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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同行】我在美国法院当助理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杂谈

发布日期:2015-04-03 阅读:

编者按:国内介绍美国司法,多根据文献材料。偶有参访者撰文,也是片段感悟多,长期体验少,更别说内部工作经历。本期特邀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助理王超女士撰文,向大家介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运转情况。王超女士毕业于北京大学,后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之后在Latham &atkins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目前在位于西雅图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工作,担任 Ronald M. Gould法官的助理。上世纪90年代,乔钢良先生的《现在开庭:我为美国联邦法官做助理》一书,曾让中国读者对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模式有了初步认识,希望王超女士这篇文章,也能对大家有所启发。未来本公号还将不定期刊发这个系列,丰富大家对异域司法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中国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目的是推动最高审判机关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美国也有巡回法院,不过,美国的巡回法院早已是一个成熟的系统。笔者目前正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为Judge Ronald M.Gould 担任法官助理(law clerk),所以就在这里跟大家闲聊一下美国的巡回上诉法院。

巡回法院历史

先快速八卦一下美国巡回法院的历史吧。巡回法院成立于1891年,距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在此之前,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只有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而联邦上诉法院的功能是由临时成立的上诉合议庭来承担的。临时上诉合议庭没有固定的法官,而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临时担任的。在美国内战结束后长达25年的时间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联邦法院受理的案子也越来越多,最高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在辛苦的工作之余还要被抓过来审上诉案件,苦不堪言。因此,美国国会顺应民意,在1891年建立了新的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的巡回法院全名叫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顾名思义,它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上诉法院。美国的法院系统比较复杂,有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两套基本互不干涉的法院系统,就好似国税和地税的概念。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要比州法院的案件高大上一些,包括涉及联邦宪法、州与州纠纷的案件,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比如贩毒、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等),移民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等;州法院则更像以前所谓县衙的概念,主要负责审理州内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杀人放火之类),以及婚姻、领养、遗产继承等案件。

这里着重聊聊联邦法院的结构。联邦法院分三层: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巡回上诉法院(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和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一般来说,原告要首先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败诉的一方有权利在一定时间内向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在巡回法院中败诉的一方,可以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只选择性地受理很少量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子:比如枪支管理、堕胎、同性婚姻、选举、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等。每年最高法院收到的上诉申请有超过6000份,最终只有100多例申请技压群芳有幸可以被高院受理。所以说,绝大多数的案子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之后就是终审了。这体现了联邦上诉法院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美国的巡回法院基本上是一个法院涵盖邻接的几个州,被依次称为第一、第二、直到第十一巡回法庭,另有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因而一共有12个巡回区。这里提一句,笔者所在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是在美国12个巡回区管辖范围最广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爱荷华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夏威夷、阿拉斯加,还有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目前一共有44位法官,是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12个巡回区中法官最多的。

美国联邦司法巡回区分布图

美国的联邦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的严苛审核通过后正式任命。一经任命,联邦法官就有了宪法赋予的铁饭碗:非经弹劾,联邦法官不得被免职、撤职,或被迫退休。法官终身制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的独立性,让法官免受各方政治势力的干扰,可以集中精力审理法律问题,做出最公平的裁决。

审查标准和上诉范围

美国的巡回上诉法院是个纯受理上诉案件的法院,无论多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子,也要先从联邦地区法院开始审理。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著名的美国司法概念:审查标准(standard ofreview),指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的尊重程度,因此审查标准的不同会直接影响上级法院是否维持原判。一般来说,上诉法院在审理地区法院的判决时,要分清楚并区别对待地区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判决。对于法律问题的争议(questions of law),上诉法院不考虑下级法院的判决,而是“重新” 进行判决,有个高大上的拉丁名词叫做“de novo” (意思是 “重新”)。对于事实问题的争议(questions offact),上诉法院将尊重下级法院的判决并采用“明显错误”的审查标准 (clear error),意思是仅当下级法院的事实判决“明显错误”时,才能将其推翻。

说到这里,也许有些刚刚开始学法律的朋友会问,什么是法律问题,而什么又是事实问题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比如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的案子,只有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才可定为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喝多了用啤酒瓶把李四砸伤,李四受伤住院。一审的事实纠纷在于李四的伤到底有多重,缝了几针,有几处伤,各有多重,多久恢复,会不会造成终身残疾之类;而一审的法律纠纷在于李四的伤势严重程度是否构成重伤,如果划为重伤,则张三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轻伤还是重伤的划分是法律问题,上诉法院有重新审查权。而对于伤势严重程度的事实判决,比如是缝了15针还是16针,属于事实判决,上级法院会尊重下级法院的判决。

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法律和事实判决的不同审查标准是美国长期的法律传统,有很多的实际意义。首先,它增强了下级法院的终审性,减少了上诉的数量。败诉的一方知道,上诉法院只对法律问题会有全新的对待,而对事实判决很有可能会维持原判。如果这个案子法律问题比较清楚,上诉很有可能也是耽误时间。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原判的情况大概只有15%。这样的系统会减少上诉案子的数量。随之而来的另一个好处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可以专注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法律方面需要更正或者澄清的案子,而不是纠结于事实的纠纷。

