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摘

李拥军:宪法学视野下的水浒英雄的命运

发布日期:2016-03-02 阅读:

 无疑,宋江的这种合法性属于一种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在韦伯的眼里,该种类型的合法性依赖的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即从人格上皈依某个人的大彻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领袖品质。

  正是由于这种合法性来自于信徒发自肺腑的服从,所以,该种形态下的统治者,其权力不会受到任何来自所辖民众的限制。因为在超凡脱俗的领袖面前,民众常常不会思考甚至也不愿以去思考。由盲从和迷信包围着的权力最终会迷失方向;当某个群体要依靠能制造规则同时又可以不遵守规则的人来统治的时候必然要走向灾难。因为它遭遇到了一种自身无法克服的“宪法性危机”。这种“宪法性危机”正是葬送梁山事业的最终“杀手”。

  “民主”和“法治”是一对孪生姐妹。现代法治既排斥宋江式的个人魅力治理方式,同时也排斥李逵式的迷信和愚忠。法治是承认和尊重意见多元基础上的治理,是在个体行动、思想、言论自由基础上的治理,是执政者能不断地倾听且听到不同意见的治理。因此,这种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意义上的法治。只有在民主的意义上建立一种真正的法治体制,才会有效地克服梁山式的“宪法性危机”。诚如明朝李贽所言:有国者、为官者不可以不读《水浒》。《水浒》的故事虽然是虚构的,但它其中蕴含的道理和给于我们的教训却是真实的、深刻的。

  当一个领导人可以任意地做成坏事和错事的时候,这个群体最终要走向灭亡。所以,在韦伯的眼里个人魅力型的统治是最不稳定的统治。虽然“哲学王”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但因为无法保证哲学家当了“王”以后是否还能永葆是哲学家的智慧和品行,所以亚里斯多德毅然地抛弃了老师的德治理论而选择了法治。

 

  1620年11月11日,经过海上66天的漂泊之后,一艘来自英国的名为“五月花”的大帆船向美洲陆地靠近。船上有102名乘客,这是一群现实的反叛者、“英吉利的弃儿”,确切地说,是一群在英国受到迫害的清教徒。

  他们的船很挤,卫生条件很差,没有足够的饮食和照明,此间他们要不断地面对饥恶、病痛、海险甚至死亡。眼下马上就要到达目的地了,但奇怪的是,他们并不急于登岸,而是要完成一件他们认为甚于寻找栖身之地、冲击之粮的头等大事——签订一个契约。这就是被后人称之为的《五月花号公约》。

  这份公约为人们设计了一种共和式的政治体制,即人民可以通过公意决定集体行动,可以以自治的方式管理自己的生活,它要求行使统治权必须经过民众的同意,现行的秩序必须建立在公议的契约之上。

  正是这批人开辟了被托克维尔赞誉的“美国民主的摇篮”­——新英格兰殖民地。自此民主体制在北美生根发芽。后来,这群人的继承者们将先辈们的事业越做越大,终于使美利坚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强大的国家。

 

  在施耐庵先生笔下也有一群主流社会的反叛者,那就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水浒英雄了。众所周知,这群人的命运是悲惨的。革命事业因为被招安而失败,英雄们受到奸臣的陷害或战死,或被害死,曾经辉煌一时的革命组织最终被瓦解。对于英雄们的命运多少人为之同情!对于这样的结局多少人为之感伤!而对于此中的原因或许更多的人们把它归结为宋江的投降主义路线。

  也确实如此,没有招安,哪会有如此的结局?连毛主席都说过,“《水浒》这部书,好就好在投降。做反面教材,使人民都知道投降派。”而依笔者看来,这并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则在于英雄们所构建的共同体组织结构上的缺陷,而这种缺陷使该组织在运转中遭遇到了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宪法性危机。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缺陷和危机,水浒英雄注定难逃这样的命运。

  要谈《水浒》就不能不提宋江。宋江身材矮,皮肤黑,其貌不扬,文才未必超过吴用,武功注定不及林冲、武松,但他却成为了梁山上人人皆服的领袖。其原因何在?

