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股权强制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屡屡遭到工商部门拒绝。申请执行人甚至是不分法律从业者都提出不解:法院既已作出生效判决,又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什么工商部门还不能办理变更登记?
A公司股东张某、李某和王某因股权转让纠纷发生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后,人民法院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按生效判决将A公司股东张某所持有的股权依法转让给股东王某,并附法院生效判决书一份。
这一看似简单的执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成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以及工商部门绕不开的“死结”:人民法院一般会将当事人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确认函”作为受理执行的前提,而工商部门的答复往往是“缺乏依据,无法办理”。
申请执行人甚至是部分法律从业者都提出不解:法院既已作出生效判决,又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什么工商部门还不能办理变更登记?
追根溯源
事实上,对于如何协助法院强制执行此类股权转让案件,工商部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原则,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作为直接的登记依据,工商部门应当按照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国家工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根据该答复第三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A公司在规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如果A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商部门可依法对A公司处以罚款。此后,如果A公司仍然拒不配合,工商部门可依职权强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变更的协助执行人应当为A公司,而非公司登记机关。法院应将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A公司,然后再由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A公司拒不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应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助执行的规定,责令A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公司登记机关不宜依据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强制变更股东的登记。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该问题,主要根源在于立法的不够明确,导致对谁是“协助执行人”的理解有所不同。此类“难题”的破解,最终需要最高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解决。
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
三、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按下述意见办理:
1、受让股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依判决取得股东的合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新股东的决议;(3)修改后的章程;(4)新董事会的决议。
3、企业逾期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联合发文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
16.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公示后,该股东权利以公示信息确定。
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通知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工商部门协助强制转让股权之难。根据该通知:
§ 人民法院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
§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 人民法院有义务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进行审查;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应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无需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最高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在此类股权变更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虽然该通知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系统的配套跟进,但这一难题的化解毕竟“指日可待”。
来源:法务部