比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会审理大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案子,最近还审理了同性结婚合法性的案子。审查标准不同还因为美国庭审很多是陪审团作出的事实判决。比如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是说了真话还是在撒谎的问题,在美国大部分是由陪审团而不是地区法官裁决的。陪审团制度构成了美国司法体系的基础,是美国宪法自由和民主制衡的根本保障,所以在美国法学系统中,陪审团的判决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审判标准对于下级法院事实判决的尊重很多时候是对陪审团判决结果的尊重,体现了法律系统对群众判决的尊重。

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徽章

上诉的流程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来自15个联邦司法区一审后的上诉案件。这15个司法区包括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州(包括凤凰城)、加州中部(包括洛杉矶)、加州东部(包括萨克拉门托,加州的首府)、加州北部(包括旧金山)、加州南部(包括圣地亚哥)、夏威夷、爱达荷、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包括拉斯维加斯)、俄勒冈州(包括波特兰)、华盛顿州东部、西华盛顿州西部(包括西雅图)、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除了15个司法区的上诉案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还受理这15个司法区的联邦行政诉讼案件,比如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Immigration Appeals) 和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Relations Board)的上诉案件。

不管是来自哪个司法区的上诉案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都遵循着基本统一的审理流程。这篇来跟大家聊一下联邦法院上诉的基本流程。美国联邦法院的上诉流程遵循《联邦上诉程序》(Federal Rules ofAppellate Procedure),这份法规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咨询委员会的协助下制定颁布的。每个巡回法院会在《联邦上诉程序》的基础上分别制定自己巡回区内更具体的上诉程序。

比如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我们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规则》(Ninth CircuitRules)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令》(Ninth Circuit General Orders),这两部具体法规对应每条联邦上诉程序有更细致的解释和具体的程序规定。

上诉程序可以说是面面俱到、纷繁复杂,其中不少法规涉及到递交各种上诉材料的期限。逾期递交材料会导致法院拒绝接受上诉材料,甚至导致上诉案件未经审理就被直接驳回,影响到委托人的权利。所以每个在第九巡回法院有法律业务的律师都需要熟悉所有的上诉程序,确保按时准确地递交上诉材料。一个好的诉讼律师(或者应该说是任何一个好的律师),不仅需要有勤谨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对案件程序的细节有很好的把握,往往细节会决定成败。有些时候也许99%的工作都已经齐备了,一个小的失误会导致案子全盘皆输。美国一些大的律所都设有一个特别的部门来监控所有案子递交材料的期限,并把递交材料的时间表直接同步在每个相关律师的日历提醒上,确保万无一失。

上诉的第一步是败诉的一方在地区法院(而不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哦!)递交一份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这份通知书要写清楚上诉一方的名字、联系方式、要上诉的地区法院判决内容,以及要递交的上诉法院名称(这里就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了)。递交上诉通知书的同时上诉一方要交上诉费。这份上诉通知书正式结束了地区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司法权,同时开启了上诉法院的司法权。

上诉通知正式启动了上诉法院的司法程序。接下来法院的文员会给上诉双方一个递交上诉状(appellate briefs)的期限。递交上诉状分为三步:上诉一方先递交初始上诉状(opening brief),写明事实的来龙去脉,地区法院的判决概述,目前的法律准则,并重点写明在目前的法律依据下,地方法院的判决为什么是错误的。然后“被上诉人”,也就是在地区法院胜诉的一方,递交答辩状(answering brief)。跟上诉人的初始上诉状相反,答辩状当然要努力阐述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所以上诉法院应该维持原判。第三步,上诉人还可以递交一份简短的反答辩状(reply brief),对于被上诉人递交的答辩状里的一些法律论证进行反驳。反答辩状一般不是必须的,上诉人有权选择递交当然也可以不递交。很有意思的是,不同的上诉状颜色不同,这样法官阅读的时候会一目了然。初始上诉状是蓝色封面,答辩状是红色封面,而反答辩状是灰色封面的。

上诉状决定胜负

撰写上诉状是美国律师职业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律师专业水准的重要考量之一。大家往往都觉得庭辩才是上诉中最重要的环节,其实这是一个谬误,因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很多案子都是没有经过庭辩的环节,法官直接根据双方的上诉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上诉人必须要在上诉状中写明法律依据、摆明证据。上诉人如果在上诉状中没有提及某个法律依据,那么上诉人就被视为放弃了该法律观点,法官在庭审和判决的时候完全不会考虑该法律观点了。

上诉状是有长度限制的,律师不可能面面俱到每个细微的论点都写到,所以律师在写上诉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整个案子最强的论点在哪里,哪些要突出写,哪些要弱化,哪些观点要放弃。这是考验一个律师职业判断力的时候。律师必须对法律有很精准的掌握,对于案件的事实和上诉过程有准确的了解,才能做出取舍得到最优化的结果。