  其实,施耐庵先生在宋江一出场就给出了答案:

  

  “

  

  “平生只好结识江湖上好汉;但有人来投奔他的,若高若低,无有不纳,便留在庄士馆谷,终日追陪,并无厌倦;若要起身,尽力资助。端的是挥金似士!人问他求钱物,亦不推托;且好做方便,每每排难解纷,只是周全人性命。时常散施棺材药饵,济人贫苦。急人之急,扶人之困,因此,山东,河北闻名,都称他做及时雨,却把他比做天上下的及时雨一般,能救万物。”(《水浒传》第18回)。

 

  李雪健老师饰演的宋江

  由此看出,宋江的成功就在于他的人品、人缘、口碑和性格。

  要说品质,他在梁山确实无人能及。

  他“杖义”。他可以冒生命危险飞马报信,放走晁盖等一班朝廷缉拿的要犯;

  他“疏财”。当晁盖等为了报恩送去百两黄金时,他却宛然谢绝;

  他“利他”。他曾为李逵还过赌债,赠武松以盘缠,为王英讨下一房老婆;

  他“孝顺”。当收到弟弟写来的诈言老父去世的家书时,他不顾风险,不听劝阻,义无反顾地回家奔丧;

  他“礼让”。他几次要把梁山首领职位让与他人,他无论对投奔来的还是被俘获的英雄都以礼相待,亲如兄弟;

  他不“贪恋美色”。扈三娘被俘后,他即使据为己有也不过分,但它却赏赐给了自己的兄弟。与李师师交往,他只为招安大业,没有非分之想。

  要说本领,宋江唯一的本领就是擅于“交人”,而在“交人”中尤其侧重用“情”用“心”。在柴进府中他用“情”去打动受到冷遇并身患疟疾的武松,与其“一处安歇”,“将出些银两来与武松做衣裳”,当武松离开柴府时,他不但要“送兄弟一程”,还要赠与盘缠,最终感动得武松主动地与其结为异性兄弟。

  在江州他初识李逵,就能借给其银子,这着实让李逵感动:“难得宋江哥哥,又不曾和我深交,便借我十两银子,果然仗义疏财,名不虚传”。当李逵输掉了这些银子,宋江不但不怪罪反而表现地更加慷慨:“贤弟但要银子使用,只顾来问我讨”,并且还为他还了赌债。这些举动足以让这个出身低微、判断力不高的草莽英雄与他生死相随。

  在“交人”上,宋江着实有些手段。当杨雄、石秀初上山来之时,晁盖误认为他们是偷鸡摸狗之人而辱没了梁山的名声,执意要杀二人,是宋江力劝晁盖才保住了其性命并使其得以入伙,而且以言语抚慰:“贤弟休生异心,此是山寨号令,不得不如此。便是宋江,倘有过失,也须斩首,不敢容情”。

  话虽这么说,而此时的杨雄和石秀自然更感谢的是宋江,因为他们各自欠了他一条命。活捉了扈三娘以后,出乎常人所料的是,宋江既未占为己有,又未送给天王,而是让自己的老父将之收为义女,并让其和王英结为夫妻。

  正因为王英的条件太差,所以他才万分感激宋江;正因为宋江是其义兄,所以三娘也无理由心生怨恨;而且宋江凭空又多了两个亲戚!对待被梁山俘获的宋朝将领,宋江从不颐指气使,每每都礼遇有加。

  或是“礼貌甚恭,语言有理”(见呼延灼);或是“喝退军健,亲解其缚,请入帐中,致酒相待,用好言抚慰”(见索超);或是“慌忙下堂,喝退军卒,亲解其缚”,“扶在正中交椅上,纳头便拜,叩首伏罪”(见关胜)。

  这种和颜悦色“搬梯子”的做法,其结果常常是将这些人感动的“闭口无言,手脚无措”(关胜),“见宋江相爱甚厚,随即便去”(张清),“愿随鞭镫,事既如此,决无还理”。(呼延灼)

  无论是出于本心还是用作手段,总之宋江在江湖上积累了广泛的人脉,在革命阵营中培育了极好的口碑,塑造了其独有的人格魅力。难怪江湖好汉初见宋江,莫不“纳头便拜”,甚至连武松这样的英雄也都是“跪在地下,那里肯起”(《水浒传》第23回)。

