权”的条款只有9个,据此,一些律师认为1996年的律师法是管制法,而非律师权利保障法。

“律师法本来是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而制定,但诸多的附加条件和限制让律师的执业备受束缚。”柴冠宏认为,1996年的律师法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律师权利保障法。

2007年律师法修订之后,确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和有权查阅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等条文。至此,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三难”问题,可谓第一次在真正意义上有了法律规定。

而随后分别于2012和2014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也针对律师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对律师的合法权利予以重点保障。

“律师行业改革的脚步在加快,这是党和政府把推进法治进程落实到了实处,随着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的权利将得到进一步的释放。”许身健认为,律师行业的各项制度,包括执业权利保障和执业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完善。

司法机关正在行动

“不论是近期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再次强调,还是此前公开场合的多次表态,都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图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决心。”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表示。

在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两会电视电话会议前,1月21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特别指出,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3月12日,曹建明在人民大会堂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工作报告时也提出,制定实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拒不纠正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

“在制度上予以确认是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体系的根本。”柴冠宏认为制度设计是解决律师行业“顽疾”的基础。从恢复律师制度到如今,每次立法或条文修订都推动了律师制度的跨越式发展。比如,由最初单一的《律师暂行条例》到目前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公检法机关出台的各种意见和解释等等,无疑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立法保障。

“一个可喜的变化是,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了能和律师进行无障碍沟通,解决律师执业中的各种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改变。”除了赞赏立法上的完善外,对于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的实际行动,柴冠宏颇感欣慰。

2014年4月21日,北京法院向律师开放一审民事类案件网上预约立案,当年8月11日,北京法院开始向所有当事人开放民事、执行类案件网上预约立案。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近两年推出了“1+3”律师接待工作模式。其中,“1”是指律师接待一门式服务: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律师提出的各类预约、申请、要求或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律师提出预约的,确保在2小时内给予回复;律师提交书面材料的,确保在2小时内移交相关部门。“3”是3个“更加主动”:一是更加主动地拓宽服务渠道,充分发挥电话、现场、网上律师预约平台、“长宁检察”微博、“长检案管”微信等五位一体的律师接待服务体系;二是更加主动地告知案件诉讼进程,提高主动告知率;三是更加主动地听取律师意见。通过该工作模式,长宁区检察院切实保障了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而像上述两地的司法机关一样,不少地区的办案机关也推出了类似或者更先进的服务模式,把律师面临的“三难”问题逐步消化掉。

“在西方国家,律师被称作‘在野法曹’、与法官、检察官一起被誉为法治建设上得三根支柱,我们也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许身健最后说道。

公检法密集表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以及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并且提出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 2015年1月21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特别指出,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 3月12日,曹建明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工作报告时提出,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拒不纠正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

◆ 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强调,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切实保障律师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依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合法辩护权。

◆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主要从裁判文书改革、禁止对出庭律师歧视性安检、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等三方面保障律师权利。

公安部

◆ 2015年2月份,《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经中央审议通过,提出要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

◆ 3月19日,公安部官网刊发《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法治公安》一文,将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健全冤假错案纠正机制。

作者:陈录宁 来源:方圆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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