双方递交了上诉状以后,法庭会按照案子上诉的时间安排庭辩的时间。上诉法院重点听取并裁决双方的法律纠纷,不裁决事实纠纷,在考虑地区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时,会给予事实判决很大程度的尊重。所以上诉法院不提审证人,不允许提交新的证据,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是在地区法院呈堂过的。双方必须把所有相关的证据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放在上诉卷宗里。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大部分庭辩是在旧金山法院(这是法院的总部)、帕萨迪纳、西雅图和波特兰四个法院进行的。当然在凤凰城,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其他法院也有少量的庭辩。庭辩大约是在每个月的第一或者第二周进行,每次随机选出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合议庭一般是从周一到周五连续听五天的庭审,每天听取大约5到6个案子。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默认开庭时间为早上9点,但是任何一个合议庭的法官都有权要求晚半个小时或者一个小时开庭。有些法官曾经默默地抱怨过,早上9点有点儿早,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一般都是10点才开庭。第二巡回法院总部在纽约曼哈顿,也许是因为纽约人民整个作息时间都比西部晚一个小时吧。合议庭的法官绝大部分情况下当然是第九巡回法院的法官,但是由于第九巡回法院的案件繁多,有些时候会邀请巡回区以外的联邦法官作为三法官合议庭的一员一同审案。

并非辩论的庭辩

在庭辩当天法官要穿纯黑色的法袍上庭,律师要穿西装打领带(正常就行,不用戴假发的啊!)。跟大家电视上看到的法官敲着法槌大喊“肃静”的情景不同,上诉法院法官并不拿法槌,而是由书记官在法官们进入法庭的时候来敲响法槌,说:“全体起立(all rise),现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正式开庭(The Ninth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is now in session)。”

法官进入法庭是按照法官的资历长短先后进入的,也就是说最早被总统任命的法官第一个进,依此类推。在三人合议庭中,资历最长的法官叫作presiding judge,他(她)会坐在三个座位的正中间,然后资历第二长的法官坐在presiding judge的左边,资历最浅的法官坐在presiding judge的右边。好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这是法庭的长幼规矩,一点也马虎不得。

然后presiding judge会让全体坐下,按照案子的顺序一个一个的开始庭审。目前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所有的庭审都是在网络上实时直播的,在庭审过后,每个案子庭审的音频资料也可以在第九巡回法院的官网上查到。可以看出科技的进步也使司法公开变得更容易了。

其实庭辩这个翻译并不准确,因为所谓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庭辩并不是跟对方律师辩论,也不同于香港电视剧里各类大状在法官大人面前慷慨激昂或者面对陪审团博取同情之类。相反的,上诉的庭辩没有陪审团,并且律师被明令禁止在法官面前打同情牌。

联邦上诉法院的庭辩在英文中称为 “oral argument”,也许翻译成案情陈述更为准确些。庭辩(我们姑且称之为庭辩吧)其实是让双方律师分别在合议庭面前阐述自己案子的论点、论据和论证,为的是帮助三人合议庭听取各方律师的观点,归纳争议焦点,并询问双方意向。每一方律师陈述观点都有时间限制,一般来说时间长短跟案子的复杂程度成正比,每一方的时间从10分钟到40分钟不等。

上诉方律师先走到讲台前说:“各位尊敬的法官请允许我开始陈述(Your honors,may it pleasethe court)”,然后会告知法庭他(她)会保留5分钟左右的时间,在对方律师陈述之后用来反驳对方观点。计时开始,上诉方律师开始陈述自己的案子,接下来对方律师陈述,最后上诉方律师作简短的反驳。往往法官会在律师陈述的过程中问各种问题,尤其是会指出该方案件中的弱点,使得他们自己对案情有更清楚的认识。律师在庭辩的过程中必须要尊重法官和对方律师,即使对方律师的观点过于偏激,律师也不可以做出任何不屑或者不同意的动作或表情。

合议与判决

在庭辩结束以后,三人合议庭会关起门来讨论他们对案子判决的想法(conference)。这个庭辩后的讨论会连跟法官紧密工作的法官助理们也不可以参加,目的是希望法官们畅所欲言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真实想法。在法官们讨论完他们对每个案子的看法以后,资历最深的法官会把他们讨论的记录摘要发给其他两位法官,作为接下来写判决书的依据。当然这份文件只是一个内部参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一位法官如果对讨论记录内容有任何异议,都可以提出来修改意见。最后,合议庭中的一位法官会负责撰写判决书。

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先例效力的,叫opinion;另一种是没有先例效力的,叫memorandum disposition。判决书的先例效力对于本案当事人没有影响,只是表明该判决书是否对以后的第九巡回法院的案子有指导意义。上诉中败诉的一方可以继续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每年在6000多件上诉请求中只选择性地审理100个左右的案子,所以绝大多数案件在联邦上诉法院下达判决书以后就是终审了。

作者:王超 来源:法影斑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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