  宋江领导地位的取得离不开这种人格魅力,而长期的革命实践又进一步强化了他的这种人格魅力。三打祝家庄、踏平曾头市、攻打高唐州、大破连环马、兵打北京城、智取大名府、三败高俅、两赢童贯,丰富的战争生活给了他表现组织才能和军事才华的机会和舞台,一步步将他成就为梁山的领袖。

  难怪,明朝思想家李贽都这样评论宋江:“独宋公明者……则忠义之烈也。则足以服一百单八人之心;故能结义梁山,为一百单八人之主。”用当下的话说,宋江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借用韦伯的概念说,作为梁山之主的宋江,其统治地位是有“政治合法性”的。

  

  所谓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统治能获得人们自愿服从的一种能力、属性或者可能性,是执政者在被民众认可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当性。韦伯将这种政治合法性划分为三种形式:传统型的合法性、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和法理型的合法性。

  无疑,宋江的这种合法性属于一种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在韦伯的眼里,该种类型的合法性依赖的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即从人格上皈依某个人的大彻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领袖品质。

  正是由于这种合法性来自于信徒发自肺腑的服从,所以,该种形态下的统治者,其权力不会受到任何来自所辖民众的限制。因为在超凡脱俗的领袖面前,民众常常不会思考甚至也不愿以去思考。由盲从和迷信包围着的权力最终会迷失方向;当某个群体要依靠能制造规则同时又可以不遵守规则的人来统治的时候必然要走向灾难。因为它遭遇到了一种自身无法克服的“宪法性危机”。这种“宪法性危机”正是葬送梁山事业的最终“杀手”。

  正如一位美国作家所说的,革命领袖常常具有“虎性”和“猴性”两种性格,这常常表征的是如光明与黑暗、理性与感性一样的差异。当这种“虎性”释放的时候,所在的群体可能会走向光明,而当他的“猴性”释放的时候,这个群体可能会面临灾难。

  但问题是,无论是“虎性”和“猴性”民众都无法把握和选择。虽然他们能够享受到“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的红利,但同时也要承受“领导一发神经,下面就干疯了”的风险。当一个领导人,如果想干什么就没有干不成的时候,这个群体就已经面临着致命的危机了。

 

  言及宋江,没有他就没有后来梁山的壮大,但同时,没有他也就没有后来梁山的灾难。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接受朝廷招安,这是决定梁山命运的大事,未必所有的英雄都同意。

  事实上,在菊花会上,针对宋江所做的“望天王降诏,早招安,心方足”的词句,武松、李逵、鲁智深等英雄已经表示出了不满,但是在宋江强大的人格魅力面前,每个人最终还得选择接受。

  其中的逻辑是:哥哥高瞻远瞩,即使有不同意见,那肯定也是我们错了,哥哥不会错,我们应该在提高自己认识水平的基础上消化这些分歧;哥哥人格伟大,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我们好,他不会做有损兄弟们利益的事,现在不理解将来定会理解

  在个人魅力型的政治形态下,维系共同体存在的纽带常常不是规章制度,而是由领袖的魅力建立起来的情感。

  梁山与其说是个政治体,不如说是个大家庭,宋江不光是领导更是兄长。“情义”,即兄弟情感和江湖伦理,是维系这个组织运转的主要力量。正如前面提及的,宋江通过“移情”的策略早已收了兄弟们的心。你可以不听领导的,难道你还不听大哥的?反对大哥,对得起大哥以前对你的好吗?不听大哥的话,在这大家庭中表现出的不是行使民主权利的问题,而是破坏伦理的不义之举,是人品的问题。

  许多不同意见就在这样的逻辑下被消解了。虽然李逵多次顶撞过宋江,但他绝成不了制约宋江权力的力量,因为“哥哥剐我也不怨,杀我也不恨”的他,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以至于喝了宋江的毒酒都无怨无悔,“生时服侍哥哥,死后是哥哥部下的一个鬼”的人何时真能反对过哥哥?

