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文章。文章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新态势,并指出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以及着力点。
文章指出,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均有了一些新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态势,需要在立法决定的空间和弹性幅度内有针对性地予以调整: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提高公信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在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中发挥主导作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要求知识产权司法进一步提高国际影响力。
文章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与新形势和新要求相适应,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更加坚定不移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更加深入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更加注意精准发力和定向施策。
文章强调,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要整体推进,更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抓好几个着力点:
(一)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功能作用。知识产权法院一要从社会反映最强烈、人民群众最期待的地方入手,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量与效率,发挥示范作用。二要在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方面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其专门法院的审判资源优势和制度优势。三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勇于担当,全面落实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努力做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发挥改革试验田作用。
(二)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必须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确保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要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经济分析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强化裁量性赔偿方法的适用。这是一种根据损失或者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不是法定赔偿,不受法定赔偿限额的限制。要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探索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尺度,坚决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三)规范网络竞争秩序。加强网络领域竞争秩序的规制,一是要明确和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二是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点,适当调整传统领域垄断行为分析的思路和方法,避免机械套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