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晚,美国密苏里州小镇弗格森陷入骚乱,当晚火光四起,枪声不断,十几处商铺被袭击焚毁,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当晚,大陪审团宣布枪杀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免于起诉。
2014年12月13日,对于河南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来说,绝对是一个命运转折点。
因为当晚,他在处理纠纷中的一个动作,导致自己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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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案 |
王文军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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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原由 |
案发当日中午11点45分开始讲起,威尔逊当时在开车执行任务,然后听到广播中说有人偷窃附近店铺的雪茄烟,偷窃者是名头戴红帽、身穿卡其衬衫、脚穿黄色袜子的黑人男子,该男子身边有另一名男子。 |
2014年12月13日,工地工人王奎林购物回来,为了贪方便,想从工地中间穿过,被值班的保安小马阻拦下来。 保安说只有带安全帽才能通过,王奎林等人说,不带也可以过去,双方从口角到拳打脚踢,一起小小的纠纷演变成一场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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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起因 |
威尔逊在路中央看到了黑人青年布朗,布朗身边还有个人陪着,并且注意到布朗戴着红帽、穿着黄色的袜子,而且手上还有雪茄烟。威尔逊广播请求支援,然后倒车,挡住布朗和他朋友。许多目击者说看到双方发生争执-“一阵扭打”,当时威尔逊坐在车内,布朗在车窗外。 |
之后,保安小马给保安队长打了电话,王奎林也给住在东门生活区的父亲王友志打了电话。 之后双方到场,仍争吵不休,争吵中提及讨要工资,但经后期核实,实际上工地并不存在欠薪,王友志也承认纠纷与工钱无关,母亲周秀云认为儿子王奎林吃了亏,是来为儿子王奎林讨说法的。 争吵后期保安队长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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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推进过程 |
威尔逊的手枪在车内开了两枪。其中一粒子弹打在了车门扶手上,另一颗子弹不知所踪。枪响之后,布朗有些犹豫,然后逃开了。威尔逊继续开枪,布朗开始逃跑,然后布朗转过身面对威尔逊。 |
下午17点05分,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的警车来到现场,下来4名警察。 警察到现场后与王奎林等工地工人发生争吵,后警察准备带殴打他人的嫌疑人上车,但周秀云等人阻拦警察,不给带嫌疑人上车,现场一片混乱,之后王文军王友志戴上了手铐,现场暂时得以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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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导火索 |
布朗转身后朝威尔逊靠近,部分目击证人称布朗移动很快,或者说是向前“冲撞”。 当布朗朝威尔逊靠近时,威尔逊就开枪,布朗停下来,威尔逊也停下来。 |
王友志被带上车后,周秀云便上前阻拦,阻拦不果下车后,直接冲向旁边一名警察,撕打对方,而另一名警察王文军看到后,赶过来,夹在二人中间,紧接着,周秀云与王文军撕扯在一起,并持续了很长时间。王友志工友嚷:“警察打人啦,警察打人啦!”王文军则喊:“把执法仪始终打开,所有人都录上,你们是怎么打警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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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后果 |
威尔逊又开了几枪,杀死了布朗。三次验尸显示,有7到8粒子弹打中了布朗,全部是从前面打中。其中有3粒是在布朗倒下或者躬身的时候击中的,包括打在头部的致命一击。布朗是在距离威尔逊的车子约47米的地方倒下。 |
之后周秀云就死死抓住王文军的大腿,纠缠长达6分多钟时间里,二人一直保持着这样的姿态,互相抓扯着对方,没有分开。6分多钟后,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 之后周秀云松手了,王文军踩着周秀云的头发,在后来的23分钟里,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没有离开原地,从现场录像可以看到,当时王文军是在等待后援,将所有人都带回去。 |
我不知道王文军在美国会是什么命运,但我知道威尔逊如果在中国以如此方式枪杀一个黑人,等待他的很有可能是刑罚,而非不起诉这样的判决。
威尔逊为什么会得到大陪审团不起诉的判决呢?因为,威尔森职业记录良好,此前从未收到任何投诉,是“一名出色的警察。”因为,威尔森此前还因为在一起毒品案中逮捕一名嫌犯而受到表彰。因为,枪杀布朗是威尔逊职业生涯中首次开枪。
但最重要的是因为根据当地法律,警察感到受到威胁即可开枪,而在威尔逊的身上、枪上、警车内,都发现了布朗的DNA,这间接佐证了布朗的抢枪行为,因此大陪审团确认了威尔逊当时感觉到了威胁,因此开枪合法,不应起诉。
但是如果这种案件在中国,我们会面临更多的问题。布朗在抢枪的时候确实有威胁,但在他停止后逃跑的过程中,这种威胁还存在吗?布朗停止脚步后转身,直至**,距离威尔逊还有一定的距离,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开枪吗?威尔逊已经中枪倒地,此时有必要开最后三枪,导致布朗命丧黄泉吗?