  当高俅被捉上山时,宋江以礼相待,奉为上宾,仇深似海的林冲虽“怒目而视,而欲要发作之色”,但最终还是没能跨越伦理的界限从而依从了宋江的意志,直至后来也依然和大家一起在无可奈何中接受了招安。

  在情感的世界里,奉行的是一种如帕森斯所说的“分殊主义” (particularistic)的关系结构。因此在由情感所维系的水浒大家庭里,必然缺少一套建立在普遍主义(generality)基础上的刚性的法律规则。

  具体说,在这个共同体里,往上不能建立一套能够约束执政者恣意妄为、保证领导层理性决策的宪法性规则和机制,往下也必然缺失一套有令必行、人人平等的规制与究责体系。

  如前所述,众英雄不能对宋江的权力行使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事实上宋江对下属也难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李逵,每每都是个“搅局儿”的主,他元宵夜闹东京搅了面圣的局儿,扯诏骂钦差搅了招安的局儿,他还多次私自下山、滥杀无辜,更有甚者,当他误认为宋江强抢民女时居然把忠义堂前的大旗砍倒,可以说每次犯的都是死罪,但宋江终归杀不了李逵,因为李逵是他的最亲近的兄弟。如果和后来的“陈桥驿挥泪斩小卒”(第83回)相比,显然在李逵身上,宋江属于选择性执法和殉情枉法。

  还有更为典型的。招安以后,请命征辽,虽功成而归,但奸臣作梗而受压,众英雄“都有怨心”,很多将领都心生重回梁山之意。此时宋江的信用和权威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但他依旧能且只能使用情感的力量来让大家就范。“你们众人若嫌拘束,但有异心,先当斩我首级,然后你们自去行事”。

  此时宋江的话,一方面表明,梁山领导层缺少以刚性的规则来维护内部统一的机制,另一方面也表明,诉诸情感是下级听命于领导的最有效途径。因为谁又真的能斩了哥哥的首级?这是一种情感,更是一种情绪。正是在这种情感主义的裹挟下梁山英雄一步步地走向了灾难!

  晁盖死后,宋江登上了领袖的高位,他随即打出了“替天行道”的大旗。所谓“天”、“道”,它们是中国古代世界的“元规范”,是高于现实规范的自然法。在中国古人看来,“惟天地,万物之父母”(《尚书·泰誓》),人世间的一切规则皆出于天,最健全的治理就是“法天而治”,而“违天不祥”(《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道”是世界或万物运行的规律,人类社会之公理,所以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谁遵循了“天道 ”,谁就掌握了合法性,正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在中国古代任何一个统治者也不敢公开宣称他治理国家时可以不要“天道”,“苍天示警”往往导致的是统治者要向天谢罪,公然背离“天道”的统治没有人民拥戴的合法性。由此看来“天道”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不成文宪法的作用,正因如此,秋风先生认为中国古代也有宪政,那是一种由儒家所开创的被称之为“天道宪政主义”的理论和实践。

  诚然,这种“天道”在约束当权者的实践中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终归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中国人治的本质。因为无论是“天”还是“道”,其内涵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现实的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又往往掌握着对它的解释权,因此历史上打着“天道”之名为“害民”之实的政治实践并不鲜见。

  的确,梁山打起了“替天行道”的旗帜,但是在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梁山群体中,在领袖极强的人格魅力下,这种对“天”、“道”的解释权却由宋江及其集团所控制和垄断。

  在宋江的路线里“忠君报国”就是天道,接受招安即是实现“替天行道”的唯一出路。

  作为智囊兼总理大臣的吴用早已在晁盖在世时就已投靠宋江,凭借其理论水平上的特殊优势,他实际充当了宋江落线的最有力的解释者。

  而其集团中的另一骨干——公孙胜,凭借其道教宗师的职业优势,实际扮演了宣传部长的角色,其通过各种神魔怪道的手段,不断为宋江的路线提供“天道”方面的支持,以至于成功地控制了舆论导向。

 

  比如,通过九天玄女赐天书的方式,暗示宋江为“星主”,命其“替天行道、全忠仗义、辅国安民”,为他的招安路线披上符合天道的外衣。又比如,通过天降陨石、突现石碣的方式为英雄排座次,实际上这是人为的通过一种将招安支持者(大多出身于官场)排前、招安反对者(大多出身于草莽)靠后的方式来强化宋江路线集团的力量,从而成功地消解了招安政策推进中的阻力。

  诚如列宁所言:“宪法的实质在于它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姑且我们承认“天道”也是一种“宪法”,然而在这样的权力结构或政治安排下,在由当权者完全垄断解释权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又是谁的宪法呢?

