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惩戒制度是在律师违反律师职业守则、职业道德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时,根据律师管理法律规范要求律师承担相应行业或行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是律师管理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些法律制度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是如何惩戒违反职业操守的律师呢?
1、德国:两个机构负责
在德国,负责对违法违纪律师进行惩戒的机构有两个:
一是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只能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进行处分,处分种类只有一个即训诫。律师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法院。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规定,在地方法院、州法院、联邦法院设立律师纪律法庭,律师纪律法庭的庭址设在律师协会。地方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为3名执业律师,州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由3名执业律师和两名职业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由职业法官组成。
律师纪律法庭对律师的处罚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处以25万欧元以下的罚款;1年至5年内禁止从事某一业务(如辩护);吊销律师资格(在吊销7年至8年后,再进行一次审理,以决定是否予以终身吊销资格)。
2、法国:惩戒结果公开
在法国,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纪律惩戒,其惩戒权来源于律师法。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直接停止执业、吊销律师资格。附加处分有:禁止10年内成为某律师协会的会员,向社会公开惩戒结果。
律师协会的调查委员会接到投诉后,找律师谈话,了解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应准备有关材料和证据,移交律师纲纪委员会。审理由律师纲纪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5名律师组成,其中负责人为前任律师协会会长。审理期间,被投诉律师可以进行辩护,也可聘请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审理一般不公开,但被投诉律师要求公开的除外。被惩戒律师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律师协会集律师违法调查权和惩戒权于一身有许多弊病,法国准备将律师违法调查权和处罚权分离,调查权仍由律师协会行使,惩戒权移交法院,变目前的行业惩戒为司法制裁。
3、英国:不同律协负责
1974年英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惩戒由律师惩戒法庭进行,该组织由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任命的律师和非专业人员组成。律师惩戒法庭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违反执业行为规则的律师给予处罚命令。与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相对应,英国的律师协会也分为出庭律师协会和事务律师协会,因而,对律师的惩戒也分由不同的律师协会负责,出庭律师协会负责对出庭律师的纪律惩戒,事务律师协会有权调查和惩戒事务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
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对事务律师的惩戒可由律师案件惩戒法院来进行。出庭律师受到惩戒后,可以向大法官提出申诉,大法官将指定法官作为“巡视员”到该出庭律师所在的律师学院处理申诉。事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时,可以向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上诉;如果是其他处分,则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而且原则上对高等法院的决定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或贵族院上诉。律师监管局每年接收到的投诉申请210件左右。
4、香港:实行双重处罚
依据香港法律的有关规定,香港律师惩戒适用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有犯罪行为;二是有违反律师执业操守的行为。对已构成故意犯罪的律师实行双重处罚原则,即刑罚与惩戒并用,除负刑事责任外,也应受惩戒处分,不受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的限制。如果律师违反香港《执业律师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即有可能被裁定为犯罪,同时也应予惩戒。
例如,没有执业资格的事务律师、大律师或公证律师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事务律师、大律师或公证律师的身份行事,否则属犯罪。事务律师在监禁期间不得以事务律师身份展开诉讼或抗辩。事务律师被除名或已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便不能受雇其他律师而执业,如果该律师故意隐瞒上述事实而向其他律师求职或被雇佣从事与其执业有关的工作,即属犯罪等。2013年香港共处理834件投诉,其中439件由公众人士和政府机构提出或转介,另67件则由律师提出。
作者:周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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