犹记得2010年广州越秀的劫持人质案件,女特警借送水之机连开4枪击毙男劫匪 ,居然还有一群人在网上热议,说连开四枪涉嫌故意杀人,小编看到这样的评论,真是杀人的心都有了。
但是如果威尔逊枪杀布朗的案件发生在中国,恐怕真的会很麻烦。我们再这里不是想替王文军辩护,只是想说一下警察的执法现状,希望能从制度上寻求一些破解之法。
1、开枪的犹豫
2014年3月1日夜,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力恐怖袭击案,暴徒长刀挥舞,肆意杀戮,致29死143伤,直到被特警击倒后才停止。现场5个暴徒全部都是是被一位特警击倒的,而后来特警被采访的时候说,“开枪后我还想是不是开对了?而且开枪前还两度鸣枪示警,直到第一个暴徒冲到距离1米的地方才开枪。”
小编自己也在基层派出所工作过,试过在万家沉睡的深夜持枪追击盗窃电缆的嫌疑人,在泥泞的雨夜,他在前面跑,我在后面追,枪在手中,子弹上膛,相隔1米,就是不敢开枪啊,最后他跳到桥下逃跑了,我在桥上,手里拿着七七式手枪,呆呆的看着他在浅水中奔跑的身影,只能无奈。
其实在香港也曾出现过类似的问题,香港警察通令第29章之中对警察拔枪、举枪、开枪都模糊地归类为一种行动,发生后要进行相同的报告与调查程序,给警员一种错误的印象,拔枪或举枪不仅会造成舆论哗然,也会产生行政上的许多烦心事,有时还会受纪律惩罚。受此影响,就有香港警察干脆弃用武器。
1993年,在香港武器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下,第29章增设一节“拔枪或举枪”,采取了简要的程序。根据修正后的第29章第3节规定,警员确信有使用警枪的情形发生时,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可以将枪拔出枪套,或者举枪瞄准,但应当做相应的报告,从而使得香港警察敢拔枪、敢用枪。
我们应当设定一套详细的程序,规范拔枪、瞄准、开枪的行为,只要程序上合法,就算不小心伤到旁人,也不应当追究警察的责任。
2、执法的犹豫
在抓获抓吸毒人员的时候,他拿把刀以命相搏,调集大量警力仍无可奈何,这哥们就是拼了,宁死不屈,于是选择放他一马,下次找个机会再抓,你试过吗?
一宗殴打他人的案件发生之后,由于案发的时候只有两个人在,两个人都说被打了,因此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处理,但那些刁蛮的村民就死缠着派出所不放,甚至天天住在派出所里,由于涉案金额不大,办案民警自己就出钱扛了,你试过吗?
小编都没试过。
我们不禁想问,在抓人的时候,如果他要自杀,我冲过去抢刀抓人,结果他最后还是死了,这个警察有责任吗?法官说:看具体证据。
如果一宗案件或者事件,我无法处理,最终束之高阁,当事人天天信访,这个警察有责任吗?法官说:看具体情况。
其实有时候,我们需要具体程序,就是一次处置过程,我做到了何种警示工作,之后对方还负隅顽抗,我就去搞他,搞死无责。一宗案件我做到什么程度了,就算当事人再怎样去信访,或者真的在事后又发现了什么新证据,导致案件翻盘,办案民警无责。这都是需要程序还完善固定的。
作者:温州 徐雪芬律师
来源:汤汤水水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