 

  诚如一位哲人所言:“人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这是在说,在人性上人是有缺陷的,大人物和小人物都不概莫能外。正如张灏先生所言,在人的内心世界隐藏着一种“幽暗意识”。

  这种“幽暗意识”是一种愿意“道德沦丧的趋势”,是一种“为恶”的潜质和欲望,它普遍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不因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而有例外,且与生俱来,人人平等。人越是居于权力的高位,他为恶的能力就越大。

  如《唐雎不辱使命》中所云,“布衣之怒”无非只是“免冠徒跣,以头抢地”,大不了也就是“伏尸二人,流血五步”,而“天子之怒”则要“伏尸百万,流血千里”。法治的宗旨就是要约束执政者的权力,避免其为恶。

  近代以来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是以有弱点的人为逻辑前设的。休谟提出要以“无赖”思维看待掌权者,潘恩倡导要把国家看成不可避免的“恶”,孟德斯鸠认为掌权者具有滥用权力的天性。前面提及的“五月花号公约”以及美国1787年宪法都是在防止掌权者为恶的意义上签订的。

  美利坚是一个由流亡者、叛逆者建立的国家,这些人在为恶的能力上可能要高于一般人,但在道德修养上可能更低于一般人。如果没有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这个国家可能会更糟,因此,他们更需要建立其一套更成熟、更健全、更稳定的宪法机制。

  其法治也就是在这样的逻辑下实现的。这正如一句美国的谚语所说的:“我们姑且承认我们是魔鬼,不承认我们是天使,但魔鬼监督魔鬼的时候,魔鬼便成了天使。”因此我们说,“五月花号公约”里容不下“宋江”,美国的宪法政治中形不成“个人魅力”的统治。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说:

  

  “

  

  无论个人还是群体,都不会将道德古训当回事。如果毁誉褒贬落在一个群体身上,由他们共同分担,人数越多,就越与品德无关。良心作为一杆秤,它对于个人尚且靠不住,对一个群体就更加没有意义。

 

  或许宋江起初真的不是坏人,但当他掌握了不受限制的权力的时候,难免不变坏;或许宋江永远都不是坏人,但由于他知识上的缺陷,他难免不办错事。但无论是坏事和错事对所在群体都有可能是致命的。

  当一个领导人可以任意地做成坏事和错事的时候,这个群体最终要走向灭亡。所以,在韦伯的眼里个人魅力型的统治是最不稳定的统治。虽然“哲学王”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但因为无法保证哲学家当了“王”以后是否还能永葆是哲学家的智慧和品行,所以亚里斯多德毅然地抛弃了老师的德治理论而选择了法治。

  当年黄炎培问及毛泽东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的问题,毛泽东给出的答案是“民主”。的确,民主是使一个国家走出“宋江式悖论”的唯一出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但这种民主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 不是一种愚忠式“大民主”,而是一种建立在每个人都能独立思考意义上的民主,是一种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受到保障的民主,是一种建立在法治意义上的民主。

  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的:

  

  “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韦伯笔下的“法理型的权威”是人类社会最优良的、最稳定的政治形态,法治是每个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这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民主”和“法治”是一对孪生姐妹。现代法治既排斥宋江式的个人魅力治理方式,同时也排斥李逵式的迷信和愚忠。法治是承认和尊重意见多元基础上的治理,是在个体行动、思想、言论自由基础上的治理,是执政者能不断地倾听且听到不同意见的治理。因此,这种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意义上的法治。只有在民主的意义上建立一种真正的法治体制,才会有效地克服梁山式的“宪法性危机”。

  诚如明朝李贽所言:有国者、为官者不可以不读《水浒》。《水浒》的故事虽然是虚构的,但它其中蕴含的道理和给于我们的教训却是真实的、深刻的。

作者:李拥军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关注我们:长按下图——识别图中二维码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123456 号 版权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